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哪些是授信审核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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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4:33 3699 0 0
商业银行在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设计时,应该注意审查和识别以下几个风险点。

应收账款融资、预付款融资和库存质押融资模式是供应链金融中的基本融资模式,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中,针对不同的融资模式,银行的审核重点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就来重点看一看。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应收帐款融资是主要针对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的融资方式,是债权人将其应收帐款转换成银行应收帐款的过程。商业银行在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设计时,应该注意审查和识别以下几个风险点:

1、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

应收账款模式下,融资企业的资信状况由于核心企业的信用担保与传统业务相比变得不是特别重要,但融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直接关系着整个供应链的正常运行,关系着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持续性和风险性。商业银行在授信审核时应重点考察融资企业借款的原因、企业的发展状况、企业的经营绩效、技术情况及产品竞争力、履约记录及能力、核心企业对该企业的依赖程度等;

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哪些是授信审核重点?

2、 核心企业的资信状况。

应收账款模式下,核心企业是债务人,是银行贷款得以顺利回收的最为重要的保障,其规模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直接关系到风险的大小。商业银行在授信审核时重点考察核心企业在整个行业中的地位及市场份额、企业规模与实力、股东结构、主营业务收益、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发展前景以及核心企业对于银行的协助能力等。

3、应收账款的质量。

应收账款模式下,应收账款是该模式下融资企业向银行借款的唯一质押物,其质量的好坏关系着风险的大小。

商业银行在授信审核时重点考察以下几点:

一是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核心企业与融资企业的交易是否真实存在,相关合同以及票据是否真实,应收账款是否得到核心企业的承认,相关票据有没有承兑,应收账款的要素是否明确具体等;

二是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即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各民事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所承认的资格,应收账款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以及是否多次质押等;

三是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即债券债务双方是否允许转让,有无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禁止转让的事实存在,应收账款的告知流程等。

4、供应链的整体状况。

供应链是供应链金融得以开展的基础,其状况的好坏对于供应链金融风险的高低意义重大。

商业银行在授信审核时重点考核以下几点:

供应链所在行业的成熟度及特点;供应链的长度以及资金流状况;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关联程度、合作时间、交易频率,信息共享程度以及核心企业对于上下游企业的管理能力等。

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哪些是授信审核重点?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

预付账款融资主要针对核心企业下游经销商,其与应收账款融资最大的区别是质押物由应收账款转为实物。除了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核心企业的资信状况、供应链的整体状况外,其特殊的风险控制点主要有以下特征:

1、质押物的选择。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下,银行对于融资企业的授信时间较长,需要经历“预定—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等环节,对于质押物的特性以及价格稳定性要求较高。

除此之外,抵押物是融资企业违约后银行减少损失的最为重要的保证,应当容易变现。因此,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下,质押物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稳定性。作为抵质押的货物最好具有比较稳定的物理化学特征,不宜接受易碎、易爆、易挥发、易霉变等货物做质押,否则容易造成质押物价值的减损;

2)流动性。一旦融资企业违约,银行需要把质押物进行变卖或拍卖,因此,质押物应当易于转让和出售;

3)保值性。质押物应当价值和价格稳定,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小,货物价值要始终高于贷款的额度;四是产权明晰。融资企业提供的抵质押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允许抵质押,而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

2、质押权的实现。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下,参与主体较多,各主体之间物流、资金流以及信息流纵横交错,操作风险加大,一旦发生将导致银行质押权难以实现。例如,银行在支付了预付款后,如果核心企业无法供货、不及时发货或发货不到以及物流企业监管出现漏洞均会造成银行质押权的延迟或者落空。

动产质押融资模式

动产质押融资与预付账款融资类似,同样针对核心企业下游企业,这种模式中更加强调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作用,比如它的资信状况和监管能力。

动产质押融资模式下,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对质押物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有时甚至直接参与贷款授信和风险管理,因此,其资信状况和监管能力与该模式下的风险关系巨大。

商业银行在授信审核时重点审核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管理运营能力(重点审查出入库程序、规章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规模实力,仓促、运输和监管条件,信用记录,与核心企业以及银行的业务联系和数据信息共享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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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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