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与横澳两大合作区政策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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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11:19 1846 0 0
2021年9月5日与6日发布的两个《方案》明确了两大合作区未来15年的发展目标与举措,里面提出的一系列支持政策预计后续还会有相关配套细则出台。

作者:毛小柒

来源:涛动宏观(ID:jinrongjianghu123123)

2021年9月5日与6日发布的两个《方案》明确了两大合作区未来15年(两个方案均展望至2035年)的发展目标与举措,里面提出的一系列支持政策预计后续还会有相关配套细则出台,如9月9日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便透露“央行正牵头港澳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支持两地改革开放的专门文件”。同时考虑到广州南沙新区、深圳前海蛇口以及珠海横琴新区均属于广东自贸区,因此这里将《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纳入进来。

一、十年之约的延续:两大合作区的改革力度进一步深化

两大合作区的存在是为了推进与港澳在规则与机制方面的衔接和对接,如横澳合作区是为了支持澳门产业多元化发展、深港合作区是为了支持香港地区发展。

但有它们之间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行政层级明显提升(名义上升为广东省管理、实际上澳门方面的权限更大),即横澳合作区可以被看作是澳门岛的扩容、实际上是以澳门为主在管理;深港合作区则是原前海合作区的扩容,主要为原前海合作区相关政策的平移、仍延续现行管理模式。

自2009年与2010年横琴新区(正厅级)、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经济领域享有除金融外的副省级城市管理权限)分别成立以来,时间已过去10年(当时两大区域的规划目标均展望至2020年),先前的两份规划业已到期,因此十年之后的今天两份方案的相继出台算是十年之约的延续,不过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框架下,新的两份方案力度有明显加强。

二、主要变化:深港合作区面积大幅扩容、横澳合作区层级显著提升

(一)深港合作区:面积大幅扩容

深港合作区的名称与定位均没有变化,只是规划面积大幅扩容(由14.92平方公里扩容至120.56平方公里),即规划面积较原来扩大7.10倍,面积上已经相当于香港岛(80.79平方公里)与九龙半岛(46.90平方公里)的合计。

这里面的背景是现有区域范围已经成为制约前海合作区发展的最大因素,背后的意思应该是以前该区域发展的还不错,现在的面积不够容了,需要扩容,将原合作区的政策进行平移。

(二)横澳合作区:层级明显提升,实质上划归给澳门管理

1、横澳合作区(立足服务澳门、琴澳一体化)虽然规划面积未变(原横琴新区),但名称与定位均发生了变化,同时层级明显提升但实质管理由珠海赋予给澳门。如横澳合作区升为广东省管理,且其管委会的主任由广东省省长和澳门行政长官担任(常务副主任归澳门委派)、管委会下设的执行委员会由澳门委派。

2、横澳合作区的规划面积基本和之前的横琴新区一致,面积相当于澳门本岛(32.90平方公里)的3倍多。这里面的背景应该是澳门岛面积太小,无法支撑澳门的产业多元化发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由原来的“一线放宽、二线管住”调整为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放宽”到“放开”的变化,相当于是拓展了澳门“自由港”的空间,将澳门“自由港”的优势延伸至横琴,即可以将这一变化看成澳门由原来的“澳门岛”变为“澳门岛+横琴岛”。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变化则体现在扩容层面。

3、考虑到9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明确不能把横澳合作区搞成“注册经济”和“总部经济”,这意味着以前的横琴新区发展得应该不怎么样,里面注册的企业大多是为了享受政策红利而设立的壳,因此只好交由澳门来主导该合作区。

4、《方案》明确横澳合作区将聚焦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中医药、文旅会展商贸、现代金融等四大类产业,这意味着横澳合作区的新增作业范围则主要体现为合作区内的企业境内外融资的自由度与便利度大幅提升,同时横澳合作区的政策支持力度和海南自贸港基本相当。

三、《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曾通过专门章节对三大合作区进行过讨论

(一)除两个《方案》外,事实上还有一个“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没有出公开《方案》。因为上述三个合作区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基本上是并列被提及,因此可以把《方案》视作《规划纲要》的进一步细化。不过预计后续广东地区以及金融管理部门还会有与《方案》相配套的文件。

(二)具体看,《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专门在第十章“共建粤港澳合作发展平台”中对三大合作区进行了讨论,明确“加快推进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等重大平台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合作中的试验示范作用,拓展港澳发展空间……引领带动粤港澳全面合作”。

就“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而言,2012年9月6日国务院批复了《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从时间上看是展望至2025年),该规划明确分为两个阶段来推动(即2012-2015年和2016-2025年)。

四、横澳合作区与深港合作区在金融领域的举措汇总剖析

两个《方案》在金融领域中均有提出一些支持举措,如鼓励在合作区内设立创投机构、股权投资机构以支持对合作区内科创类企业的支持,再比如扩大合作区的金融业对外开放力度、合作区内探索跨境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等。除以上内容外,还有其它要点值得关注:

(一)深港合作区:关注三点金融支持政策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方面,主要是把原前海合作区的政策进行平移,推动前海新旧合作区一体化、前海合作区与香港金融市场一体化,该方案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1、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试点(这个政策是目前所有自贸区均享有的),在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如基金与理财等资管产品以及股市债市互联互通等)、人民币跨境使用(如离岸人民币在合作区的使用范围将会扩大等)、外汇管理便利化等领域先行先试。

2、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等业务,这个规定意味着深港合作区享有与上海自贸区临港片区的同等政策地位。

3、为内地企业利用港澳市场进行绿色项目融资提供服务,即鼓励绿色类融资项目在港澳市场进行发债和股权融资。

(二)横澳合作区:和海南自贸港政策基本相当,关注七点金融支持政策

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示范区的层级更高,其本质是把澳门自由岛的政策平移至横琴岛,即把横琴岛当成境外市场(澳门岛)一样进行开放,推动横琴岛与澳门岛一体化进程。从内容上看,横琴粤澳合作区的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基本上参照了海南自贸港、北京自贸区以及临港片区。具体看,值得关注的要点如下:

1、加强合作区金融市场与港澳离岸市场的联动,逐步推进合作区内资本项目可兑换、资本自由流入流出。

2、跨境电商等新型国际贸易结算的真实性审核从事实审查转化事后检查,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简化跨境直接投资交易环节。

3、试点合并交易环节外债管理框架,完善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规定相一致),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

4、推动非金融企业根据实际融资需要自主举借外债,逐步实现合作区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这实际与北京自贸区和海南自贸港的规定相一致,意味着合作区内的非金融企业获得境外融资受到的限制会越来越少。

5、通过设立科创类基金、股权创投基金,推动认股权证贷款等选择权借款业务,支持合作区内企业发展,为其在境外上市、发债以及股权+债权融资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简化汇兑管理。

6、支持澳门在合作区创新发展财富管理、债券市场、融资租赁等现代金融业。这意味着澳门金融机构可以在合作区设立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参与债券市场的投融资等等。

7、降低澳资金融机构设立银行、保险机构准入门槛。即澳资金融机构在合作区设立银行的门槛会进一步降低(如将代表处升级为分支行等等)。

五、其它一些值得关注的政策

(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方面

1、大力发展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新材料、新能源、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生物医药产业。加快构建特色芯片设计、测试和检测的微电子产业链。

2、发展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

3、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有利于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产业全部纳入政策范围。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4、对在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大幅降低并逐步取消合作区与澳门间的手机长途和跨境漫游费。

6、支持澳门轻轨延伸至合作区与珠海城市轨道线网联通。加强合作区与珠海机场、珠海港功能协调和产业联动。建议关注与珠海港、珠海机场有关的企业。

(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方面

1、聚焦人工智能、健康医疗、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物联网、能源新材料等港澳优势领域。

2、减少互联网融合类产品及服务市场准入限制,研究加强在交通、通信、信息、支付等领域与港澳标准和规则衔接。

3、支持深圳机场口岸建设整车进口口岸。依托深圳国际会展中心,推动会展与科技、产业、旅游、消费的融合发展。这里特别提及深圳机构与深圳国际会展中心,建议关注与其有关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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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深港与横澳两大合作区政策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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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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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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