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合规新机制下,私募基金如何出海开曼搭台唱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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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20:02 2065 0 0
随着2020年2月7日,《2020年私募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出台,开曼私募基金彻底改变了不受监管的状态,需在开曼金融管理局完成注册事宜,并满足一系列合规要求。

作者:阿wai

来源:财视中国(ID:caishiv)


开曼群岛,一个位于加勒比海西北部的英国海外领土,是全球众多离岸基金的热门设立地之一,素有“避税天堂”之称。据悉,整个开曼群岛的居民不到5万人,但在该地注册的公司数量却高达11万多家。仅我国,每年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企业就超上千家。例如,腾讯、百度、阿里等企业就选择开曼作为公司的注册地。

但随着2020年2月7日,《2020年私募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出台,开曼私募基金彻底改变了不受监管的状态,需在开曼金融管理局完成注册事宜,并满足一系列合规要求。此外,为避免再次入选欧盟“税收黑名单”,开曼推行经济实质法后,陆续公布了一系列法案与指引,加大力度打击避税,严格执行合规。

财视中国就当前法税合规新机制、是否对私募基金出海开曼搭台唱戏造成影响、离岸基金该如何调整架构等问题对U&I GROUP创始合伙人边疆进行了专访。

“由于去年最新的私募基金法修订案的出台,加上经济实质法的最新指引的影响,我们必须客观承认,目前开曼基金的监管的确是趋严的状态。但是,监管趋严并不意味着影响是不可控的,更不意味着开曼美元基金已经丧失了其离岸基金的优势。”

根据开曼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第四季度,开曼共同基金数量达到11,896个,私募基金达到12,695个。边疆认为,至少从市场表现来看,在开曼注册的基金数量仍然占据着主流离岸基金注册区域的半壁江山,有举足轻重的市场领导份额。

开曼 VS 香港,离岸优势何在?

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国际化逐渐成为国内企业和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的大趋势。开曼和香港作为全球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凭借优惠政策等优势,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赴两地注册离岸基金。

在开曼被列入欧盟避税“黑名单”(“不合作税务管辖区”名单)的9个多月里,曾有观点预计香港将接棒开曼,成为私募基金下一个注册“洼地”。在开曼顺利从“黑名单”中移除后,基金市场反映热烈,开曼群岛的离岸优势能否顺势“恢复”?与香港比,开曼群岛的离岸优势又体现在何处?

边疆表示,香港作为离岸基金注册的常规选择之一,无论是OFC(开放式基金公司)还是LPF(有限合伙基金)很大程度上都借鉴了开曼基金SPC(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和ELP(豁免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在注册和监管的制度设置上,开曼和香港也有很多相同之处。例如,香港的LPF和开曼的ELP的设立上,都有着合伙人合同约定自由,出资比例无限制、LP身份和信息保密等优势。

但是,开曼基金和香港基金还是有一定差别的。边疆向财视中国进一步指出,开曼基金的优势主要集中在更灵活的架构、更优惠的税务豁免和较为宽松的运营监管。举个例子,首先以OFC和开曼SPC进行对比。从法律规定上看,OFC的投资范围受到资产类别的限制,而SPC基本没有投资范围的限制,更为灵活。

其次,从税的角度,香港OFC必须有一个投资经理和一个保管人,以及五个投资者才能享有税务豁免,而开曼SPC满足基本合规要求,即可申请享受20年的税收豁免。最后,在运营监管方面,以香港LPF和开曼ELP进行对比,香港LPF要求基金两年内必须进行实际运营,否则公司注册处就会有权将该基金除名,而开曼并无此要求。

私募基金出海开曼,难度是否加大?

在开曼新私募基金法出台前,部分私募基金未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CIMA")注册,其运营、投资和风险的信息披露较少。在开曼新私募基金法出台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操运营中面临一定程度的挑战。

一来,基金管理人需要评估开曼新私募基金法是否对其适用;二来,为满足新私募基金法提出的更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付出更多的合规和运营成本;此外,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完全恢复,基金从业者以及服务提供商的CIMA注册计划很可能被打乱。

边疆认为,客观来讲,开曼新法的出台的确增大了基金合规上的要求,因此增加了投资者的合规成本。尤其是经济实质法对于基金管理人的影响,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必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很显然,这种局势下,要么基金管理人改变自身提供服务的内容,要么就必须满足经济实质。因此,在经济实质法下,考虑合规及综合运营成本,U&I在协助基金管理人架构落地时,也为协助进行定制优化。

譬如,在开曼,基金管理人的所属区域并无强制要求。也就是说,可以委任香港至少持有9号牌(资产管理类)的公司,或者在BVI设立Approved Manager(特许经理人)的公司来担任基金管理人。

而从另外一方面考虑,监管严格化也是开曼被移除欧盟税务不合作灰名单的原因,这样也更有利于全球投资人放心得将资金委托给管理人通过开曼基金进行“募、投、管、退”的工作。

法律+税务,搭建“定制化”的基金架构

离岸基金根据类型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混合型基金(封闭式但是含开放式因素的基金、开放式但是含封闭式因素的基金);根据基金架构,可分为平行基金、母子基金、伞形基金、封闭式基金等。

就开曼新私募基金法而言,不同类型、不同架构的私募基金受其影响的程度也有较大区别。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在出海开曼后所搭建的基金架构也应根据自身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边疆强调,U&I GROUP在帮助客户搭建私募基金时,首先了解客户的核心诉求,如基金运作的形式,是封闭式还是开放式?从而进行定制化的基金架构的设计。一般而言,针对VC/PE基金来讲,我们通常会建议选择搭建ELP类型的架构。对于多元投资策略的基金来讲,从减少后期运营成本、资产风险隔离的角度上,我们一般会选择搭建SPC的架构。

但是,不论是ELP还是SPC,我们都要从法律和税务的双重角度进行架构搭建,有时候架构可能会比较复杂一点。举个例子,以ELP组织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我们会给GP建议,其LP最好通过一家如在BVI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来投资,基金产生的收益在分配时都先回到LP向下的BVI公司中,而非LP自然人的账户,从而实现基本的税务递延。

未雨绸缪,实现基金功能最优化

在法税合规新机制下,利用法规漏洞逃避所有纳税监管和义务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对于私募基金来说,精准测算税收方案利弊和拥有全球税收视野这两个能力显得尤为关键。U&I GROUP致力于打造的渗透离岸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的生态闭环服务将帮助基金管理人、投资人未雨绸缪,发挥基金功能的最大价值。

基于出海开曼搭台唱戏给私募基金带来的积极作用,边疆表示,开曼原先作为私募基金首选地,其许多优势在监管趋严的情况下仍然存在,例如无外汇管制、税务中立、法律制度成熟等等。开曼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更多的架构选择性,我们可以根据不同投资者需求灵活调整架构。另一方面,开曼也给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更多的税务筹划的空间。

那么,开曼的离岸优势会助推形成私募基金“出海开曼”的风潮吗?边疆进一步指出,至于是不是会引起比较大的离岸基金出海开曼的风潮,这个不能妄自揣测。就市场客观情况来讲,我们可以说开曼基金仍然是离岸基金投资者一个很好的选择,在未来税收体系和监管框架存在变动性因素的前提下,管理人和投资者可放心出海开曼,抓住全球财富多元配置的机遇。

但是,我们不应该极力鼓吹开曼区域适合所有类型的基金落地,因为不同基金在设立运营过程中的核心诉求、投资策略、资金状况完全不同。有的资金雄厚的企业不在乎设立和维护成本。有的就需要节省设立成本,那么对于这类基金,其实香港、新加坡、BVI乃至其他主流离岸金融区域都是可能的选择。

U&I的角色是,以高度的市场敏感性告诉管理人和投资者,开曼这样汇集多种类型基金架构的区域会是一个普遍的选择,且在我们的专业落地知识协助下,未雨绸缪,管理人和投资者将最大限度的在基金“募、投、管、退”的环节上降低法律、税务等风险,从而实现基金各方功能性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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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法税合规新机制下,私募基金如何出海开曼搭台唱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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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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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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