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信托和信托同款,都不是真正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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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18:30 2121 0 0
当下的环境,不适合投资;银行理财信托都不敢随便买的年代,那些信托同款和类信托,请三思而后行。

作者:裕道人

这几天收到一个投资者的问询,内容非常简单,就是一个“信托产品”,问能不能买?然后寒暄都没有,直接上了产品信息:

xx信托同款项目已上线

融资方AA+,担保方AA

期限:12月/24月,自然季度25号付息

项目亮点:

1、发行方与XX家银行、XX家券商、XX家信托、XX家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全方位的合作,与多家等政策性银行以及券商建立了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获得众多金融机构大量的资金支持!

2、发行方自己的造血能力强,公司从事开发、文旅、矿产、参股金融机构等众多领域,自主盈利能力极强。

看似好像还不错,但第一句话就露馅了,XX信托同款。

无独有偶,还有一类叫做信托。说起来很多人并不陌生,毕竟最近刚刚上新闻。

讲的是一个J姓客户,在理财经理的忽悠下,购买了大观言基金产品,最终私募实控人因非吸进去了,因此有关款项的回收遥遥无期。最后将代销机构起诉至法庭,最终获得了50%损失的赔偿。

有兴趣的可以自行阅读有关报道,根据报道,当年一类叫做“类信托”的产品非常流行,其实就是一个结构化的私募产品。由项目方和管理人提供劣后资金,优先级资金可获得相对确定的收益。

这不过是一个再常见不过的私募产品,却被销售机构包装,摇身一变成了所谓的“类信托”,其实这样的产品还可以叫做“类固收”,套路都是一个套路。

事情的经过很简单,这个产品属于“飞单”,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银行有托管协议,但是却没有代销协议。为了销售,大观基金给出了2-3%的丰厚佣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很多理财经理纷纷走向了“飞单之路”。

此次案件的看点在于,作为银行究竟要承担多少责任?

银行主张其具有金融投资经验,了解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本内容、预期收益率等,完全有能力注意到涉案“飞单”产品并非银行理财产品,属于私募投资产品,也应承担必要的风险注意义务。

且以银行不可能24小时,时时刻刻监控每个员工的行为,无法做到监视所有员工的每一个动作、监听每一句讲话为由进行了申辩。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各承担50%,银行管理不利,投资人片面追求高息。

所以又回来最初的问题,类信托和信托同款都不是信托,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很可能就是私募或者定融。

后者早已经处于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状态,监管最近部署的行动,在此指向了定融和做定融的财富公司。而前者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面临的风险甚至比定融还要高!

如今连信托都是雷声不断,逾期月月有,要知道信托起码是正规军,而这些所谓的信托同款和类信托,更是野XXX。

当下的环境,不适合投资;银行理财信托都不敢随便买的年代,那些信托同款和类信托,请三思而后行。

你图高息,他图本金。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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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类信托和信托同款,都不是真正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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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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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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