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visiblejio
来源:看不见的脚(ID:gh_80b9794240f7)
与债券市场多头监管的情况相同,信用评级机构同样是典型的多头监管行业。按照2019年12月26日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信用评级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信用评级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市场监管格局的划分,应该是人民银行是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对银行间债券评级进行监管;证监会对交易所市场债券评级进行监管;发改委对企业债评级进行监管;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评级进行监管。
在准入方面,各个业务监管部门却画风迥异。
财政部和发改委以发公告的形式认可了几家评级机构,基本上都是可以同时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同时开展业务的评级机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业务 未经许可 不得从事
12月16日,在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第62项中,“信用评级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应符合相关条件”,属于“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是典型的行政许可。
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的准入条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明确,
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规则》中,对于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件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与债券发行相关的信用评级业务,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就拟开展的债券评级业务类别申请注册。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分为A类和B类,A类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全部类别的信用评级业务,B类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部分类别的信用评级业务。
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 备案
按照2020年3月1日发布的《证券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为落实前述备案要求,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在《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的立法说明中明确表示:严格遵循“放管服” 要求,坚持“备案”的非行政许可法律定位,不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在征求意见情况部分也明确表示“(一)关于备案前置性条件。有意见建议,应当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备案条件,保证执业质量。证监会严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备案规定》立足于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法律性质,未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
在评级监管方面,真是不仅多头,而且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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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一个行业两种入口|评级的许可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