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_FINANCE_WP)
《2021年中国证券私募基金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末,私募基金总规模达19.76万亿元,较2020年底大增3.79万亿元,规模直逼20万亿元。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610家。管理基金数量124117只。
由于传统金融机构激励机制不足,以及各种约束限制,越来越多有能力的基金经理下海投身私募创业。
基金经理下海私募创业需要根据基金经理本身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模式,就实际操作而言,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其一,加盟私募基金平台。该模式主要适用于不愿意冒太大风险的基金经理,通过借助现有私募基金平台的资源,包括品牌、办公及后台支持等,就管理费与私募平台进行分成。该模式风险较小,最糟糕的后果是不赚钱。但是,该模式同样受到私募基金平台的某些约束。
其二,自行设立私募基金。该模式适用于对资源掌握较为牢靠,且有充足资金进行投资的基金经理。该模式下,创业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完全掌握公司。但是,该模式对于基金经理的风险较大,因为需要较大的成本投入,包括基金的设立、后台支持人员的聘请等。
如前所述,不同模式下的基金经理私募创业有着不同的优劣,与之伴随的是法律风险也同样需要防范。现就不同创业模式的下法律风险分析如下:
1、加盟私募基金平台模式
加盟私募基金平台的创业模式,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平台本身的可靠性、与平台的约定能否兑现。
平台可靠性在于我们需要找一家正规的私募平台,如果平台本身不正规,存在非法集资等情形,一旦任职高管甚至有刑事风险。或者平台本身没什么经营业绩,根据中基协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平台可能面临经营异常,这也将严重影响自己产品的运作发展。
对于约定承诺的兑现,该风险的避免,建议通过与平台签订合法的协议进行事先约定,以便通过法律途径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
2、自行设立私募基金模式
自行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法律风险在于对基金经理一直在传统机构工作,不熟悉私募基金的运作。虽然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都属于资管行业,但是具体的监管规则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作为公司股东,对合规经营风险缺乏经验则容易招致监管强制措施乃至处罚。虽然可以通过招聘专业人员解决这类问题,但是前提是找到可靠专业的人员。当然,对于此类风险的规避,可以通过外部有经验的律师给予支持。
综上,基金经理下海私募创业过程,在期望获取大额收益的同时,还应当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确保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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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基金经理私募创业的法律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