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下信托业务高质量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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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13:30 3169 0 0
信托公司需要回归信托本源、提升专业能力、完善业务模式、强化创新力度,才能实现信托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作者:资管小生

来源:资管观察(ID:xintuoguancha)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结束,资管行业将迎来新发展阶段。2018年以来,信托业务逐步适应资管新规要求,业务结构调整成效初步显现。然而,转型发展不会一蹴而就,信托业务高质量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信托公司需要回归信托本源、提升专业能力、完善业务模式、强化创新力度,才能实现信托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资管新规下信托业务的演变

资管新规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尽管未出台信托领域的专门配套细则,但已将资管新规要求融入了信托监管政策,包括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限制非标业务、清理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推动不合规信托业务整改等。在此背景下,信托公司加快转型步伐,信托业务呈现出积极变化。

一是业务结构显著优化。资管新规实施后,信托业务持续挤水分,信托公司加强不合规业务整改,导致信托业务规模不断收缩。截至2021年6月末,信托资产规模为20.64万亿元,较2017年年末最高峰时下降了21.4%。不过,随着压降融资类业务以及清理通道业务,信托业务结构则呈现出积极变化。代表通道业务的单一资金信托占比由2017年年末的45.73%下降至2021年6月末的27.15%;融资类信托占比由2020年6月末的20.29%下降至2021年6月末的20.02%。

二是证券投资信托加快发展。资管新规鼓励证券投资业务,支持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加之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加快,对外开放水平提升,信托公司积极拥抱资本市场。截至2021年6月末,证券投资信托占比已上升至17.53%,达到2016年四季度以来的最高水平;证券投资信托规模实现了远高于其他业务的增速。与过往的场外配资、伞形信托等驱动因素实现的证券投资信托快速发展完全不同,当前证券投资信托主要还是受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提升的驱动,在布局资本市场业务方面增加投入资源的结果。证券投资信托以固收类产品为核心,现金管理类产品为基础,逐步向“固收+”扩展,探索布局权益产品,诸如打新、指数增强、FOF等。

三是业务创新持续推进。我国信托制度应用领域相对狭窄,信托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是业务创新,拓展信托制度应用领域。资管新规过渡期内,信托公司积极扩展信托制度应用领域和空间,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美好生活向往,探索开展了碳信托、特殊需求信托、物业管理服务信托、破产重组服务信托、慈善信托、养老信托、知识产权信托等,这些有益的尝试和经验累积,最终可能形成新的业务赛道,丰富信托业务组合。

四是客户结构改善。信托公司产品销售以往过于依赖机构客户和金融机构代销,自主掌握的存量客户很少。资管新规使得机构客户资金更难获取,进而推动了信托公司加快建设直销渠道。2019年以来,信托公司发力建设线上和线下销售渠道:线上渠道,超过50家信托公司已经推出对客APP,便利线上认购信托产品;线下渠道,信托公司加快在重点城市设立理财中心,大量招聘理财经理,头部信托公司理财人员规模均超过200人。根据中国信登的登记数据,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信托产品存量投资者总数为105.96万个,其中个人投资者共101.16万人,占比达到95.5%,呈持续上升态势。

五是同业合作深化。传统同业合作以非标通道为核心;但由于资管新规禁止通道业务,促使信托公司同业合作进入新阶段。现阶段,信托公司一方面围绕非标资产,加强与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的合作,提供更多资产配置服务;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围绕逐步发展起来的标品业务,加强与券商、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合作,实现研究、产品创新、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协同。

信托业务转型发展面临的挑战

资管新规将于2022年正式施行。虽然信托业务在过渡期内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推动了新模式的发展,但信托业务的转型仍面临着内外部的制约因素与挑战。

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信托业务的良好发展有赖于监管制度体系的完善。然而,我国监管制度体系仍不够健全。第一,基础制度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已颁布20年,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信托法》的相关内容已不适应信托业务实践的需求。比如信托种类相对单一,需要尽快修订和更新。此外,我国《信托法》配套制度仍处于空白,信托财产登记和信托税法制度缺失,导致很多信托业务开展起来困难重重。第二,业务监管制度不健全。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结束,而信托领域的配套制度仍未出台,导致资管新规落实存在模糊地带,不能与其他资管机构实现平等竞争。此外,信托业务多以通知或者窗口指导的形式规范业务操作,缺乏系统性的信托业务制度体系;地方监管机构的业务监管执行尺度也有所差别。第三,信托公司行为监管不健全。受托人职责要求更多为原则性,缺乏细化内容;信托公司内部治理体系监督不充分。

转型发展动能相对不足。资管新规出台后,信托公司受冲击较大,原有的制度优势严重削弱。但是部分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紧迫性仍不强,观望情绪较为浓厚。第一,信托制度灵活多变,各国发展信托业务的路径和经验各不相同,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托业务转型经验较少,导致信托公司对于未来发展道路的选择较为迷茫。第二,传统业务仍然提供了较高的收益,信托公司可以依赖传统业务实现相对可观的业绩,存在较强的发展路径依赖。第三,部分信托公司创新转型意识不够高,展业思路仍停留在资管新规之前的思路上,对创新转型投入不足,甚至怀有恐惧心理,在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平稳发展和战略风险之间倾向于前者。这可能导致错失长期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良机。

风险暴露有所加快。当前,信托公司面临业务风险持续暴露的考验。从传统业务看,在推进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过程中,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信类信托业务风险逐步显现;严调控下,房地产企业高杠杆、高周转模式面临考验,个别规模较大的房企出现了严重的债务问题,房地产信托风险随之显著上升。从创新业务看,信托公司都在大力发展债券投资,而债券市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释放过程。总之,信托业务的较快风险暴露已经使个别信托公司难以正常经营发展,尽快处置好业务风险是当务之急。

打破刚性兑付面临困难。信托业务刚性兑付问题突出,其核心在于风险承担不明确。资管新规后,信托公司净值化管理推进较为缓慢,尤其是非标业务的净值化管理进展更为缓慢。净值化管理实施不到位,打破刚兑就缺乏重要支撑。一方面,很多信托公司仍希望通过刚性兑付维护市场口碑和客户关系,促进信托产品发行;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缺乏明确的指导,如受托人责任履行的界定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有效的路径。不打破刚性兑付,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根本性保护,信托业务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基础管理支撑作用不强。信托公司创新转型过程中,基础管理跟不上,导致转型成效不显著。创新转型需要信托公司自上而下推进,如果没有明确的转型发展战略,很难全面推进;很多创新业务对于信息系统要求较高,而信托公司科技投入严重不足;创新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形式和特点有别于传统业务,需要专业的评审人员和风险管理工具,单靠传统业务的风控模式,难以有效管控创新业务风险。总之,推进创新转型,除了选择业务赛道,更需要内部变革和支撑体系重构,以形成对创新转型业务的充分支持。

信托业务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资管新规推动的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时代,需要信托业务高质量发展,提升与其他资管机构竞争的专业能力,摆脱“发展-整顿”的恶性循环;需要依靠信托公司自身实施系统性举措,在时间的沉淀和不懈的努力下推动业务发生质变。

回归信托本源是信托业务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回归信托本源,一是要打破刚兑,坚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忠人之事”的行业定位,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履行受托人职责,非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应该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塑造良性的信托关系。二是要始终忠诚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其利益最大化为处理信托事务的根本,除了明确约定的信托报酬,其他因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所产生的利益均归信托财产所有。打破刚兑后,忠诚品质和专业水平将是取信客户的核心要素。三是大力建设信托文化,除了自身践行信托文化,还要在全社会加强信托文化建设,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知信托,学会应用信托,感受信托制度的功能和魅力,发掘更多的信托需求。

完善客户服务是信托业务高质量的核心,信托业务高质量发展的要义在于提供高质量的信托服务。客户需求越来越个性化,资产管理机构和财富管理机构越来越重视对客户需求的响应,推动经营模式由以产品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这与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信托要求相一致。因此,在产品研发和设计过程中,需要明确信托业务目标客户群体,为客户画像,了解客户需求。比如,老年客户群体是养老需求和财富传承需求,中青年客户群体是财富增值、子女教育需求。针对特定客户的需求,进行产品研发和设计,再根据客户反馈,不断优化产品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提升客户体验。在产品服务营销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营销行为,提高产品风险信息、收费信息的透明度,实现产品与客户风险偏好匹配;要持续接受客户监督,对客户的投诉要及时回应,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诚恳接受,并据此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优化业务模式是信托业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信托公司长期从事非标业务,形成了一定的惯性思路,导致其他业务延续非标思路,无法抓住各类信托业务模式的本质。各类信托业务有其自身的特性和运营模式,需要根据相应特点,设定业务规划,配置发展资源,持续优化业务组合,降低对地产等传统行业的依赖度,拥抱具有长远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和新兴资产。针对非标类信托业务,无论是以投资形式、还是融资形式或者财产权信托,实质都是为客户提供固定收益,需要尽可能落实分散投资原则,降低个人客户参与水平,更多面向风险识别能力更强的机构客户销售。针对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需要形成完善的投资理念和体系,明确创造价值的投资策略和方式,打造明星产品体系,以获取固定信托报酬以及超额收益提成为收入来源。针对个人财富信托业务,以提供财富规划、财富传承、增值服务为核心,帮助解决个人生活和发展难题,主要依据管理资产规模收取信托报酬,要承担前期投入大、收益体现滞后的业务发展特点。

提升投研能力是信托业务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信托业务发展离不开投研能力的提升。较强的投研能力有利于增强对宏观形势和金融市场的理解和洞察,准确研判投资标的价值,科学进行投资管理,获取超越他人的投资业绩,为客户创造可持续的投资收益。信托公司提升投研能力,需要建设完善的投研体系,包括宏观、投资策略、行业研究等领域,形成宏观、中观、微观的立体化研究体系和方法;需要明确投资理念,构建债券、股票等专业投资团队,强化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促进投资和研究的有效融合,建立研究人员与投资经理的联动、交流机制,利用研究成果有效辅助投资决策,以投资导向和反馈完善研究体系。

夯实创新实力是信托业务高质量发展的灵魂。创新是信托制度的突出特点,在信托业务转型发展过程中,有必要继续发挥信托制度的创新优势。第一,信托业务创新需要体现信托制度优势。资管行业统一监管体系下,专业能力是资管机构制胜的关键所在。在解决个人家事和社会治理问题上,通常信托制度更有优势,信托公司未来需要在信托制度优势领域加强创新应用。第二,创新要真正创造价值,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更不能为了规避监管而创新;要真正从帮助客户满足需求的角度进行创新,才是可持续的创新。第三,创新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寻求解决问题的不同视角,利用信托制度帮助客户突破固有束缚。

   强化管理支撑是信托业务高质量发展的基础。重业务、轻管理是信托业务创新转型的最大障碍。鉴此,需要建设与信托业务相匹配的运营模式和管理体系。具体而言,信托公司要建设与各类信托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控模式,强化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要加强金融科技应用,完善信息系统,提高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缩短与客户的时空距离,完善客户服务旅程;要完善激励机制,避免过度的短期激励,建立与风险、客户服务、中长期业绩相融合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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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信托启示录】资管新规下信托业务高质量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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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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