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合规要点浅析

法园金融法律研究 法园金融法律研究
2021-09-07 14:35 5603 0 0
随着房地产、政信业务的不断收缩,许多信托公司纷纷转型探索消费金融、股权投资、家族信托等创新方向。

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随着房地产、政信业务的不断收缩,许多信托公司纷纷转型探索消费金融、股权投资、家族信托等创新方向,本文结合笔者参与的一个股权投资信托项目,就相关重点问题分享如下:

1、交易结构设计

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即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以信托计划资金参与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既然涉及入股投资企业,入股分为三种方式:

其一、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计划直接入股目标公司,由于信托计划本身不能登记为股东,此模式下,信托公司将直接登记为信托公司股东。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85号)的规定,其中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内以固有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设立的,具有控制权且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公司。此模式下,信托公司一般不会掌握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此模式在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一般不愿意直接入股实体企业,因而该模式在实际中操作较少。

其二、信托公司以其控股的私募管理人作为GP或GP之一,以信托计划资金投入私募基金,由私募基金直接入股目标公司。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85号)的规定,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由于前述规定对信托公司控股的私募管理人具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因此,这种模式在未来的操作中将会产生障碍。

其三、信托公司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有限合伙制基金份额,参与股权投资。由于信托公司主营业务为地产、政府平台,股权投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股权投资领域较为陌生,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管理人进行合作有助于把控股权投资风险以及对接到更好的项目资源。因此,该模式是较好的一种选择。但是,该模式下,为了让私募管理人尽职履责,一般要求私募管理人跟投一定的份额。

2、委托人要求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开展股权投资,由信托委托人认购信托份额,委托人包括机构和自然人,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那么,如果信托计划还需要再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委托人则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规定,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那么,股权投资信托由于风险较高、投资周期长、流动性差等特点,必须高度重视客户适当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即是客户风险测评问卷,对于信托产品,既有公司直销设计的风险测评问卷,还有代销机构设计的风险测评问卷,在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中,是否要单独设计项目的测评问卷?继续适用代销机构或自销的问卷?需要进行事先确认,以免留下销售瑕疵。

3、受托人职责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一般职责包括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所产生的权利等。但作为股权投资信托项目的受托人,其作为受托人的受托人职责还应考虑以下两个层面:

其一、在开展股权投资过程,不再是以项目为导向设立信托计划,而是信托计划设立后寻找项目,面对不断推进过来的商业计划,如何找到最适合投资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这个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如果与私募基金合作,信托公司必须派员作为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必要时还应当取得决策的一票否决权。

其二、对于已经投资的项目公司,参与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立足一线把控投资风险至关重要。信托公司是否要向项目公司委托董事或监事?对于与私募管理人合作的项目,是否仅仅由私募管理人对项目委托董事或监事?这项都将影响直接决定项目公司的治理。

4、风险揭示

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不同于传统的债权投资,如果是通过私募基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则涉及两个层面的风险提示,即信托计划向信托委托人进行的风险提示,以及私募基金向信托计划进行的风险提示。

对于信托计划向委托人进行的风险提示,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股权投资本身的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即可。就私募基金向信托计划的风险提示,信托公司必须对该风险提示条款进行审阅,应当代表受托人进行风险揭示条款的商谈。另外,私募基金的风险提示应当一并向信托委托人进行揭示。

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相较于传统业务而言,需要考虑及注意的细节更多,包括信托报酬的提取、信托资金的用途安排、原状分配、合伙人权利义务等等,这些事项的决策取舍,都将影响客户权益,最终影响项目的成功运作及落地。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法园金融法律研究”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合规要点浅析

法园金融法律研究

专注金融法律服务!

84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