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监管逐渐收紧“摊余成本”计价银行理财,定开产品净值波动变大,你准备好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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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10:50 2225 0 0
除了市场影响外,还有一个因素影响着理财产品净值波动,那就是会计上的计价方法。

作者:愉见财经

来源:愉见财经(ID:fish-finance)

买银行理财的朋友,是否记得去年6、7月份,随着当时债市走弱,有好几家银行的理财产品出现过盘中净值大幅下跌,甚至跌破了投资者购买时的本金。

“买银行理财还能亏损?”当时有不少投资者觉得不可思议。那时候我们都有点“老脑筋”,以为破刚兑只是嘴上说说,心里总相信既然是较低风险的银行理财,就得做到旱涝保收。其实不然。

想想也挺有意思的哈,也许这就是在一个颠倒幻象世界里呆久了以后的反应:会觉得正常的是不正常的,觉得不正常的是正常的。

顺着这个事情,大家可以反过来想想:去年年中开始债市就宽幅波动了,而债券类资产又是很多银行理财里占大头的底层资产,那底层资产都大跌了,银行理财不波动反而才是奇怪的吧?这就好比我们买了个公募基金,基金投的资产都跌了,基金怎么能不跌呢?

但大家要问了,既然是市场走势造成的,那为啥只有几家银行的部分定开式理财产品波动得特别明显,其它银行同类理财为啥就不怎么波动,难道是它们的底层资产都没受影响吗?

并且敏感的投资者可能还发现了一个更深刻的问题,为啥当时出现产品大幅波动的,反而是几家零售业务做得更活络、更市场化的银行?“优等生”反而考不好了?

抹平波动的“摊余成本法”

今天的“愉见财经”就要给大家解密,除了市场影响外,还有一个因素影响着理财产品净值波动,那就是会计上的计价方法。

我们暂且粗略地把这些产品的计价方法分为两大类:“市值法”以及“摊余成本法”。

用“市值法”计价,那就是产品所投底层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而用“摊余成本法”,则意味着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注意这里头的“平均摊销”。用大白话来说,所谓“摊余成本法”,就是计算手里资产持有到期预计能赚多少钱,然后把这些收益平摊到持有的每一天,这样计价的好处就是能抹平波动,投资者看到的每日收益相对稳定。

但这样做的弊端是,它不能实时真实地反应底层资产走势。甚至个别情况下有些没必要的“刚兑”,也便悄悄躲在“摊余成本法”的魔术手套里进行了,这并不符合资管新规对于更透明、更市场化走势的期待。

所以接下去,这样做,恐怕越来越难了。

“摊余成本法”倒计时

最近有一条市场传言,说是监管已经召集六大行开会,要求资管过渡期结束后(今年年底结束),对于定期开放式理财,不得再存续或新发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这类产品了。

有一家大行理财子公司的人士告诉“愉见财经”,最近他们的确正在梳理各类以“摊余成本法”估值的产品,且由于涉及面太广,整个公司迎来了“摊余成本法”倒计时。

他表示,除了过渡期之后板上钉钉要改用市值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外,从9月1日至10月31还有两个月的过渡期,届时监管对于“不活跃可摊余”等之前银行模棱两可的定性,都进一步收紧了规范。

什么叫“模棱两可”?哪些可以摊余成本、哪些不能呢?这里就要梳理一下监管政策了。

事实上,在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内,前前后后,监管给银行使用“摊余成本法”留了四道口子:

口子一,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

口子二,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口子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

口子四,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毕竟,考虑到此前机构们的刚兑压力和惯性都太大了,投资者刚开始也普遍见不得自己买的银行理财飘绿,所以符合以上条件的这些产品,在过渡期内是允许使用“摊余成本法”的。

但即便有这四道口子,也不应该有那么多产品都跑来“摊余成本”呀?所以这里头,又要再叠加银行们动的一些些小脑筋,比如听说有的银行在产品期限上做文章,开放式产品以非标资产有“提前赎回条款”“分期还款安排”为由,投资到期日晚于最近一次开放日的非标资产;又例如在在资产性质上做文章,故意披上“不活跃”外衣。这样就可以套用“摊余成本法”了。

看来银行们曾经很能咬文嚼字,把四道口子交织在一起打出“组合拳”,就撕出了一道符合“摊余成本法”应允空间的更大“口子”。结果就是,总有那么一批本来不应被“摊余成本”的产品也挤了进来,因此也有一些本来应该出现的产品收益波动,被抹平了。

这样做难免会拖缓整个银行理财的市场化的进程。而且,对银行之间的竞争格局来讲也有不公平的地方:有那么点“老实人吃亏”的意思。那些最“听话”最合规最快市场化的银行,他们的部分定开产品反而波动大,投资人用脚投票,反而对此不待见了。这也部分回答了前文中的设问:为何去年6、7月份敢亮出理财真实波动的银行,反而是业内零售最好的那几家。

最后说回今日主题。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进入尾声,监管对于“摊余成本法”的使用逐渐收紧,我们这些投资者的思维也要跟上理财产品的市场化进程,不执着于“刚兑”,更了解自己所投产品的底层资产。因为曾经表现得稳如泰山的银行理财,以后波动也可能会变大起来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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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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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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