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困境企业专题十三 | 都快破产了,还能收它的资产吗?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2023-11-03 15:24 3052 0 0
火中取栗,需要快狠准

作者:大队长金融

还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能是块“宝藏”,正是下手抄底的好时机。

一方面,因为还没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法院、政府都没介入,出售资产不需要遵守法定的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比较自由、灵活。

另一方面,在面临债务缠身的窘境时,企业的心态会变,不排除会通过“甩卖”资产、甚至出售质量最优资产的方式来自救,因此,这时的价格可能最便宜。

有些投资人的体会是,企业家通常不愿意承认自己很危急,不到那个份上,不愿意大幅打折出售资产。这事没法强求,但可以持续保持接触,等待时机捡便宜。

但是,“捡便宜”可不能把自己拽到坑里了。

法律上规定,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管理人可以撤销交易。

撤销的后果是什么?买方应返还资产,而卖方应退回价款,但是,买方要求退钱的权利只能作为卖方破产程序中的普通债权,而无论在重整还是清算中,普通债务往往无法全额受偿,这样而言,你可能得牺牲掉部分价款。

什么是“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并没有明确规定。投资人在买资产时得有一份评估报告,价格最好别比评估报告明显低。没人保证评估报告是避风港,推翻评估报告也不是没有可能;但评估报告可以是价格合理的重要证据,一般也不会被推翻。

另外,如果资产出售没能在进入破产申请前完成交割,那么,在管理人接手后,它就有法定的权利选择是否解除破产申请前还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管理人觉得继续履行无助于企业资产的增加,那么它还是可以选择撤销合同。

这样说来,投资人应推动资产出售尽快完成,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以合理价格完成。

还有一点得知道,在普通的资产出售中,出售方往往会提供一些陈述保证,为资产的权属、质量等兜个底。

而对一家债务缠身的企业,哪怕它在资产出售交易中也作了这些陈述保证,但如果投资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现它存在违反陈述保证的情况,那就得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来追偿。实践中,除非投资人已经取得了判决破产企业应赔偿的司法判决,否则,管理人一般不会接受重整企业需全额赔偿(甚至不会认可这种债权)。

这样说来,投资人在希望“快捡”那些“便宜宝藏”的同时也得当心,投资人得做好尽调,还可以争取让出售方或者老股东提供一些担保,对资产的权属、质量这些重要方面兜个底(当然,对于深陷泥潭的企业,通常并不容易提供出担保)。

也可以和保险公司谈谈,看看能不能投保并购保证保险。国内有些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做这样的业务,若发生违反陈述保证事件,买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之处是一般会排除卖方故意欺诈等情形。

有时候,拟收购资产有比较独立的运营团队,争取和他们联手做收购,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

火中取栗,需要快狠准。


本文的作者均来自金杜律师事务所,他们热爱死磕复杂法律和商业问题、挑战高难度项目并在心血来潮时向大家分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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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投资困境企业专题十三 | 都快破产了,还能收它的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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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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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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