平安银行贷款诉讼逆转,金融机构跳出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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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12:49 2317 0 0
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可以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定上限。业界人士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司法解释,为其“打补丁”

作者:严沁雯、张颖馨

来源:财经五月花(ID:Caijing-MayFlower)

法院对平安银行的裁决,在法律上不会成为其他法院判例的依据,但终审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可以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定上限。业界人士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司法解释,为其“打补丁”

备受市场关注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落定。

11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温州中院”)官方微信推文指出,“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此前的9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下称“瓯海法院”)披露的一份判决文书引发业界热议。根据判决书,被告洪某应向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记者注: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15.4%)。

也就是说,若依照瓯海法院的判决,被告人洪某需偿付的金额将远低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所主张的金额(平安银行主张按照月息2%即年化利率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

瓯海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发布的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指出,以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虽然明确金融机构并不在其适用范围内,但彼时有市场人士担忧,由于地方法院执行尺度不一,金融机构或会受到影响。

直到《规定》发布后首例判决——瓯海法院判决的出现,市场忧虑加剧。因此,在温州中院宣布纠正瓯海法院的判决后,市场将其解读为具有拨乱反正的作用,意义重大。

“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有金融业人士在微信朋友圈如是表示。其进一步指出,这意味着金融机构与贷款人的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前者并不适用于新修订《规定》中提出的4倍LPR上限。

不过,《财经》记者根据裁判文书网不完全统计,自修订后的《规定》发布以来,已有浙江、广东、河北、四川、重庆、湖南等地近20家地方法院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进行判决。在此之中,不乏以4倍LPR作为利率计算依据,涉及机构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

市场更为关注,就地方法院执行尺度等方面的问题,是否应对新修订的《规定》“打补丁”。

接近最高法的知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由于市场争议比较大,最高法也组织过讨论会。有与会人员提出应该‘打补丁’,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统一执行尺度等。但最后是否要‘打补丁’,如何‘打补丁’,‘补丁’会覆盖哪些领域,目前尚无定论。”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4倍LPR

根据此前瓯海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在案件审理中,瓯海法院认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元。

同时,关于逾期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瓯海法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按照瓯海法院的判决,被告人洪某需偿付的金额将远低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所主张的金额。对于此判决结果,平安银行温州分行随后提起上诉。

彼时,多名金融业人士便曾质疑瓯海法院的判决:最高法对民间借贷的界定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不应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而上述判决则意味着金融机构或将受到约束。

另一方面,根据《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多位业界人士认为,该案贷款期限、提起诉讼的时间均在新修订的《规定》发布时间(8月20日)之前,瓯海法院的一审判决犯有时间适用错误。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最终迎来了判决的反转。

11月12日,温州中院在上述推文中指出,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与此同时,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基于此,温州中院表示,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 %,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对此,平安银行向《财经》记者表示,服从温州中院的判决。

“之前瓯海法院的判决,犯了法律适用错误和时间适用错误。温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严格遵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时纠正基层法院的错误,在恰当的时间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意义重大。”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财经》记者,法院的判例具有个案的意义,在法律上不会成为其他法院判例的依据,不过由于此前这一判例争议巨大,二审判决结果肯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次终审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金融借贷利率上限,可以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撰文指出,从温州中院判决来看,打破了窠臼,直接表明金融借贷的归金融借贷;民间借贷归民间借贷,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司法保护的程度也不同。从现在的判决结果看,在明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生效之前,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基本就稳定在24%了,不会有较大变化。但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也许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有不同理解也未可知。

有待司法解释厘清边界

无独有偶。《财经》记者注意到,除了上述瓯海法院的判决,部分地方法院亦存在按照4倍LPR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去约束金融机构的情况。

《财经》记者根据裁判文书网不完全统计,自修订后的《规定》发布以来,已有浙江、广东、河北、四川、重庆、湖南等地近20家地方法院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进行判决。在此之中,不乏以4倍LPR作为利率计算依据,涉及机构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小贷公司等。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部分案件的立案时间亦早于8月20日,同样涉及时间适用的问题。

“与银行、消金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同,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确实是模糊地带。”有小贷行业资深人士直言,小贷公司是否为“持牌金融机构”的地位确定,有待《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正式颁布。

而在上述问题背后,业内更为关注,是否应对新修订的《规定》“打补丁”。

接近最高法的知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由于市场争议比较大,最高法也组织过讨论会。有与会人员提出应该‘打补丁’,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统一执行尺度等。但最后是否要‘打补丁’,如何‘打补丁’,‘补丁’会覆盖哪些领域,目前尚无定论。”

“其实《规定》的适用范围已经明确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只是后续部分地方法院、法官在理解执行上存在差异。与其说是‘打补丁’,不如说是应统一、加强指导。”董希淼向《财经》记者表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减少因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如果要“打补丁”,会通过怎样的形式进行?

有金融行业资深律师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大致有两种方式可以去“打补丁”:一种是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但即便出,可能是以其他主题或其他名称,去覆盖这个问题;另一种则是由省高院向最高法致函,询问如何适用相关法律,之后最高法进行回复。采取后一种方式可矫正部分措施带来的不良后果,并将其对公众的影响降到低点。

“明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最高法会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和补充。”参与过上述最高法讨论会的一名金融业资深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如果确定要“打补丁”,最高法应该会通过《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去解决上述问题。

肖飒亦强调:“我们不是判例法,不能杜绝其他地域出现其他判决,但是相信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一定是经过慎重考虑,甚至逐级汇报得到较高反馈后的结果。因此,小贷、消费金融公司不用过度忧虑。退一步说,还有《民法典》施行之后的各类法律、司法解释等重新梳理,届时也必然有些与社会脱节的法律法规被修改甚至被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8月召开的修改《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指出,《民法典》颁布后,最高法已经开始全面清理与《民法典》有关的司法解释。这次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必然涉及与《民法典》的关系。

“考虑到《民法典》还有一段时间才能实施,与《民法典》有关的法律还属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我们在处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关系问题时,主要采取了以下方式:

一是在内容上,《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或者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的,修改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在文字表述上,与《民法典》的表述完全一致,把与《民法典》不一致或者不规范的表述全部修改;

三是对于与《民法典》的内容没有实质冲突的内容,予以保留,等将来《民法典》实施后再进行修订。”郑学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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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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