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私募创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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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13:42 2731 0 0
《2021年中国证券私募基金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末,私募基金总规模达19.76万亿元,较2020年底大增3.79万亿元,规模直逼20万亿元。

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_FINANCE_WP)

    《2021年中国证券私募基金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末,私募基金总规模达19.76万亿元,较2020年底大增3.79万亿元,规模直逼20万亿元。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610家。管理基金数量124117只。

由于传统金融机构激励机制不足,以及各种约束限制,越来越多有能力的基金经理下海投身私募创业。

基金经理下海私募创业的模式

基金经理下海私募创业需要根据基金经理本身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模式,就实际操作而言,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其一,加盟私募基金平台。该模式主要适用于不愿意冒太大风险的基金经理,通过借助现有私募基金平台的资源,包括品牌、办公及后台支持等,就管理费与私募平台进行分成。该模式风险较小,最糟糕的后果是不赚钱。但是,该模式同样受到私募基金平台的某些约束。

其二,自行设立私募基金。该模式适用于对资源掌握较为牢靠,且有充足资金进行投资的基金经理。该模式下,创业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完全掌握公司。但是,该模式对于基金经理的风险较大,因为需要较大的成本投入,包括基金的设立、后台支持人员的聘请等。

不同模式下私募创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如前所述,不同模式下的基金经理私募创业有着不同的优劣,与之伴随的是法律风险也同样需要防范。现就不同创业模式的下法律风险分析如下:

1、加盟私募基金平台模式

加盟私募基金平台的创业模式,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平台本身的可靠性、与平台的约定能否兑现。

平台可靠性在于我们需要找一家正规的私募平台,如果平台本身不正规,存在非法集资等情形,一旦任职高管甚至有刑事风险。或者平台本身没什么经营业绩,根据中基协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平台可能面临经营异常,这也将严重影响自己产品的运作发展。

对于约定承诺的兑现,该风险的避免,建议通过与平台签订合法的协议进行事先约定,以便通过法律途径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

2、自行设立私募基金模式

自行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法律风险在于对基金经理一直在传统机构工作,不熟悉私募基金的运作。虽然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都属于资管行业,但是具体的监管规则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作为公司股东,对合规经营风险缺乏经验则容易招致监管强制措施乃至处罚。虽然可以通过招聘专业人员解决这类问题,但是前提是找到可靠专业的人员。当然,对于此类风险的规避,可以通过外部有经验的律师给予支持。

     综上,基金经理下海私募创业过程,在期望获取大额收益的同时,还应当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确保合规运营。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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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基金经理私募创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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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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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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