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裕道人
xx信托同款项目已上线
期限:12月/24月,自然季度25号付息
1、发行方与XX家银行、XX家券商、XX家信托、XX家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全方位的合作,与多家等政策性银行以及券商建立了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获得众多金融机构大量的资金支持!
看似好像还不错,但第一句话就露馅了,XX信托同款。
无独有偶,还有一类叫做信托。说起来很多人并不陌生,毕竟最近刚刚上新闻。
讲的是一个J姓客户,在理财经理的忽悠下,购买了大观言基金产品,最终私募实控人因非吸进去了,因此有关款项的回收遥遥无期。最后将代销机构起诉至法庭,最终获得了50%损失的赔偿。
有兴趣的可以自行阅读有关报道,根据报道,当年一类叫做“类信托”的产品非常流行,其实就是一个结构化的私募产品。由项目方和管理人提供劣后资金,优先级资金可获得相对确定的收益。
这不过是一个再常见不过的私募产品,却被销售机构包装,摇身一变成了所谓的“类信托”,其实这样的产品还可以叫做“类固收”,套路都是一个套路。
事情的经过很简单,这个产品属于“飞单”,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银行有托管协议,但是却没有代销协议。为了销售,大观基金给出了2-3%的丰厚佣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很多理财经理纷纷走向了“飞单之路”。
此次案件的看点在于,作为银行究竟要承担多少责任?
银行主张其具有金融投资经验,了解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本内容、预期收益率等,完全有能力注意到涉案“飞单”产品并非银行理财产品,属于私募投资产品,也应承担必要的风险注意义务。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各承担50%,银行管理不利,投资人片面追求高息。
后者早已经处于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状态,监管最近部署的行动,在此指向了定融和做定融的财富公司。而前者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面临的风险甚至比定融还要高!
当下的环境,不适合投资;银行理财信托都不敢随便买的年代,那些信托同款和类信托,请三思而后行。
你图高息,他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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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类信托和信托同款,都不是真正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