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债券球
一、第六条:关于承销费对赌条款
“承销机构在公司债券承销各环节均不得承诺发行价格或利率,不得将发行价格或利率与承销费用直接挂钩,不得承诺以包销以外的方式购买债券。”
根据上述要求,后续肯定是不行了,项目组和中后台审核人员应当注意类似情形。
二、第七条:关于低价承揽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与风险责任,严格执行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加强承销报价内部管理,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三、第八条:包销责任和承销团成员责任
关于包销,各位可以看一下笔者之前写的《包销?认真你就输了》,这里不再赘述。
“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主承销商,不管是否属于牵头主承销商,责任是一样的;(二)建议进一步明确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的责任,笔者以为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应该只承担销售的责任,其他如:尽职调查、申报材料质量等,则不应承担,目前实务大概也是这么执行的。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关于结构化发行,监管已经多次提出相关要求。当然,目前的规定有进一步探讨空间,比如“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逻辑上来看,其关联方也不得认购。
但是像城投这种国有企业,同属政府所属的其他非金融类企业,法规来看不属于关联方,如果它们认购发行人债券,进行变相结构化,该如何处理?毕竟从面上来看,不属于违规,但是就其本质来看,应该是违背了政策的初衷。
如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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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几个值得关注的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