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困境企业专题四 | 投资人会成为唯一股东吗?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2023-11-02 16:32 2778 0 0
老股东去哪?

作者:大队长金融


很多投资人会好奇一个问题,我进来了,老股东去哪?


现实情况一般是老股东会出局。老股东只有在少数没有真正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才会留下(但是,即使留下,股份比例也不得不大幅降低)。


如果公司严重资不抵债,那老股东可能只得完全退场——凡是过往,皆为序章。


好奇的人会问:老股东的股份怎么就会变成零呢?


通常而言,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分配给投资人和债权人,但这仅稀释老股东的股比;老股东退场,是因为其还会将股份让渡给投资人。


有时,老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则让渡股份也可以释放老股东自己的压力。除了这种情况,老股东又有什么动力配合让渡股份?老股东不配合怎么办?


涉及改变老股东股份比例的重整计划,在被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时,除了需要各类别债权人表决同意,也需要经出资人(老股东)组表决通过。


但是,即使老股东反对,法院也有权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强制裁定通过重整计划。也就是说,权力最终在法院。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老股东将成为历史,那投资人是不是就不需花心思去和老股东沟通了


这未必。


上面说到,即使老股东不同意,法院可以强裁通过重整计划,但这把“尚方宝剑”不能随便用,受限于各地法院的实务倾向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与老股东进行充分沟通,甚至保留老股东部分或全部股份的安排,通常可提高重整计划通过的机会。


总之,最终的股权结构往往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均衡考虑各方利益的重整计划一般才能顺利获批并执行。


谈到保留老股东股份,很多投资人就急了:公司都搞破产了,还指望老股东能再创辉煌?


确实,在资产处置成为重整投资重要目的的背景下,境内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选择保留老股东股份的案例并不多


但在境外实践中,债权人和投资人从维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以及最大化公司未来经营价值的角度出发,会经常主动考虑给老股东保留公司股份。毕竟,没人比老股东更懂公司。


说回境内实践,近来也开始有更多的境内投资人愿意在重整后为老股东保留一定的股份比例,通过和老股东进行利益绑定以推动重整计划的成功执行,并帮助有价值的破产公司焕发生机


给老股东一次和公司再续前缘的机会,指不定就能还你一场起死回生的奇迹。


除了老股东,债权人也会成为股东吗?


如果待偿还的债权数额较大而债权人又不愿意“削债”的,对于重整投资人来说完全通过现金偿还债务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重整计划有可能考虑“以股抵债”方案。


实践中,“以股抵债”的方法多种多样。债权人可以通过老股东直接转让重整企业股份、重整企业发行新股、重整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取得重整企业股份。


蛋糕不够?那就加入蛋糕店,把蛋糕做大了再分。重整计划成功实施后,作为企业股东的债权人可就其持有的股份通过常规的变现路径进行退出,比如可以将股份以公允价值向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进行转让。


重整投资人和债权人多半同床异梦,怎么确保成为股东后的债权人不“捣乱”呢?


好在重整投资协议以及重整计划对债权人有长期约束力,而其中可能会对股份设有限制。设定和执行相应的限制可保护重整投资人和重整企业的利益,一个好的协议和计划,能解决后顾之忧。


本文的作者均来自金杜律师事务所,他们热爱死磕复杂法律和商业问题、挑战高难度项目并在心血来潮时向大家分享经验。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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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投资困境企业专题四 | 投资人会成为唯一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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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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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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