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类干货:与不良资产尽调相关的七个实务要点

为睿资产 为睿资产 作者:为睿房地产金融部
2019-04-26 23:48 3825 0 0
不良资产在收购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债权的审核等需要从哪几方面下手,作者希望抛砖引玉,通过七大部分来简要探讨该问题。

作者:为睿房地产金融部

来源:为睿资产(ID:VeryAsset)

编者按:

不良资产在收购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债权的审核等需要从哪几方面下手,作者希望抛砖引玉,通过七大部分来简要探讨该问题。

1债权真实性

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可以从几个角度下手,第一:债权人和债务人角度,若债权人、债务人是企业,可以通过天眼查查询是否存在该主体,存续状态是正常、注销还是异常。此外还能查询、摘取企业的经营状况,股东信息,持股情况等。若为个人,一般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查询是否存在该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部分地区还可以查询到其婚姻状况等内容。以上信息都是能够确定债权中各方主体是否真实存在。

除此之外,不良资产在收购过程中应当注意核实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一般而言,转售的不良资产一般都是已经拿到确定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那么我们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查询该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否与公开显示的内容一致,有无篡改等情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事调解书是不做公开展示的,这时候就需要债权人提供民事调解书的原件进行核对,需要特别注意案号、法院、最后落款印章等是否真实。就法院案号而言,其编排有着严格的要求,这里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里面有关于案号编排的详细规则,这里不做赘述。

对于一些信用类不良资产,可能其出售转让时并未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于这种债权的真实性就要做严格的审核。提供以下几点思路参考:1、首先核实借款合同的真实性。这里一些小额的借贷平台可能采取线上签署合同的模式,其所采用的是电子合同,这里就需要平台方提供电子签名进行比对,数字密码是否一致,一般而言可以通过提供数字签名的认证企业进行真实性核实。2、其次对流水进行核实。通常情况下,平台的模式都是出借人通过银行卡充值,将资金转入平台公管账户,借款人发标,平台进行撮合后,将资金打入借款人的平台账户,借款人在将资金提现至银行账户中。因此当对债权存疑时,可以利用资金流水来进一步核实债权的真实性。

2材料的完整性

在笔者自己接触的一些不良资产转让中,也会发现有些打包的债权存在材料的缺失,这里的缺失可能是原件的遗失,相关协议主体的签署不够完整或者正确。

这里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向债权出售人确认核实原件的情况。原件作为重要的权利凭证,无论是债权转让、处置等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原件丢失就意味着该笔债权不复存在。2、严格审查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关联协议中协议编号是否一致等。目前,问题主要普遍发生在线下签署协议,例如,一些协议往往是一式多份的,强势方一般会要求对方在协议上签字,但是往往忽视自身签名的问题,有时还会发生提供的协议中遗漏签名等情况。其次,在一些关联协议中,例如借款协议、抵押协议、保证协议中存在将主协议(即借款协议)中的编号写错。最后,还有一些协议存在空白等情况,这些都是在审查债权材料时需要务必小心的。

3债权的基本情况

在确定该笔债权的真实性以及材料的完整性后,就需要对债权的基本情况作出一个判断。对于已经取得判决文书的债权,需要特别注意这几点,第一,重点关注判决书中“判决如下”的部分,以及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部分,这部分的内容决定着这笔债权的价格。第二,对于有抵押的债权,判决书中是否确认,是否有“该抵押物拍卖、折价、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表述。抵押物是否被法院所认可,是关乎债权能否得到实际受偿,也是该笔债权的价值体现之一。第三,核实本金利息等情况,利息的计算应该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建议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目前很多类金融机构在计算利息的时候普遍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生效的法律文书计算,很多类金融机构都将复利计算在内。但其实在执行过程中,复利的部分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往往就会造成,在收购该笔债权时,计算收益率较高,但在实际推动处置过程中,未能获得高额收益。

4追溯时效

不同阶段的债权对应不同的追溯时效,追溯时效是评判债权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据,时效届满的债权一般不具有收购价值。

这里的追诉时效主要分以下3种,分别对应不同的阶段:1、诉讼时效;2、担保时效;3、执行时效。

1、诉讼时效:一般是针对尚未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债权,包括仲裁案件,根据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版《民法总则》,对于一般诉讼时效从原来的2年修改为3年。特别注意: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施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尚未届满的,统一适用新法延展至3年;如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已经届满的,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时效已经届满,而不应再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2、担保时效:新版《民法总则》虽对诉讼时效进行了修改,担保时效是否适用存在争议,保险起见担保时效还应按照2年计算,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3、执行时效:执行时效是指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新版《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在计算申请执行期间还需特别注意的是:若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5担保情况

针对未进入司法诉讼、仲裁阶段的不良债权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担保情况,已经拿到生效法律文书的不良债权就不在讨论范围了,因为最后担保是否得到支持都能直接从生效法律文书中获悉。分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种担保人为自然人;第二种担保人为公司。

1、首先担保人为自然人的,若其以个人信用作为担保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般不会发生较大的问题,主要问题集中在担保人以其个人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债务履行的,一般在审核这一方面的材料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抵押人在签署抵押协议时,是否为婚姻存续期间,若为婚姻存续期间,其所抵押担保的不动产是否为个人财产,其配偶有无出具相应的“同意书”,同意将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若无,还需要确认夫妻双方是否共同作为抵押人在相关协议上签字。

2、担保人为公司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此,在审核相应材料的时候,第一步需要查看担保人公司的章程,获取途径可以由律师前往工商登记机构查询内档获知,第二步就是查看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约定,有约定从约定。若公司章程显示需要得到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的,那么决议文件就是该公司对外担保的前置条件,若不存在,则担保可能无效,需要特别注意。

除此之外,公司还会以其对外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提供担保,一般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作为质押需要去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才具有对抗效力,这里登记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6抵押物的基本情况

本段主要讲述抵押类的债权,抵押物除去动产,一般而言价值较高的就属房产和土地,一线城市的住宅、商业、办公等性质的房产价值普遍较高,也是许多债务人用来融资的主要抵押物。

第一步,审核抵押是否成立。可以通过查看他项权利凭证原件进行核实,核对方法是与房地产产权证明进行比对,地址等内容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以持他证前往所在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真伪验证。

第二步,上门查看抵押房产。债权背后的价值往往是在抵押物身上,抵押房产所处的城市、地区、街道等都是决定该笔债权能否得到全额受偿的重点。除了所处地段等因素,房屋内是否出租,租赁期限多久,是否被非法占用,占用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占用原因及诉求等,这些都是在后期推动处置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问题,因此事先了解清楚,及时与占用人沟通,协调解决方案就尤为重要。

7还款能力评估

债务人的还款能力需要综合多方面进行调查。一般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自然人已经生效公示的判决书进行查询,通过判决书了解债务人所需履行的相关内容,作出一个初步判断。另外涉及行政处罚等事宜,可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进行调查。此外还需要通过一些“手段”或者平台交叉查询自然人涉及全国的在诉情况,是否涉及敏感案件,如P2P等,以及在小额借贷平台等是否有相关借款等。有些第三方平台还会对历史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此处也可查询后作为参考。

风险往往产生在此,一旦对债务人评估偏差(往往是因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掌握的不够全面,也局限于现有手段),就会导致在处理该笔债权过程中出现障碍,如刑事风险、行政风险,这些都极有可能会导致处置无限期中止,造成收购方的损失。收益伴随着风险,只有尽可能的全面还原债务人的真实情况,了解债务人涉诉、资金、经营等情况才能更准确的控制风险。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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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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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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