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嗲说财富:契税立法,今后买房要多掏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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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11:04 2770 0 0
其中“房价要涨,契税要涨,买房要趁早”的消息在朋友圈广泛流传,引起了不少恐慌!

作者:严继光韦薇旎

来源:湘江金融圈

编者按:本栏目由湘江金融圈与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邀请湖南知名金融律师严继光(江湖人称“严嗲”)主理,用社会热点、常见案例及生动故事,揭示普通家庭常见的财产风险。用朴实语言融入专业知识,用浅显易懂的道理剖析复杂法律关系,以期帮助更多的家庭实现财富有效管理与无缝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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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严嗲。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契税的变与不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其中“房价要涨,契税要涨,买房要趁早”的消息在朋友圈广泛流传,引起了不少恐慌!

 

“今后买房要多掏钱吗?”

其实这是错误的导向! 

1、我国契税税率一直都是3-5% 

通过对比《契税暂行条例》与《契税法》,你会发现,其实我国契税一直以来适用的税率都是3—5%。契税立法后,并没有调整法定税率的幅度。

2、税收优惠税率为1%、1.5%,并没有取消,长沙二套房为4% 中介所说的1%、1.5%,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自2016年2月22日起施行,至今没有失效,也没有作废、取消。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此外,长沙为落实“房住不炒”总体提要求,2019年出台《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第二套住房交易环节契税政策的通知》长财税[2019]2号,自2019年4月22日起,在长沙市范围内停止执行对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即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以长沙为例,现行的契税税率为: 

可以说,“契税”立法之后,并没有对现在适用的政策进行较大的改变。反而将《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与契税有关的法律法律及税收政策进行了融合调整,更加适用社会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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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相比于《契税暂行条例》,我们还应该关注了解哪些重点?

1、将契税的征税范围进行扩大。如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适用契税法,这实际上将《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322号)吸收整合。

2、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增加了可以免征或减征契税的房屋。如对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4、增加了退税的规定。产权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可以申请退税。

5、增加了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充分体现税收监管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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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大部分家庭的主要财产,如何低风险、低成本的进行房产转让、房产传承也是众多家庭关注的问题,之前也有跟大家聊过买卖、赠与、继承三种房产传承方式的税负对比,可是发现没有一种方案是完美的。

 对于房产较多的家庭,持续关注房产取得、持有、在转让的税费成本上升趋势、房产流动性较差、多地开始出台限购政策等因素,在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出台之前,应该综合考虑资产形态的多元化配置。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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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严嗲说财富:契税立法,今后买房要多掏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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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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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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