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监管大年,「分润模式」已全面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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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16:03 3420 0 0
目前很多银行已开始拒绝兜底模式

作者:古月龙天

来源:新流财经(ID:xinliucaijing)

今年以来,有三项政策文件的公布引发了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的关注。

5月,银保监会对外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

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1月,银保监会联合央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小贷新规》)。

逐一分析来看,未来的助贷行业很可能将形成以分润模式为主,联合贷款为辅的发展格局,商业银行将重拾网贷业务的核心业务环节。

5月:助贷行业被正名,反兜底模式仍存空间

《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填补了银行线上贷款业务的政策空白,规范了商业银行线上借款业务,并且给自营业务模式、助贷业务模式和联合贷款模式予以正名,整体上利好“助贷行业”。

但是,《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要求与商业银行合作担保的助贷机构至少应当具有担保资质或符合信保经营监管要求,换句话说,这类助贷机构至少具备融资担保牌照。

而这给“助贷行业”划了一条界,因为市面上有条件的这类公司并不多,在准入门槛上有了明确的标准。

其次,在助贷业务的模式上,《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明确禁止没有任何担保牌照合作助贷机构的直接和变相兜底承诺。

并表示,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无信用保证保险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在与有担保资质和有信用保证保险资质的合作机构的合作中,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

换句话说,《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再次禁止了助贷机构通过向合作银行直接存入保证金的承诺兜底模式。

在这一模式中,助贷机构先存入一定比例(通常是放贷资金的1/25至1/10)的保证金在合作银行账户中,当出现坏账时银行先1:1扣除保证金,当保证金不够填平坏账时,助贷机构再来补窟窿。

实际上,自从2017年底开始,这种直接通过保证金承诺兜底的模式就遭到了监管点名及禁止,因为大多数助贷机构并没有真实的兜底坏账的能力。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部分助贷机构还是能够通过向增信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预缴同等比例的保证金来规避限制。

针对这种规避措施,《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并没有完全禁止助贷机构通过“融资担保或保险+代偿”的反兜底模式,这也消减了这类兜底模式的合规压力。

在这之后,银行在与助贷机构合作的过程中,仍普遍存在要求助贷机构采取上述反兜底的风险隔断措施。

此外,《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并未就联合贷款的具体出资做明确规定,也并未对近年来新兴的助贷分润模式做任何倾向性描述。

尽管此时有部分头部金融科技平台在大力推广助贷分润模式(只向金融机构提供获客和信用评估服务),但部分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还是会更倾向于反兜底模式,虽然分润模式会增加银行的利润,但相应的风险敞口仍让这部分银行对其止步。

8月:利率限制倒逼反兜底模式,助贷行业马太效应强化

不过,当8月下旬最高法公布《规定》后,民间借贷上限“4倍LPR”还是改变了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设定。

尽管这期间,各地陆续出现法院对持牌机构的利率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

但11月中旬有媒体又曝出已有消费金融公司接受监管已窗口指导,要求其新发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最高4倍LPR利率。

在《规定》触发新利率上限的背景下,助贷模式又迎来新的调整。

由于对客利率的大幅压降,大部分助贷机构再通过反兜底模式已很难实现盈利。

一般而言,在反兜底模式中,由于在资金方和助贷机构中加入了增信机构的新角色,所以增信机构也将参与到利益分配环节,而资金方往往并不会让出利润,在对客利率一定的情况下,最终助贷机构的利益会被压缩。

据了解,增信机构可能会收取3%-4%的手续费,而助贷机构也只有几个点的利润,一旦对客利率下调至4倍LPR以内,资金方、助贷机构和增新机构三者的利益分配矛盾几乎是无解难题。

其实,15%的定价客群与此前的24%-36%的客群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人群,助贷机构如果按照此前的导流策略嫁接资金方,往往被拒比例会非常高,这也可能意味着定价降低后,助贷机构的运营成本都很难得以覆盖。

这样一来,助贷机构的参与门槛将大幅提升,只有少部分场景好、流量足、金融科技能力强的平台才能够得以存活。并且,反兜底模式也将会逐渐退出助贷舞台。

与此同时,联合贷款模式也将受到4倍LPR的影响,如果第三方金融科技公司旗下只有小贷牌照,其融资价格很可能超过10%的利率,这就意味着这个产品很可能因成本原因无法继续运营。

但相应地,手握银行和消金公司牌照的头部助贷平台仍可以适应“4倍LPR”所带来的利润压减的变化,一来高质量金融牌照能够获得相对廉价的出借资金,二来头部平台较强的金融科技实力也能够减少实际承担的风险损失。

总结而言,随着《规定》的发布,之前助贷中没有被禁止的反兜底模式将宣告终结,而参与到联合贷款模式中的助贷机构数量也将大幅减少,助贷行业的马太效应更为明显。

11月:联合贷戴上“紧箍咒”,分润成为助贷最后路径

然而,11月2日公布的《网络小贷新规》重新定义了网络小贷行业。

首先,银保监会上收了原地方金融办对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权。

其次,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需要一次性实缴10亿元资本金;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则一次性实缴50亿元资本金,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审批、监督和风险处置。

第三,此前成立的网络小贷公司按照新规定重新审批资质,经营许可证每3年申请续展,停业6个月以上的吊销资质。

第四,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将《网络小贷新规》和蚂蚁集团IPO搁浅事件结合来看,联合贷款模式被进一步戴上了“紧箍咒”,目前符合注册资本金要求的网络小贷公司仅5家,其中属于互联网公司的仅3家,分别为:

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亿元;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亿元;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亿元。

注册资本金和地域限制的要求,将让现存两百多家网络小贷牌照的价值大幅缩水,而每3年一续也将让很多“壳”公司直接出清市场,此前交易价格近亿元的网络小贷牌照或将变得一文不值。

事实上,早在今年9月25日,央企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已率先作出股东表决,拟100%转让旗下润信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其财务数据显示,2019年其净利润录得亏损114万元;而2020年前三季度,其净利润亏损进一步扩大至近4000万元。

而随着网络小贷的落寞,原本多数依靠网络小贷牌照开展联合贷款的互金平台也将一并趋于沉寂。

所以,互金平台未来还能够以联合贷款模式与商业银行合作放款的数量进一步缩小(或者是聚焦),这使监管网络小贷的难度大大降低。

而且《网络小贷新规》也显著压降了联合贷款模式的杠杠率,同时减少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敞口。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持现有的在贷余额规模,原本能够凭借联合贷款模式的高杠杆撬动巨大贷款规模的头部互金平台将积极转向助贷分润模式,尽管分润模式的利润不及联合贷款模式高。

实际上,政策出台的核心诉求是防范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网贷行业可能危及触发的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这需要商业银行在与助贷机构合作的过程中有效杜绝可能隐含的外部风险,商业银行必须掌握核心风控。

而在此前的承诺兜底模式和反兜底模式中,大多数银行往往缺乏足够的激励,多以求稳保底的心态作业,风控实力难以匹配整体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在联合贷款模式中,助贷机构往往能够以极小比例资金撬动商业银行大比例资金规模,并且还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若联合贷款一旦发生风险,助贷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可能要高于其贷款出资,风险最终还是由银行承担。

目前,最合规的助贷方式就只剩下分润模式。

在这个模式中,商业银行承担风控与放贷审核职责、助贷平台则提供获客导流、辅助风控等服务,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利润分成,对助贷业务利润进行分配。

但由于商业银行主要按照自己的风控逻辑和模型进行审批,风险一般都是由其自行承担,银行会倾向于与一些规模大风控能力强的助贷机构合作。

“目前头部平台都转分润了。”某头部助贷平台从业者表示,这种模式能够“强迫”银行去搭建自己的网贷风控体系。

据了解,包括蚂蚁集团、京东数科、陆金所、360数科、乐信和信也科技在内的互金平台都在重点推广助贷分润模式,在刚刚公布的三季度数据中,360数科、乐信和信也科技的分润助贷规模分别为660亿元、483亿元和170亿元。

该人士表示,目前很多银行已经开始直接拒绝助贷的兜底模式,并且会主动提出以分润模式合作。

在他看来,现阶段民营银行由于自身拥有相对较强的网贷风控能力,是最欢迎分润模式的群体,其次是沿海地区的中小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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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助贷监管大年,「分润模式」已全面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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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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