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谈“撸贷”

刘韬 刘韬
2023-04-22 16:46 4645 0 0
​“撸贷”针对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究其本质就是骗贷。

据说有一位90后的大学生,因为在校期间,接触了校园贷。最后,随着自己欠钱的时间越来越长,贷款的利息也越来越高,最后无奈只能回家避难。最后在家里人追问之下,才说出了实情。随后村里人,就纷纷上门来请教网贷的方法。就这样,一场大规模的撸贷潮就这样开始了,村里人有一个算一个,纷纷都加入到了网贷的“大军”中。村里500多人,总共借了上千家网贷平台,因为本着欠钱不还的原则,只要是网贷公司,不管三七二十一,统统给它借了个遍,生怕晚了一步,平台就被自己给借倒闭了。据说,村里每一个人身上,都至少都欠了“网贷公司”百万的贷款,就这样等了一段时间以后,网贷公司就打电话过来催着村里人还钱。结果,“网贷公司”发现自己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了,但通过各种电话骚扰,或者是别的方法,来让村里人还钱。结果发现这些方法,都没有任何用。因为网贷公司,平时给村里人贷的款,基本上都包含着高额的利息,基本上都是违规的条例,所以法律无法干涉。

甚至有些人专找借款周期为7天到14天,年利率超过1000%的网贷产品,俗称“714高炮”下手,借款人买一张手机卡,租的房子作为经常居住地。养卡半年后,一次性下载几百个超利贷APP,开始操作。两天之内十几个网贷平台贷款50万,收到贷款之后,销毁为贷款专门买的手机卡,跑路。

2016年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起来的各类网贷平台,不乏有金融业许可证的消费金融公司损失惨重,2018年开始各地高院牵头各地基层法院打击“套路贷”,结果个别基层法院对网贷公司一刀切,只要认为有“套路贷”嫌疑,一律不给诉讼立案。很多网贷公司被“耗死”。贷款成了 “白拿”。

笔者认为从立法基本原则来讲,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和违法高利贷网贷平台公司的同时,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超过法律保护部分的利息不支持,持牌机构合法的本金也应当保护。

“撸贷”针对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究其本质就是骗贷,2002年,浙江商人谢根荣用一件假“金缕玉衣”,从建行骗贷7亿元。2015年河南省“十一五”重点建设项目郸淮一级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项目被爆贷款被个人账户套走,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损失6亿。2016年5月,陕西潼关县联社发生一起2000万元质押贷款案件。全面排查,发现多名外部不法人员横跨陕西、河南两省,以纯度不足的非标准黄金做质押物,骗取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0亿元贷款。

据笔者了解,近几年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还有一些“高端局”。一些文玩公司打着“资产置换”的口号,用有鉴定报告的古董文玩帮助债务人以物抵债给债权人收取服务费,告知债权人可以按鉴定报告打折,不能太低,如债权人不同意,文物交给法院司法拍卖,一半还款,一半给文玩公司。

有些债务人、被执行人与开发商商量将偏远或烂尾不好卖的房产折扣买下,如将市价1000万的房子,打6折,买到之后再将市价1000万的房子按八九百万价值抵债给债权金额1000万的申请执行人,中间利润差价很大。

近些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与担保人串通,即便有不动产抵押物,故意利用司法漏洞来规避民事执行,如以“骗取贷款罪”规避银行对有财产可以执行的保证人或抵押物、质押物的民事执行。

不法分子先是注册一批用来贷款的空壳公司,之后伪造财务报表、购销合同,虚构采购原材料或支付货款的用途,骗取银行贷款后,快速转移资金,不乏利用境外非法机构转移,虽有经济实力的保证人担保、足额抵押物,但其已了解或与基层法院“沟通”,借款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被认定骗取贷款罪,基层法院认为贷款已被认定为犯罪事实,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已对骗取贷款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案件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裁定驳回银行的起诉。结果因刑事被告人早已转移贷款资金,客观上无法追回,而民事诉讼程序不能立案审理,不能实现抵押权,导致刑事被告人和担保人以“合法的形式”逃避民事责任,贷款被“合法侵占”, 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明显违背国家保护当事人合法财产、国有资产的立法原意。

在(2017)最高法民申1914号《中国中轻国际控股公司、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等为代表的诈骗犯罪刑民交叉类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民刑交叉案件中,由于救济的法益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对于刑事被害人或者民事权利人的救济方式并不相同。在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赃,民事判决判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对追赃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进行协调。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赔偿范围内进行扣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结合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民事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赃款的退还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在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全部救济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民事案件的责任人承担完民事责任后有权向罪犯追偿。

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聚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案件没有执行终结也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复杂争议较大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类案同判。

笔者检索14个类案发现,借款人实际控制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赃,作为刑事受害人的债权人起诉同一笔贷款未涉及犯罪的借款人、担保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作为民事案件审理,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大概四类:

第一类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条、第十条,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以单位名义签订案涉合同将取得的财物占为己有构成骗取贷款罪,不免除案涉合同债务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当事人不相同,刑事诉讼无法解决民事诉讼被告方是否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问题。从内容看,民事纠纷要解决的是案涉合同的性质、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刑事案件解决的是刑事被告人等是否构成犯罪及定罪量刑的问题。在借款人实际控制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债权人请求同一笔贷款未涉及犯罪的借款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个人犯罪所涉民事行为对民事合同关系产生的后果,应当在民事案件受理后以民商事法律规范来进行评价。[最高法院五个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967号、(2019)最高法民申11号、(2019)最高法民申4121号、(2019)最高法民申4251号、(2020)最高法民终733号];

第二类是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28条,作为借款人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使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债权人作为合同相对人和受害人请求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以外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应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最高法院两个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11号、(2020)最高法民终733号];

第三类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八条,借款人实际控制人涉嫌刑事犯罪情形下,债权人请求同一笔贷款未涉及犯罪的借款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不一致,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最高法院两个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429号、(2020)最高法民终531号];

第四类是以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14号《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为代表的裁判观点,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责任主体不同,借款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规范评价和调整的范畴,生效刑事判决责令将骗取的贷款款项退赔的事实,不影响债权人基于民事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刑事判决追究的是案外人违反刑法的责任,民事合同当事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依据《合同法》第52、54条等司法解释合同有效,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应相应扣减通过刑事案件的追赃而取得的返还资金[周口中院、河南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共九个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393号、(2018)最高法民终352号、(2018)最高法民终967号、(2019)最高法民申11号、(2019)最高法民申4251号、(2019)最高法民申4121号、(2020)豫16民终1383号、(2020)豫民申3792号、2021年6月29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14号]。我们希望各级司法机关对此能够引起重视,保护人民的财产!

但实务中,抵押人利用假离婚证将共有财产变成单方财产抵押贷款或找人冒充配偶在抵押合同签字,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尽谨慎审慎审查的义务,审判中不能被认定为善意,属于重大过失,否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或抵押权最多只能实现一半。

执行难,难点之一在查人找物,虽然目前法院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相关财产信息只需2分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理财产品、个人对外投资等16类25项信息。即形成了法院和工商、公安、不动产、金融机构等部门的“总对总”,地方法院申请最高法院指令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所在地法院查询财产信息的“点对点”查控关系。但仍存在一些缺陷,需要申请执行人主动查找。

对此,我们编写了《执行法律法规汇编》、《执行中参与分配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官责任承担法律法规汇编》、《合法规避执行实践操作技巧》。如何把“法律白条”落到实处,需要各级机关配合,更离不开法律工作者精益求精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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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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