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困境企业专题八 | 联合的力量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2023-11-02 17:07 2918 0 0
钱更多、产业资源更丰富,可以分担风险,也可以“互通有无”

作者:大队长金融

人多力量大,大力出奇迹。


多个投资人联合有哪些好处?钱更多、产业资源更丰富,可以分担风险,也可以“互通有无”。


这些都是管理人、债权人、政府乐意看到的情形,投资联合体通过遴选的可能性自然会增大。


如果联合体里的投资人对各自的“打法”很熟悉,那么在通过遴选的问题上,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在国内芯片领域“航母”级企业紫光集团的破产重整中,最终中选投资联合体牵头方的智路资本和建广资产就是老朋友,曾在多个投资并购项目中合作过。


所以,联合体组得好很重要,找谁联合,值得深思熟虑。


找普通的投资伙伴,资金实力、信誉都是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那么,找重整投资的合作伙伴,有什么特别吗?


你首先得看看投资人的招募公告里有哪些基本要求,比着这些要求找伙伴。比如,招募公告可能要求投资人的财务状况与信用良好、资金来源合法、无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或实控人财务和信用良好等等,甚至,在一些投资额较大的项目中,还会要求投资人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门槛。


招募公告会一般会写明白是联合体中的每一个投资人都得符合这些要求,或是只要部分投资人符合这些要求即可。


此外,重整投资是希望让企业“起死回生”。投资人评审委员会在遴选投资人时,通常对投资人的业务盘活能力很看重。这样,与企业从事同一行业或上下游行业、与企业具有产业协同性的投资人会更受青睐。


所以,我们常看到的投资联合体一般会有以下两种组合方式:产业投资人+产业投资人,或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当然,多个单纯的财务投资人也可以组合作为投资联合体,这多是因为资金需要量大,一个财务投资人吃不下、或者希望分担风险。


那么,投资人可以找企业的现有股东组成投资联合体吗?


现有股东对企业的熟悉度高,一般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也有利于后续企业的复兴,这是与现有股东联合的好处。


然而,投资人的遴选可能涉及管理人、债权人、政府等多方评估,这些评估方对于现有股东的经营管理能力可能有所顾虑,甚至会怀疑现有股东会通过重整程序金蝉脱壳,故意逃避废债。


企业的困境不是或者主要不是现有股东造成的,评估方的顾虑会少一些。


因此,总体来说,联合现有股东一起参与重整投资相对敏感,可能对于赢得遴选反而有不可控的影响,还需投资人谨慎考虑。


尽管“人多力量大”,但投资联合体模式的问题也显而易见:人多是非多。


有些投资人希望将企业纳入自身的产业链,而有些投资人则单纯是想获得财务回报,各投资人的利益需求可能不一致。如果联合投资人之间谈崩了,重整计划也无法成功,从根本上说,必须要理解和接受彼此的投资动机,才有联合的基础。


为避免出现联合体成员“内讧”,管理人在发布投资人招募公告时,一般会要求投资人说明各自的出资额度、占股比例、保证金承担比例、权责分工等。管理人还会要求联合投资人相互承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个投资人掉了链子,其它投资人就得接上。


当然,即使联合投资人都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投资人内部仍然可以定好规矩。比如,需要清楚约定好,联合体对外作出的决策由谁说了算;再如,如果有哪个投资人出了问题,让伙伴背了锅,那出问题的投资人就得赔偿背了锅的伙伴。


甚至,投资人之间也可以约定退出安排。比如,可以约定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都不能退出,这样的合作才能更稳定;或者,可以约定财务投资人能在一定条件下将股份强行出售给战略投资人(或者反之,战略投资人能在一定条件下强行购买财务投资人的股份)。


预期清楚,做好预案,一致行动。


这才有联合的力量。




本文的作者均来自金杜律师事务所,他们热爱死磕复杂法律和商业问题、挑战高难度项目并在心血来潮时向大家分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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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投资困境企业专题八 | 联合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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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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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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