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经理:刚兑,有点小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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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15:00 2534 0 0
性兑付的核心功能是维护稳定,其危害在于不能有效化解风险,而是将风险无限的拖延,直至集中爆发,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

作者:尔青

来源:阿信往事

信托经理:刚兑,有点小敏感

小曹:

诶呀妈呀,可累死我了。

你知道不,写完了“信托往事篇”的《刚兑之痛(一)》和《刚兑之痛(二)》之后,我的思路一直回不过来,我整个人的状态就不对。就像唐僧,正襟危坐惯了,你忽然让他像孙猴子一样跳几下,他得先找身猴皮披身上找找感觉。你知道吗,写那种历史文章太累,感觉像写论文,查查这个资料,查查那个资料,这个扣儿,那个扣儿,一个一个扣上,扣完之后,一点写吐槽篇的欲望都没有了,不是没有欲望,是没有灵感。

有个投资者在后台留言:听说现在信托公司都是刚性兑付,现在还是这样吗?细问之下,原来是个新的投资者,观望信托已久,但是一直没敢下手。我没敢回复,因为我不知道怎么回复,你回复“是的”,似乎与金融改革不符,你回复“不是”,又似乎会对行业发行造成负面冲击。关键是,刚性兑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YES”或者“NO”的选项,不是说信托公司想“YES”就“YES”,想“NO”就“NO”,因为我们这个信托市场除了经济因素,还有政治因素;我们的信托公司除了肩负金融职能,还有政治职能,那就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

我一直觉得中国的语言博大精深,譬如,描述一件事儿可以有两种说法,兄弟同心的,也可以是狼狈为奸;不忘初心的,也可以是执迷不悟;弃暗投明的,又可以是背信弃义。同一件事,一阴一阳,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但看书多了,总觉得语言体系并不是简单的一阴一阳,阴和阳还在“可以说”的范畴,还有一种语言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因此,我根据“可以说”和“不可以说”的标准又把语言分为了冰山之上的语言和冰山之下的语言。冰山之上的语言可以说,冰山之下的语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大家讨论问题,冰山之上的话负责固定大家的语言和逻辑范围,冰山之下的话只能通过冰山之上固定的语言及逻辑范围去表达,你如果直接把冰上之下的意思说出来,大家会觉得你疯了,不可理喻,简直了,这个人,不可交往。

刚性兑付是个“冰山之上的语言”,是已经被经济学概念化了的名词,是个已经可以拿到台面上说话平事儿的词儿,是个已经用现有的经济学理论充分解释过的名词,譬如刚性兑付的由来、刚性兑付的构成、刚性兑付的危害以及刚性兑付的解决,而“刚性兑付”这个概念现在也可以去解释很多经济现象,目前关于刚性兑付的所有讨论集中在各类经济学概念和经济学逻辑之中,而不会延伸到其他领域。这些经济概念和经济名词构成了刚性兑付在冰山之上的讨论空间,但是,刚性兑付冰山之下的含义是什么?

刚性兑付冰山之下的含义就是在“稳定压到一切”的背景下,“行政权力”和“市场经济”的矛盾。

一个信托计划出现了风险,投资者的投资利益无法收回,这首先是个经济事件。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去处理的话,应该是金融机构努力去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以收回的本金及收益为限向投资者进行分配,投资者可能会亏损,如果投资者认可这个亏损,那么,这个事件就算解决了,如果投资者不认可这个亏损,可以通过法院去认定信托公司在整个信托计划期间是否尽职,如果不尽职,那么信托公司要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法院证明信托公司已经尽职,但仍无法挽回投资者的损失,那么信托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如果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去解决,应该就是这么一个解决过程,信托公司与投资者各占其位,各司其职,各自承担起应承担的风险。这样的市场机制的好处在于风险不会传导,风险在市场化处理过程中逐步消化了,没有积累成大的、无法收拾的风险。

以上是在市场化手段解决金融风险的方法,也是实现“稳定”的方法。当然,在市场机制下,需要有一个有权威的裁判,这个裁判既不是政府,也不是监管,而是法院,法院一纸令下,定纷止争,这个事件也就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当然,这需要整个国家的人民群众对法律有着至高无上的崇敬,哪怕法院判决对自己不利,也愿意承认该判决的有效性并去遵守。

但是,在我国呢,情况却不如上所述。一方面,投资者不认可法院定纷止争的最终权威,投资者往往会继续上访寻求权力的救济,因为,投资者相信,法院之上还有政府,换句话说,民众迷信权力胜于法治。而事件一旦闹到政府层面,一旦投资者向当地政府或、当地监管施压,如果投资者的压力足够大的话,当地政府或者当地监管为了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会要求金融机构刚性兑付,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个时候就出现了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或者说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最终,市场经济让位于社会稳定。那么,金融机构的高管们可以不让位吗?那么,请纵观中国1980后金融史,每次大的金融风险事件之后,伴随的必然是一批金融精英的锒铛入狱。试问,谁敢?

所以,我觉得行政权力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才是刚性兑付的根源。一旦发生大的金融事件,这个金融事件的解决规则不是市场规则,而是行政权力规则,在“稳定压到一切”面前,任何市场规则都如晨雾般转瞬即逝。

所以,刚性兑付在我看来并不算个经济概念,如果我们把刚性兑付看成金融经济中解决金融风险的一种手段的话,这种手段属于行政手段,而不属于经济手段,换言之,刚性兑付的实质应该是用行政权力去解决金融投资端的风险,只不过我们现在把它包装成了一种经济行为。

这种解决方法的好处是短期内可以马上恢复太平,因为投资者拿到了本金利息,也不会再无端生事。但是最终金融风险并没有消化,累积在了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里。一个个的金融风险就像一个个的小鞭炮,春节的时候,全国各地燃放烟花爆竹,并没有什么爆炸性危害,但是如果把全国的烟花爆竹放在一个地方点燃,那可能就要引发局部爆炸了。金融风险也是一样,一个个小的金融风险在不同时间,不同区域发生,并不会产生太大的风险,但如果这一个个的小的金融风险不断累积,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在同一时间爆发,那能量是不是就像一座火山爆发了呢?所以,为什么我觉得我们国家的金融市场隔段时间就要来一次大整理,隔一段时间就要来一次大整理,我觉得就是因为小的风险被一次次粉墨过去,最终到了不得不收拾的时候,只好来一次大的整顿。

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是个很正常的事情,纵观西方经济史,大小风险也是无数。可在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就不再是一个正常的事情了,因为没有合适的市场化机制去解决风险,投资者也不认可市场化解决的最终结果。我总觉得信托需要一场像股票市场一样惨烈的投资者教育,股票市场90年代刚兴起的时候也是保本保息,也是刚性兑付,但是在经历了二十几年惨烈的投资者教育之后,股票投资者已经完全认可了股票的风险,即使被拦腰一刀,也不会认为券商应该对自己刚性兑付。可信托的投资者还没有经历过这么惨痛的教育,或者每次要经历的时候,被刚性兑付拯救了,反倒得了刚性兑付依赖症。现在的资管新规就有这么个意思,打破刚兑,投资者不能再这么惯着了,再这样惯着,市场机制任重而道远啊。

所以,刚性兑付的核心功能是用行政手段的方式维护稳定,其危害在于不能有效化解风险,而是将风险无限的拖延,直至集中爆发,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而造成刚性兑付的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稳定压到一切的政治任务;

第二:市场机制下风险化解机制的不健全,行政权力对市场行为的干预;

第三:投资者对权力的迷信多于法院的判决;

第四:投资者教育的缺失,无法理性面对损失。

因此,解决刚性兑付之道,当务之急是加强投资者教育以及建立有效的市场化风险化解机制,而长远来看,则是市场机制的全面建立、市场行为去行政干预以及法治环境的优化。

2018年5月1日晚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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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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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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