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资金投资大额存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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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1 06:00 4290 0 0
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其中规定,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由此可见,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应当为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大额存单的转让,《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2015年6月2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中提到,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鉴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属性,且需缴纳准备金,这两类机构也可以投资大额存单。大额存单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

2018年9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理财资金可以投资于大额存单。

2019年2月,相关媒体报道称商业银行收到监管窗口指导,银行理财不得投向大额存单。第一财经就此询问了包括股份行和城商行在内的多家银行业资管人士,他们均表示并未收到相关通知。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华南一家股份行或收到了此窗口指导。[1]相关媒体报道中关于银行理财不得投向大额存单的理由包括银行理财资金投向公司大额存单这种投资行为可能造成了资金在金融系统空转,从而不符合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大额存单性质上等同于同业存单了,可能存在监管套利。

事实上,理财产品投资大额存单也是一种流动性管理的需求,理财产品投资大额存单,该笔存单作为银行负债业务,可以投向向企业发放贷款,空转的嫌疑并不大。毕竟根据资管新规,理财还可以套一层资管产品再投向实体企业。

此外,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中仅例举了利用同业理财购买本行同业存单的理财空转行为,但文件中并未提及大额存单。大额存单与同业存单分属不同的规章制度管理。此外,《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对同业存单的转让限制较多,包括有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等规定。因此,理财资金投资大额存单因存在套利而被指导的可能性不大。

那么,即便有所谓的监管窗口指导,那么主要原因可能就是银行理财产品并不符合《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大额存单投资人的要求。而且《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分别为央行和银保监会颁布,两个规定对理财能否投资大额存单存在冲突,也很难通过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进行效力判断,实践中可能两个监管部门也未能有效协调,才出现所谓可能的窗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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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理财资金投资大额存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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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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