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何时到来且看个人破产制度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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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14:20 7926 0 0
《个人破产法》的颁布实施势在必行,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

作者:王一个

来源:王一个说法(ID:OnlineLawyer)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起源

破产犯罪立法起源于古罗马法,公元前五世纪中叶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三表规定了债务不能履行的处理办法:债务期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权人把债务人押到法庭,申请执行,若仍不能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押回家中60天,拴住皮带或脚镣。

1538年,法国颁布破产法,规定了诈骗破产罪,债务人一旦破产,就意味着有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处刑极高,有时甚至会被处以死刑。

二、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沿革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和英国先后颁布了有关破产的法令,其中,最早出现于1673年法国颁布的商事敕令中,破产制度日益完善。

近代意义上的破产法肇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随后,近、现代意义上的各国破产法也就产生了。

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个人破产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三、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进程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未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亦未规定自然人破产还债程序。

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

1995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将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草案未付诸审议。虽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但是该草案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对非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

2004年6月,我国立法机关在提交首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中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同年10月的二次审议稿中,该法的适用范围有重大调整,仅被限定为“企业法人”。

四、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近来发展动态

2019年2月,最高法院发布五五改革纲要表明“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019年4月26日,台州中院出台《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审理规程》,系全国首个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基本要素的个人债务清理规程。

2019年4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已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

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在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2019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确定十个方面、共计53项主要任务,推动法院执行工作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前进。

个人破产试点工作,连同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起草和完善失信惩戒系统一同浮出水面,渐露端倪。从最高法的工作纲要可知:(1)个人破产制度提上议事日程,试点后将加快全面铺开的步伐。(2)对于“老赖”的惩治力度,将空前严格并不断完善。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提出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019年10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2019年10月21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020年3月10日,苏州市吴江法院受理了自然人周某的债务清理申请,通过网络摇号确定了管理人,这是江苏省内首例江苏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2020年4月1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启动个人破产立法工作。

五、我国是否具备施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自然人以及非法人主体对商事活动的参与度程度愈高。自2010年以来,我国居民家庭储蓄持续下降,居民杠杆率明显上升,以及与之对应的个人消费信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持续增长,信用卡违约率、房贷违约率明显上升的客观情况,“在个人全面商化背景下,若不为其提供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必将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全球一体化背景来看,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密切融合,构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全面破产制度,是当前各国普遍采取的破产法立法模式,为有效保护我国的国家、团体和个人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及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业已具备了现实基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带动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以及实践积累的大量的破产司法经验。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培养出一批专业破产法官、破产管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

我国进一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可以使个人依法获得债务减免和“东山再起”机会,减少了创业人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增加社会创新创业动力。

另一方面突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护,以法律形式明确个人破产清偿收益的分配规则,减少财产权益纠纷和“恶性催收”“黑箱操作”等问题,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稳定社会秩序。

六、关于近期是否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猜想

2020年突发并遍及全球的疫情,会影响我国《个人破产法》的颁布进程吗?

第一种可能:加快实施,缓解社会矛盾。

疫情影响之下,波及很多行业。在提倡防疫第一的大环境下,各类企业生存状况越发艰巨,大企业减员,小企业倒闭,个体户难以为继。这些都会导致个人收入的减少,甚至会突然失业中断收入来源。

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失业救助制度的情况下,借贷就会成为解决问题的必须途径。借贷只能度过目前的难关,如果情势没有向好的方面发展,那无力清偿债务的事情就会发生。各种这类纠纷将会增加很多。当生存都是问题时,其中不可控的因素可想而知。如果任由这类纠纷爆发,整个社会也会陷入动荡。因此,个人破产法的立法进程要加快,才会尽量减少个人债务问题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让这些无路可走的人,能得到基本生存保障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第二种可能:暂缓实施,在经济恢复之后再进行。

防治疫情和发展经济是当前两大并重的任务,如果现在颁布个人破产法,势必提高借贷的门槛。为了防止风险,各类借贷机构包括银行一定会提高借贷成本,而民众借贷意愿也会大大的降低,这样不利于经济的复苏。

另外,个人破产法的执行需要大量的执行成本,每个案子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取证和核查,同时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个人信用制度的配套,以及全国的跨区域的协调等一系列的结合,才能让法律颁布后不会只是仅仅成为文字,而是让每个人要遵守的准绳。

可见,个人破产法颁布可能有两个极端方向的影响,是把双刃剑,如果执行得恰当,会让社会更加和谐,执行得不恰当,就会增添很多新的问题。个人破产法在什么时候进入倒计时,在哪个阶段颁布,在全球处于新冠状病毒流行之下的现阶段,还没有更多准确的消息。

笔者认为个人破产法的颁布实施势在必行,五年之内必定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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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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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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