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融资平台的“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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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18:38 3178 0 0
在当前的政策与制度环境下,融资平台的合理需求实际上也是非常有限的,针对地方隐性债务的红线与监管并未有任何放松。

作者:杨晓怿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支持受困主体纾困、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外贸出口发展三个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23条政策举措。

其中提到,要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依法合规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结合当前较为困难的形势与极大的稳增长压力,有观点就认为这是新一轮对融资平台的放松,以此来维持地方经济的稳定。

但是,在当前的政策与制度环境下,融资平台的合理需求实际上也是非常有限的,针对地方隐性债务的红线与监管并未有任何放松。《通知》的发布,只为解决融资平台以下几类合理需求:

借新还旧需求

作为政府的融资平台,城投的一大特征就是长期依赖借新还旧维持现金流的稳定,即使许多城投在逐步转型、宣布不再承担政府的投融资职能后,这一特征仍然非常显著。但在过去两年的政策环境与市场变化下,城投的借新还旧需求受到了相当大的考验。

一方面是城投持续扩表后,其中隐含的政府隐性债务颇为不少,监管上正在逐渐剥离城投隐含的政府信用,使得金融机构不再对城投充满信心;另一方面是部分地区已经多次债务风险事件,区域性的债务风险持续升高,使得金融机构进一步“用脚投票”,多个省份出现了明显的净融资额下降、甚至呈现负数。

而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融资平台在地方经济运行中的稳定作用持续突出,维护城投合理的借新还旧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帮助城投继续通过借新还旧进行循环,既能够避免新增债务风险事件,也是解决金融风险与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因此,未来各区域城投合理的借新还旧需求、尤其是优化债务结构的债务置换需求,将得到相当程度的满足;近期的城投债务风险,也将有明显的下降。

公益投资需求

《通知》中还提到了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有效投资的支持力度,这也意味着,满足15号文要求的各类以城投为实施主体的公益性投资项目,也属于合理需求的范畴。并且,这也是在财政政策较为有限的情况下扩大有效投资的最佳方式。

因此,后续以城投为实施主体的、不涉及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且可以达成市场化模式下收益自平衡的项目,将得到金融机构更大力度的后续支持。如地方专项债券的配套融资、公益性的城市更新、新型城镇化的片区开发项目,将迎来新一轮的落地高峰。

帮扶小微需求

实际上,城投作为地方公益性的国有企业,长期以来还有帮助地方小微企业、科创企业发展的目标与职能;许多城投就曾发行过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通过城投融资或增信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因此,在当前实体经济遇到困难之时,城投企业帮扶小微也自然属于“合理需求”的范围内。这是帮助小微企业的民生措施,也是解决金融机构风控难点的一大方式。在近期许多企业的供应链、经营都受到新的挑战后,后续城投帮扶小微的融资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以便实现地方政府艰巨的“保主体”目标。

疫情防控需求

目前市场上已经发现,新一轮疫情的广度、对经济的影响程度已经逐步达到、甚至超过2020年初,这就使得许多地区再次出现了疫情防控上的经费紧张以及支出困难。因此,城投作为实施主体来发行“疫情防控债”、或通过融资来完成防疫类的必要投资与支出,同样是非常合理且迫切的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看到城投关于疫情防控与后续经济复苏类的各项融资需求将得到合理的满足,当然,其中仍然有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绝对红线。

当前政策的放松,也只是为了满足城投融资的“合理需求”、解当下的燃眉之急,并不意味着政策的全面放开。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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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何谓融资平台的“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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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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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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