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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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06:38 2728 0 0
随着不良资产的攀升,通过防控、化解和清收,成功遏制不良资产的增长成为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关键问题。

作者:联合金科

来源:联合金科(ID:lhjk_fintech)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近三年银行业处置不良资产5.8万亿元,疫情致不良率上涨0.06%。随着不良资产的攀升,通过防控、化解和清收,成功遏制不良资产的增长成为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关键问题。

在资产质量控制方面,一是(在平衡业务拓展与资产质量风险控制的原则下)应争取在风险事件暴露、恶化之前,尽可能地控制或化解(“上医医未病之病”),二是应在风险事件暴露后,追偿、强制清收时(尤其在与其他债权人竞争时),能“早、快、活、准、狠”地动手处置。

打好基础,掌握主动权,处置“早、快、活、准、狠”

实践表明,在对风险资产的防控、化解、追偿和强制清收过程中,“主动管理风险、主动处置风险”,是控制好资产质量的不二法门。而能做好的前提,则是需要有“主动权”——具体而言,能否深刻理解客户的经营和盈利模式,是否掌握其各类资产、资源线索,能否提高相关主体的违约成本,以及能否对部分资产获得优先受偿权,是事先控制好风险,和在风险事件暴露之后掌握处置主动权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

另外,惨痛的教训也说明,在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授信这类固有风险较高的业务中(典型的为小微企业),必须于介入时即思考甚至制定好退出或强制处置方案,所谓“介入时备退出”(不是“准备”“预备”,而是“防备”“有备无患”),才可能最终控制好资产质量。

设法提高违约成本——事先控制的基础之一

风险及潜在风险未暴露的事先控制中,较高的违约成本,能约束企业和企业主尽心尽力地做好经营和维持好现金流(极端情况下,客户本能地会归还高成本的债务而选择违约低成本的,如同时存在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高利贷时),“不想违约”也“不敢违约”。

动手要“早”“快”

必须强调的是,重组化解盘活,必须动手“早”,主要原因在于:

一方面,应当在风险主体还存有希望时行动,此时其才可能按照早动手的银行方案,配合化解盘活,获得较高成功率;

债务人的心理方面,在风险暴露后相关主体(企业和企业主,包括保证人的)的精神和心理一般会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突发风险时的)懵圈、不知所措;

第二阶段,抓住一切救命稻草(哪怕外人看来属侥幸心理或幻想,尤其是违约成本较高时),想方设法挽回;

第三阶段,在各方、各类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无序插手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形势越来越恶化的局面下,陷入灰心绝望,权衡违约成本(若对部分债权人违约成本较高,可大大提高这些债权人的谈判地位),开始切割、自保、甩手推脱,不再配合各债权人。

另一方面,因与其他债权人(凡是风险事件暴露的,通常不只对一家有负债)之间事实上存在“囚徒困境”型的博弈关系(即使我们明知所有债权人统一协调可能会在整体上取得更大收获,但因无法确定其他债权人的行动,因此自己早动手是上策),除非特殊考虑或能确保各债权人统一行动,也必须赶在前面动手,至少会比其他债权人主动(避免其他人早动手导致我们自己受到更大损失)。

动手“早”了,还必须“快”,高效率,避免“起大早,赶晚集”。

理解经营、盈利模式,了解资产线索——“活”与“准”的基础

风险及潜在风险暴露后的化解重组盘活中,一是要对融资人经营、盈利模式的深刻理解外,二是要事先了解相关主体(融资人、保证人)各类资产和其他资源的线索,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重组盘活方案,才可能动手“准”,引导客户落实。

重组盘活方案指为控制和化解信用业务风险,修改或重新制定相关债务偿还方案,包括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以及以资抵债等多种方式或其组合,具体方式上包括变更融资主体、压缩金额、增加担保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还包括借新还旧、展期、以资抵债、债权减免、债权转让、债转股、债权项目接管等。

一方面,处置方案的“活”,一定需要对相关实际情况(当然包括客户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和其他有意义的资源)有足够了解(“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就是解决问题”)。

另一方面,在强制清收中,作为受到严格监管的商业银行,一般以诉讼、仲裁或非诉程序等法律手段为主。此时,清晰可靠的融资人、保证人的各类资产清单,会成为追偿和强制清收中的有力抓手,做到动手“准”,给诉前财产保全等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需要明确的是,在化解盘活过程中,同时应为强制清收展开准备。反过来,必要时,强制清收也可以作为促进重组化解盘活的一个手段,“以战促和”。

另外,不良资产转让或信贷ABS发行中,银行掌握(但因种种原因无法变现)的担保,或融资人、保证人的各类有效财产,也是提高转让价格的筹码之一。

为什么要“快”,什么是“狠”

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经办人员应注意尽早对融资人、保证人的有效资产和抵质押物进行诉前、诉讼保全。尤其在有其他各类债权人竞争的情况下,鉴于现行法律对法人财产分配实行查封优先原则,动手“快、‘狠’”,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诉前、诉讼保全,才能为强制清收的后续工作(处置顺序、受偿顺序)打好基础。这里的所谓“狠”,是指将资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考虑,以“有我无敌”的“战斗”心态果断下决心,不怕做首家退出的银行,避免个人同情心泛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510条、第516条分别规定了被执行公民或其他组织、未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原则:除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外,普通债权,对个人财产(不论查封先后)原则上实行比例分配,对法人财产实行查封优先。即,对于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原则上按照各申请执行人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对于未被列入破产案件的企业,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综上,根据前述实践需要,行经办人员必须想方设法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掌握信用业务风险控制和处置工作的主动权:一是要尽可能地理解客户的经营和盈利模式,掌握融资人、保证人的各类资产情况,也就是了解客户的各类对风险处置有意义的资源;二是要运用好担保等各类风险缓释措施,获得优先受偿权和其他博弈筹码(对融资人/保证人即是提高其违约成本)。

调查了解客户,设计争取掌握主动权的方案

高度重视调查和搜集客户各类经营管理信息、资产信息

(1)深刻理解客户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一方面这是授信全流程、各角度工作的必然需要,意义之大在此不必赘述。

同时,这对于掌握客户的资产线索,和理解相关资源对客户的不同价值(从而能抓住其痛点),也大有帮助。

(2)掌握客户的资产信息

在授信调查和存续期管理工作中,除抵、质押物信息外,经办人员应当注意搜集融资人、保证人或其他有(准)还款义务主体的下列资产(以变现能力、可靠性为序)和资产信息(价值、共有人、登记/存放处、给付义务人等)。

科学综合运用担保等各类风险缓释措施

担保等各类风险缓释措施对信贷资产安全的保护作用有三:一是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覆盖风险敞口,二是增加违约成本,三是在前两者的基础上,获得风险处置时的可靠抓手和主动权。不同风险缓释措施方式的作用重点不同,有的是为了覆盖风险敞口,有的只是为了增加违约成本,但都会在出现风险时,使处置相对主动。

常用的标准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广义上还包括贸易融资产品内含的风险缓释措施,和其他非标准风险缓释措施(回购、差额补足、收益补足、风险置换、流动性支持、劣后安全垫等)。按照作用重点不同,可以大体区分出两类:

(1)覆盖风险敞口类

保证

综合考虑保证人经营管理与盈利能力、可控有效资产、保证意愿的真实性等因素,确定可接受其可覆盖一定金额的风险敞口。

抵质押

了解产权及期限、区位及周边配套、设计规划、使用与维护现状等情况,综合考虑评估价值(净值)、价值稳定性、变现能力与回款可控性、抵质押率等因素,确定可接受其覆盖一定金额的风险敞口。

(2)增加违约成本类

虽不能覆盖风险敞口,无法作为主要担保方式,但应当争取或可以接受下述风险缓释措施:

保证或类保证

①实际控制方(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或核心企业)的保证——对于企业集团中,以层级较低、非核心板块、新成立或亏损等情况的企业作为融资主体的,原则上应有此类保证;

②其他对融资人、保证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还款/保证意愿,有实质影响的主体的保证,如成年子女的保证,如作为公务员的兄弟姐妹等亲属的保证,如拥有重要资产或关键资源但没有现金流的主体的保证;

③非连带责任的一般责任保证;

④其他非标准化的类保证:回购、差额补足、收益补足、退款、风险置换、销售调剂、流动性支持、劣后安全垫。

抵质押

各类不能单独设押,或可单独设押但需要审慎接受的,如:已抵押给他人的房产抵押、汽车合格证质押、较难变现但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利(应收账款、采矿权、收费权)质押。

通过上述“增加违约成本类的”风险缓释措施,可促使融资人、保证人不想出风险、不敢出风险,若出了风险则主动优先配合债权人处置风险(若对债权人的违约成本较其他债权人高),从而使自己牢牢掌握主动权。同时配合以“早、快、活、准、‘狠’”的其他处置手段,可最终损失降至最低。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增加违约成本类的”风险缓释措施,鼓励使用,但除有制度文件予以标准化的外,只可锦上添花,不能依赖其作为主要担保方式,更不能因此放松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要求和把握。 

综上所述,不论是对新介入的客户尽职调查,还是对存量客户进行贷后检查和续授信调查,按照上述思路,尽可能地调查、搜集完全相关主体的各类资产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设计和争取优于其他银行和债权人的风险缓释措施,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掌握风险控制的主动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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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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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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