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公司债、碳中和债务融资工具有哪些差异?该如何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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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10:33 7407 0 0
交易商协会传达了碳中和债券的相关标准要求,而交易所未给出具体的标准。

作者:高慧珂

来源:中证鹏元评级(ID:cspengyuan)

主要内容

差异:2021年2月,交易商协会、交易所相继推出碳中和债券。交易商协会传达了碳中和债券的相关标准要求,而交易所未给出具体的标准。从发行案例来看,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碳中和债务融资工具均进行了发行前第三方评估认证,具体披露募投项目碳减排环境效益;而多数碳中和公司债券未进行发行前第三方评估认证,但是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使用后最近一次披露定期报告时,同步披露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碳中和评估认证报告。

发行操作:当前绝对是碳中和债券的发行窗口期,最大的优势在于给发行人带来的声誉影响,对发行人有一定的形象宣传效应。首先发行主体要确定募投项目是否符合碳中和债券要求;其次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认证,具体根据发行的债券品种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发行前评估认证;第三,要做好碳中和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安排;第四,绿色产业领域企业也可以发行碳中和债券,具体要求见正文。

建议:碳中和债券作为创新品种,为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注入新活力。为了促使碳中和债券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以助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我们提出以下2点建议:建议监管机构尽快发布碳中和债券标准;建议认可碳汇符合碳中和债券的资金用途领域。

正文

一、认识碳中和、碳中和债券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达峰是指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降低;碳中和是指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以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2016年签署的《巴黎协定》约定: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1]的清除之间的平衡。截至目前,多国提出了碳净零排放的目标完成年份,分布在2030-2060年之间,多数国家计划在2050年实现,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卢森堡、荷兰、匈牙利等,乌拉圭和马尔代夫为2030年,芬兰为2035年,奥地利和澳大利亚为2040年,瑞典为2045年,巴西和中国为2060年。这些设定目标完成年份的国家中,有些国家已经在法律中作出相关规定,如瑞典、法国、匈牙利。

为响应碳中和目标,在债券市场,2021年2月9日,交易商协会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创新推出碳中和债,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根据交易商协会相关标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碳中和债务融资工具是绿色债券的一个种类,其最主要的特殊之处在于资金用途更加聚焦、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认证报告,需明确披露碳减排等环境效益信息,确保碳减排效益“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

上交所于2021年2月25日、深交所于2021年3月5日也推出碳中和公司债券。截至目前,交易所未对碳中和债券给出具体的标准。从现有发行案例来看,交易所碳中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均约定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领域。碳中和公司债券也是要求进行第三方评估认证的,只是不要求进行发行前评估认证,具体见第二部分。

二、碳中和公司债券、碳中和债务融资工具差异分析

截至3月5日,已成功发行15只碳中和债券,募集资金规模214亿元,具体情况见表1。其中碳中和公司债9只,募集资金规模150亿元;碳中和债务融资工具6只,募集资金规模64亿元。

交易商协会的碳中和债务融资工具均明确约定了募集资金用途,并披露了由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出具的发行前独立评估认证报告,详细披露了具体的碳减排环境效益,对募投项目每年减排的二氧化碳、节约的标煤量、减排的SO2、NOx、烟尘进行了量化披露。交易所碳中和公司债券方面,除了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GC电投0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GC三峡01”、广西广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21广能G1”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认证意见和碳减排环境效益外,其余碳中和公司债券均未进行发行前独立评估认证,也未详细披露具体的碳减排环境效益,仅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发行人承诺至少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使用后最近一次披露定期报告时,同步披露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碳中和评估认证报告” 。除了以上区别外,上交所碳中和公司债券还在债券简称中有明确的碳中和标识,即在债券简称中标识“GC”。

此外,综合来看,目前碳中和公司债券、碳中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信用资质为AA+、AAA级等高级别,属于央企、地方国企;碳中和债券均是公开发行;债券期限方面,以2年期、3年期短期限品种为主;募投项目以水电、风电、光伏发电、核电、抽水蓄能项目等清洁能源为主,也有轨道交通、低碳绿色建筑项目。从募投项目的环境效益来看,虽然均有碳减排环境效益,但是各项目减排的碳量有显著差异,以募投项目每年减排的二氧化碳量来看,分布在1.93万吨~3,367.79万吨。

三、如何发行碳中和债券?

当前绝对是碳中和债券的发行窗口期,最大的优势在于给发行人带来的声誉影响,对发行人有一定的形象宣传效应。目前发行人发行碳中和债的积极性很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碳减排领域的均有意贴标“碳中和”发行,2月份发行的碳中和债券占全部绿色债券发行量的72.40%。本部分主要介绍非金融企业如何发行碳中和公司债、碳中和债务融资工具。

首先,确定募投项目是否符合碳中和债券要求。

目前来看,碳中和债券的募投项目集中在清洁能源、清洁交通、低碳改造(绿色建筑)项目,如果发行人有此类型项目,可以选择贴标“碳中和”发行。由于碳中和债券属于绿色债券范畴,所以具体的项目要求参照绿色债券支持目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中的“1.节能-1.2可持续建筑”、“4.清洁交通-4.2城市轨道交通&4.6新能源汽车”、“5.清洁能源-5.1风力发电&5.2太阳能光伏发电&5.3智能电网及能源互联网&5.4分布式能源&5.5太阳能热利用&5.6水力发电&5.7其他新能源利用”均符合碳中和债券资金用途要求。2020年7月征求意见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中以下项目类型属于碳中和债券要求的领域:一、节能环保产业-1.2可持续建筑&1.6绿色交通;三、清洁能源产业-3.1能效提升&3.2清洁能源;五、基础设施绿色升级-5.2可持续建筑&5.5绿色交通。

第二,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认证,具体根据发行的债券品种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发行前评估认证。

可以明确的是,碳中和债券均是要求进行第三方评估认证的,这是与绿色债券相比最大的区别,当前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对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评估认证均是鼓励态度。因此,如果要发行碳中和债券,需要聘请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对债券进行评估认证。根据《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分为发行前评估认证和存续期评估认证,如果选择发行碳中和债务融资工具,则需要进行发行前第三方评估认证,详细披露募投项目的环境效益;而如果选择发行碳中和公司债券,没有要求必须进行发行前第三方评估认证,但是需要约定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使用后最近一次披露定期报告时,同步披露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碳中和评估认证报告。在碳中和债券存续期,我们建议发行人能够持续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存续期评估认证,对募投项目的环境效益实现情况、环境风险情况进行持续跟踪。

第三,要做好碳中和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安排。

碳中和债券存续期间需要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定量的碳减排环境效益等内容。当前在绿色债券市场,虽然监管机构也要求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项目(如有)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绿色债券存续期间环境效益的披露并不理想,一些绿色债券在存续期未披露环境效益相关内容,一些绿色债券存续期环境效益披露的内容仍然参考的是发行前评估认证报告,未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投产情况调整预期的环境效益。对碳中和债券而言,对存续期信息披露的要求预计将更严格,需要发行人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安排。

第四,绿色产业领域企业也可以发行碳中和债券。

在我们此前的报告《绿色债券的2020,绿色企业主体如何认证?》中介绍了绿色产业领域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情况。已发行的碳中和公司债中,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的“GC天成01”就是经认证为绿色企业的主体发行的。结合绿色企业主体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绿色企业主体如果要发行碳中和债券,需要满足的要求见下表。

四、相关建议

碳中和债券作为创新品种,为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注入新活力。在政策的部署和支持下,再加上碳中和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形象宣传效应,所以预计年内碳中和债发行量将大幅扩容。为了促使碳中和债券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以助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我们提出以下2点建议。

首先,建议监管机构尽快发布碳中和债券标准。当前交易商协会已转达碳中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标准,交易所市场实践先行,尚未发布碳中和公司债券相关标准。除了碳中和公司债、碳中和债务融资工具,我们认为,助力碳中和目标,碳中和金融债、碳中和地方政府债、碳中和企业债等债券品种均可以发行,各监管机构均应尽快出台具体的碳中和债券标准,以指导市场发行工作。具体到相关标准,最主要的是要明确第三方评估认证和信息披露要求,目前各监管机构对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评估认证、信息披露要求不一,例如绿色企业债券未提及第三方评估认证(由发改委专业司局认定),也未对绿色信息披露做要求,我们认为,为了提升碳中和债券的公信度,并接受社会核查检验,有必要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认证意见,并具体量化披露项目的环境效益情况。

其次,建议认可碳汇符合碳中和债券的资金用途领域。我们认为,实现“碳中和”目标需要从碳排放(减排)和碳汇(吸收)两端共同努力,当前碳中和债券支持的项目均属于从碳排放端减少碳排放,而碳汇在实现“碳中和”目标中的作用也需要重视,森林等绿色植被在碳吸收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有测算2005年森林等绿色植被的碳吸收规模为10亿吨左右。因此建议监管机构认可生态保护与建设类项目中的森林、公园、碳汇林、植树种草等领域也符合碳中和债券的资金用途领域。


[1]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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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专题研究|碳中和公司债、碳中和债务融资工具有哪些差异?该如何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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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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