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出台以来,理财子公司相继设立,理财业务逐步由银行经营转为子公司专营。
就理财产品的登记,经财政部、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批准,设立中立性理财市场服务机构(即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为理财产品提供登记查询服务,但未开通理财产品份额查询功能,本文将就理财产份额查询机制的建立进行探讨。
2016年,经财政部、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批准,中国理财理财网设立。中国理财网的设立为理财产品的统一登记迈出坚实一步,不仅为理财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设施,也有利于保障理财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理财产品公信力。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监管相关的规定,发行理财产品应当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当前,理财产品登记主要集中售前登记、终止登记及募集和存续期间投资情况登记。
经查询中国理财网,目前仅支持查询理财产品本身的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发行机构、募集方式、登记编码、募集起始日期等,但是投资者无法通过该网站查询到自身持有的理财产品信息。
2021年9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业务公告〔2021〕6号)发布《关于信托财产信息查询的公告》(其他业务公告〔2021〕6号)》,信托份额统一查询正式开启。理财产品作为重要的资产管理产品,开展统一份额查询的必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理财份额统一查询机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中国理财网数据,截至2021年6月底,325家银行机构和20家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25.80万亿元,持有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数量达到6137.73万个,而且这些投资者当中个人投资者达到6114.09万人。由此数据可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众多,理财产品投资者数量巨大,而且大多为个人投资者。如果各家机构自行安排份额展示查询,份额登记查询缺乏监督,极易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为此,理财产品建立统一的份额查询有助于借助中立的登记机构保护投资者权益。
2、建立理财份额统一查询机制有助于提升监管便利
2021年5月13日,作为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组成部分的1.《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 第1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发布,该介绍要素旨在对理财产品相关术语进行规范,以便统一理财产品市场。同理,建立理财份额统一查询机制将进一步实现理财市场的统一,这种统一将有助于提升监管便利。比如,此前报送登记的数据仅为监管报送,实践中也偶有错报漏报,如果该项报送直接涉及投资者份额及收益兑付,相关金融机构报送数据的质量将极大提高,这将有利于监管机构掌握更为准确及时的数据。
建立理财产品份额统一查询机制,不可一蹴而就,必须在不断的摸索试点中逐步推进。在开展之前,必须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梳理:
其一、界定理财产品查询相关机构的职责。对于理财公司而言,需要及时准确地报送投资者数据,当然,这种报送可以进行系统直接对接,减少人工操作的繁重任务,提升数据准确及时性。对于统一查询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查询系统及入口,当然,为了确保查询能保护客户隐私,还应当实现对客户的身份核验。再者是查询的人员范围,是否仅限于投资者自己,还是开放必要的第三方申请查询等。
其二、梳理理财产品生命全周期及性质。查询开放前,应当对理财产品生命全周期进行精准的梳理,包括什么时间点能够查询什么信息,查询信息及时性情况,包括是否每日更新?查询的信息范围仅仅包括持有的份额还是包括每日净值等。另外,对于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查询,是否应该设置不同的查询标准及要求等。
其三、明确查询程序及授权查询机构。对于理财产品查询,是通过APP直接展示?还是通过特定的申请流程,通过申请审批实现查询,这些也是需要完善的程序。另外,理财份额查询机构应当由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
统一份额无疑有助于提升产品在投资者中的公信力。随着信托财产的开放查询,未来必将有更多资管产品开放份额统一查询,以便实现资管产品平等准入。作为投资者覆盖面更广的理财产品,理应在产权登记方面与信托有着平等的地位,并应先行先试。因此,开放理财份额专门机构登记确权并提供查询服务,有助于理财产品在产权登记方面与其他资管产品具有平等地位。
当然,理财产品的统一份额查询的实现,必须推进相关查询的立法,这个立法可以由监管直接立法,也可以通过监管的授权,由具体执行机构试点先行开展,待时机成熟,再进一步进行立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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