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盘点 | 2019年不良资产行业十大事件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作者:栗叔说不良
2019-12-17 12:49 4300 0 0
平淡的市场也有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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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再次见证了行业最为艰难的一年,有人离场,有人谢幕,更多的人选在在漫长冬夜中坚“熬”。

作为行业的观察者,不良资产头条从跟踪报导的资讯中,盘点出2019年对行业有着较大影响十大事件。

一家之言,与诸君共勉。

明星企业中民投债券违约

今年2月,媒体报道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推迟兑付1月29日到期的30亿元人民币私募债券,拉开了明星投资公司中民投债券违约的序幕。截止2019年10月,中民投年内共发生6次债券违约。

1月29日,中民投30亿规模“16民生投资PPN001”债券出现技术性违约;

4月8日, 本金余额为8.5亿元的“16民生投资PPN002”未及时兑付;

4月21日,中民投未足额兑付“18民生投资SCP004”;

5月28日,中民投未额度兑付“18民生投资SCP005”;

7月18日,中民投30亿元私募债的技术性违约;

8月29日 中民投未按时兑付 “18民生投资SCP006”。

中民投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工商联发起,59家行业领先企业联合设立,于2014年8月21日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500亿元;到2019年,资产规模近3000多亿元,出身高贵,是一家含着金汤匙出生的“中国领先的全球化”大型投资集团。而截至10月,中民投有息债务1522亿元,2019年到期的有息债务894亿元,短期偿债压力巨大。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4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拟取代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促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细化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

未来《暂行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将面临更严格的资产分类标准,一方面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另一方面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更清晰明确,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包商银行被央行及银保监会接管

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鉴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银保监决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并成立接管组。建设银行接受接管组委托,托管包商银行业务。

5月29日,包商银行公告债权处置安排,5000万元以内的同业负债施行全额兑付;5000万元-1亿元的同业负债仅兑付本金;1亿元-20亿元的同业负债兑付90%本金;20亿元-50亿元的同业负债兑付80%本金;超过50亿元的同业负债兑付70%本金。

这是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被关闭之后,最重大的一起商业银行风险事件,也是银保监会(银监会)历史上第一次接管商业银行。

阿里拍卖调整资产处置收费标准

7月2日,阿里拍卖资产交易频道更新一则《资产交易平台收费规则变更公告》,对资产处置机构收费标准进行了部分调整,最新的收费规则将于2019年8月1日正式生效。继2018年9月,阿里拍卖开始对平台上商业机构收取成交额0.5%为服务费后,再次调整资产处置收费模式。

本次调整首先对收费对象做出重大改革,收费对象由“资产处置机构”变为“资产处置机构及相关买受人”。,意味着阿里资产处置进入“双向收费”时代。目前,对买受人执行的收费标准为系统成交价的5%,缴纳的软件服务费上限为200万元人民币。其次,对卖方交易成功后收取的软件服务费收费标准也相应上调具体标准为: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为系统成交价金额的1%;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系统成交价金额的0.5%;同时单个标的上限200万。

7月3日,阿里拍卖修改了7月2日《资产交易平台收费规则变更公告》公告,并通过相关媒体回应5%收费被误读,可能是少看了一个零、无“双向收费”。

银保监发布《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月5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文),进一步加强了对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153号文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的不良资产应当符合真实、有效等条件,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具体为:首先,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其次,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再次,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不得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等。

长城资产总裁助理桑自国被调查

7月10日,中纪委消息:长城资产总裁助理桑自国个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是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被调查后,又一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的高管被调查。

桑自国出生于1971年5月,为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后。曾在山东证券、港澳国际信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华融资产工作。其担任长城资产总裁助理期间还兼任投资投行事业部总经理。他曾经主持或参与完成近百家国内公司的上市发行和资产重组,近年来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以及相关的不良资产处置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工行、信达、长城战略入股锦州银行

7月28日,工商银行、锦州银行公告批量,工商银行全资子公司工银投资、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信达投资”)、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了锦州银行部分内资股。其中,工银投资以30亿元的受让金额占该行普通股10.82%的股份,信达投资则受让该行6.49%的股份;长城资产受让锦州银行部分存量内资股股份。

工商银行、中国信达和中国长城资产三家机构战略入股,以战略重组的方式开启了该行的风险化解帷幕。

成立于1997年的锦州银行,于2015年香港上市。从2018年起,锦州银行开始亏损,全年预计亏损约40亿-50亿元,对于亏损原因,锦州银行归结为资产质量下行和不良资产未结清余额等。有消息称,锦州银行投资类资产有相当一部分投向非标,去向无法穿透,由此埋下隐患,而锦州银行有藏匿风险之嫌。

锦州银行引入三家战略投资者,高管团队也迎来一波“大换血”。9月30日,新一届董事会提名15名董事,其中共有7名来自工行,2名来自中国信达,1名来自中国长城。5名执行董事均为锦州银行高管,其中4名具有工商银行工作经验,1名来自中国信达。

温州办结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10月9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某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2018年,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2019年,最高法院再次提出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将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列入最高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之中。

今年7月17日,发改委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明确特定领域退出规则。并提到,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早在今年初,因温州已积累许久的丰富破产审判经验和良好的执破衔接机制,人大代表陈爱珠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温州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在此之前,台州也有了初步的探索。4月,台州中院制定首个个人债务清理审理规程,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符合相关要求的,有权向法院提起个人债务清理申请;6月,温州印发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就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进行协调,并在会后出台首个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9月,台州中院与台州3家商业银行达成共识,将个人债务清理创新工作扩大到金融消费领域。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

《纪要》共计12部分130条,内容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大部分领域,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问题进行了规范。直面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密切关注正在制定修改过程中的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最新动态,密切跟踪金融领域最新监管政策、民商法学最前沿理论研究成果。

《纪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纪要》的发布,对于贯彻落实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健全金融法治和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北大方正等知名企业债券违约

12月2日,北大方正集团发布了AAA评级的超短期融资券19方正SCP002未能按期偿付本息的公告,一时间刷爆了金融从业者的朋友圈。北大方正集团资产规模超过3000亿,AAA的评级,旗下拥有方正科技、方正控股、北大医药、北大资源、方正证券、中国高科等六家上市公司。大方正集团还有未到期债券23只,余额总计345.4亿元,其中未来一年内到期债券余额为235.9亿元,偿付压力显然不小。

北大方正爆雷前不久,头顶“高科技”“创新”等多项大奖的东旭光电也因债券到期未能偿还引发业内轰动。其随后召开的债权人大会上,竟然出现了100余家金融机构,其中三大AMC及其子公司多达十余家。随后,城投债出现危机,12月6日,呼和浩特经开区投资集团的“16呼和经开 PPN001”被曝逾期,最终出现技术性违约,业内称“城投债信仰”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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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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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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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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