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投资图鉴之多层嵌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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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6 10:08 5184 0 0
《资管新规》颁布后,明确规定禁止规避监管要求的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同时严格控制产品嵌套层数。

作者:金融二叉树

自《资管新规》实施以来,去杠杆、去通道化就成为金融行业的主旋律,在“非标转标”、 “大集合公募改造”的进程中去通道化的效果显著。

通道业务通常伴随着多层嵌套,而多层嵌套又存在着隐匿业务风险和资金“空转”套利等交叉金融风险。在《资管新规》出台以前,证监体系的券商、期货、基金公司与银保监体系的银行、信托、保险资管在开展资管业务时,因投资限制、投资范围、杠杆比例、合格投资者等要求不统一,而衍生出来多层嵌套,以谋取监管套利,监管部门也通过各种监管措施进行限制,例如限制 “委托贷款、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证信合作”等通道业务。《资管新规》颁布后,明确规定禁止规避监管要求的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同时严格控制产品嵌套层数。

众所周知,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经常会涉及到双层结构,例如私募基金+专项计划、信托计划+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公募基金等,那么在进行投资时,尤其投资者为金融产品时,算是多层嵌套吗?今天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01 首先来看一下嵌套层数的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按照规定,只能嵌套两层资管产品,嵌套后只能投公募基金。这里有一个关键点就是ABS产品是否算资管产品?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资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

资产证券化产品虽然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或者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但是会在交易所挂牌上市,或者在银行间交易,属于标准化产品。ABS产品不能算作“单纯的”资管产品,而是属于标准化债权产品,类似于债券,可以在公开市场认购和交易。所以如果是标准化的ABS产品本身并不算做“一层”嵌套。

《管理办法》在第二条也有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02 我们再来看一下对资产证券化的特别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无正当事由将资管产品或其收受益权作为底层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以资产支持证券形式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应当视为一层嵌套。

该规定也说明满足要求的资产支持证券本身是不属于一层嵌套的。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ABS本身不算做一层嵌套,那么针对双SPV结构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协会备案要求,据同业说,在进行金融产品备案时,协会要补正ABS的相关问题,主要有3点:(1)穿透识别情况;(2)ABS挂牌场所;(3)是否投资劣后级及相关情况说明。

这里的穿透识别情况就是要论证是否有多层嵌套问题,参考回复的补正意见“本产品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底层非产品”。小编和小伙伴们讨论过,如果资管产品本身已经是两层嵌套了,那么就最好不要投双SPV结构的ABS,例如私募基金+专项计划、信托计划+专项计划。公募REITs虽然也是双SPV结构,但显然,不属于一层嵌套。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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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ABS投资图鉴之多层嵌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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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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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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