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项目自有资金投入制度,即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该制度由1996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正式确立。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是促进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保障制度之一。
项目资本金制度自1996年确立以来,先后经历了两次修改,最近一次调整为2009年,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项目资本金制度是指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其中,项目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科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自有资金投入比例要求
项目类型 | 自有资金投入最低比例要求 |
钢铁、电解铝项目 | 40% |
水泥项目 | 35% |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 | 30% |
邮电、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 25% |
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公路、玉米深加工、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 20% |
电力等其他项目 | 20% |
公益性投资项目 | 无要求 |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1、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2、 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3、 2004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
4、 1996年8月23日,《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年]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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