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信息未经登记,资方解除增资协议的可主张返还增资款

金融审判研究院 金融审判研究院
2022-02-23 22:00 2237 0 0
资方依据约定解除增资协议,若目标公司未就该增资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增资款对公司债权人尚未产生公示效力

作者:初明峰、刘磊、王瑞珂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资方依据约定解除增资协议,若目标公司未就该增资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增资款对公司债权人尚未产生公示效力,公司债权人尚无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资方可要求目标公司在增资协议解除后返还投资款,而无需必经目标公司的减资程序。

案情摘要

1. 真金公司与占空比公司、占空比公司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签订《增资协议》和《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真金公司向占空比公司增资2000万元。

2. 上述协议中还约定,若公司和原股东方未能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自上述协议签署之日起30天内仍然无法办理完毕的,投资方有权单独或共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和原股东方终止增资协议。

3. 上述协议签订后,真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占空比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履行了涉案的增资义务,但占空比公司却未能按约办理相关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事宜。

4. 真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上述《增资协议》和《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并要求占空比公司返还增资款。一审及二审法院均支持其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二审判决解除投资协议及返还投资款是否属于错误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法院认为

邬招远、宝威企业认为真金公司的出资款已转为占空比公司的法人财产,二审判决解除投资协议、返还投资款,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再审审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真金公司增资占空比公司的2000万元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增资变更登记。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主要目的之一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案涉2000万元增资款尚未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该增资款对公司债权人尚未产生公示效力,公司债权人尚无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真金公司依约定条件解除案涉《增资协议》并请求返还投资款,并不涉及因抽逃出资或不按法定程序减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申1738号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原《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实务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后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依此规定,公司增资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诉请恢复到增资前的状态,即:恢复未增资前的状态,项目公司返还增资款。但,恢复至未增资前的状态,从操作上不同于其他的相互返还情形,其客观上讲公司在进行减资操作。根据法律规定,为尊重公司人格,对公司进行减资操作应当历经法定程序。因此,在增资协议被解除后,则出现了不能径行“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的情形。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融审判研究院”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最高院:增资信息未经登记,资方解除增资协议的可主张返还增资款

金融审判研究院

研究审判方向,思考诉讼策略

316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