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信信托到新时代信托,机构的傲慢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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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2 15:48 2421 0 0
新时代信托的兑付方案,如今已经是满城皆知的事情。市面上的分析已经汗牛充栋,无需赘述。

作者:裕道人

新时代信托的兑付方案,如今已经是满城皆知的事情。市面上的分析已经汗牛充栋,无需赘述。

从新时代的公告中,可以一窥机构的傲慢和投资人的无奈。而且这并不是新时代一家行为,安信信托同样如此。

甚至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安信的傲慢

我们可以来看看安信当年的公告,是如何说的?由于篇幅过长,这里仅仅摘取其中比较关键的部分,原文相信很多人并没有兴趣。
  1. 维安受让方案是否可能有调整,后续是否会有其他更好的方案?

不会。本次维安受让方案的出台,是有关部门化解安信信托自然人风险的重要举措,而且是限期实施。

维安受让方案是遵照有关部门化解安信风险的指导精神,经慎重研究决定的。方案已在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保障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不存在q调整的空间。

2.目前我司大部分信托计划底层资产已严重逾期,预计损失较大,且清收回款耗时漫长。投资者因为长期得不到兑付,面临种种压力,特别是其中的高龄老人、患有严重疾病者等存在更大困难

3.考虑到我司信托计划底层资产状况和回收周期的不确定性,维安公司受让方案价格合理,付款周期明确,使投资者尽快退出,避免扩大损失的较好路径。

请各位投资者审时度势,珍惜转让机会

4.从当前绝大多数信托计划底层资产实际状况看,分配的前景不容乐观。
敬请投资者珍惜转让机会,把握时间窗口,理性决策。
总之就是一句话:赶紧签署,好自为之!

新时代无出其右

  1. 本清偿方案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法律原则,是以信托产品底层资产回款情况为基础,结合新时代信托履责失职情况,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长期未能兑付的实际困难,以及新时代信托能够承担赔偿责任的资本水平等因素,经过反复斟酌、慎重研究确定的。

2.托管组始终把“争取自然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作为重要目标,尽最大努力为解决投资者兑付问题创造有利条件。清产核资结果显示,新时代信托已严重资不抵债,直接可处置资产十分有限,部分关键资产利益方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处置难度非常大。

3.经反复与多个利益相关方沟通、协商、论证,最终就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偿还事宜达成了总体方案。主要内容是股东、债务人等相关方向新时代信托转让其他有价值资产,通过以资抵债清偿债务。

上述清偿方案最终确定的成果来之不易。

4.一是坚持优先清偿自然人投资者的原则;二是坚持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坚持向小额投资者倾斜的原则;是坚持争取快速回款的原则

关于投资人,他们这么说

新时代信托被接管以来,自然人投资者总体能够保持克制,理性看待公司被接管的重大事件,也能够对接托管组的风险处置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目前,公司风险处置已进入了实质性的投资者清偿阶段,希望大家继续保持冷静,理性、客观地分析和理解清偿方案,审时度势,把握好时机。对于清偿工作安排,再着重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清偿工作将严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决不存在“谁闹得凶谁就拿得多”的情况。各位投资者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

二是公司可用的资金将全部用于投资者清偿。投资者转让信托项目受益权的价格,已没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了。

三是要把握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机会。清偿方案安排由新时代信托来受让投资者信托受益权,是尽快完成受益权转让、让投资者尽快拿到回款的最快捷、最有效的途径。

如果投资者认为新时代信托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受托人责任,我们也保留了投资者可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的权利,但这种选择可能面临复杂、长期的法律诉讼过程,而且是否能够拿到回款、能够拿到多少回款都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四请认真研究已发布的受益权转让公告,珍惜来之不易的风险处置工作成果,深入思考、理性决策,争取早签约、早审核、早回款。

写在最后

两篇文章一对比就可以发现,机构的傲慢如出一辙;土话讲就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

事后笔者采访过一位投资者:

感到到了尊敬么?好像没感觉

感受到了什么?感受到了字里行间透露出的傲慢

好了,又劝退了一波投资人离场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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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从安信信托到新时代信托,机构的傲慢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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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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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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