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债务人怠于行使外设质权的解除权,受妨害债权人可行权之!!!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与案外质权人所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中解除权,以致于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碍,债权人要求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以撤销该股权质押合同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基于这一目的考量,应当认为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妨害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即可以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金融审判研究院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