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su
分析中,不配合惩罚的“应该”意义不大。道义上,甚至法理上,企业都“应该”对债权人一视同仁:有钱所有债都兑,没钱大家都不兑,共克时艰。但实践中,违非标,兑公开;违境外,兑境内;违债务,兑货款……企业厚此薄彼、选择性偿付债权,差异化对待投资人,合理吗?道义上,理性考量上,金融机构都“应该”更加呵护具有创新精神的民企:风险评估中“应该”淡化身份因素,对国企、民企一视同仁。但实践中,信用收缩期,首当其冲的就是民企的融资。避险情绪下,很多机构对民企几乎是一刀切。金融机构厚此薄彼,“歧视”民企,合理吗?
厚此薄彼背后都是微观主体的理性动机。
企业是一组契约的组合。不同的利益相关方,投入不同的资源(记录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及权益端),对最终形成的资产享有不同的权力及权利。博主一直呼吁重视资产负债表负债权益端背后的权力纠葛。企业差异化对待利益相关方恰恰说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及胜负。
是否偿债,是否差异化偿债,都是个战略权衡。行情好的时候,企业各方利益都能照顾到,上下游的货款、员工的工资、债的本息、股的分红,都能通过资产的获现及变现保障。而一旦行情不好,资产的获现甚至变现能力严重受损,便需要取舍,就会存在有限资金在利益相关方中如何分配的问题。
你可能会说,这不有《破产法》嘛。确实,《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清算时,债务要按照相应的顺序清偿。但这有两个前提:一、要走到破产清算。但实践中,很多企业走不到破产清算,因为资产的变现收入连清算人员的工资都很难覆盖,遑论兑付其他权益。二、要保障按照顺序清偿,背后是公权力的威慑。法律背后是暴力威慑,一旦有不按照顺序违规清偿的,要受到惩罚。但公权力也是要几害相权取其轻,有些时候社会利益会优先于条款要求。《破产法》在执行中的潜规则,地方法院有责任协助地方政府维护区域稳定。也就是说,一定情形下,地方法院可以酌情打破顺序。
债是一种权利义务契约,条款自然可以重新谈。谈多谈少,后续条款更倾向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博弈各方的筹码。再次推荐《枯树根?艺术品!》一书(可参见《高收益债投资面临历史机遇?》)。书中记载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有些手头有优质资产抵押可以优先清偿的银行分支机构,在债委会的协调下(所谓协调实质就是告状,让其总行给压力提升政治觉悟),最终各家统一行动,大家同等比例清偿。
我国资本市场诞生于服务国企融资。因此存在身份歧视,民企融资结构性难且贵;因此投资功能大于融资功能,投资人保护机制有待完善;因此投资决策不能基于纯契约意义上的“应该”,要理解相关主体的行为动机及各方的博弈格局。唯如此,才能理解,为什么民企的非标风险小于公开债,而城投的非标风险远大于公开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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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忘记“应该” 关注“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