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度解码破产程序之管理人接管(十)

蒋阳兵 蒋阳兵
2023-10-26 11:44 1962 0 0
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协助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来源 | 资产界

作者 | 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蒋阳兵

一、全面调查

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协助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已知债权人”是指,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本案卷宗材料以及公开的渠道初步判断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能够查明联系方式的债权人。管理人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开眼查等查询债务人涉诉涉执行情况,以便了解到债权人情况,再通过与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法院(或仲裁机构)联系获取债权人的联系方式。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一般包括:1.债务人的股东出资情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报告、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况;2.债务人的货币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3.债务人的债权状况: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4.债务人的存货状况: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5.债务人的设备状况:设备权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6.债务人的交通运输工具状况:类型、数量、型号、状态等;7.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未登记不动产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8.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9.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10.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11.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12.债务人依法可以追回的财产状况;13.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14.债务人是否存在符合退税或退费等的情况;15.债务人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管理人应当及时对债务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走访,前往银行、工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登记部门等进行查询,向债权人、职工、股东等了解情况,通过网络进行查询查证等。管理人也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调查的方法一般包括:

(一)调查债务人的营业状况

管理人应当前往债务人住所地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管理人可以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并拍照留存。同时,管理人可以向债务人注册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债务人工商档案信息,核查债务人注册登记信息及营业状况。

(二)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1. 对库存现金、各类单据等,管理人可根据接管的库存现金信息、各类单据等材料清点核查,对于账证不符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如实登记。

2.对银行存款,管理人可根据接管的银行账户信息、法院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信息,前往对应的开户行查询银行账户基本信息、历年交易流水、司法冻结情况、余额情况等。对账户内有余额的,应当及时划转至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可以查询债务人是否存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以及保险、理财类资产。管理人无法接管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查询债务人银行账户信息、保险信息、理财信息、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信息,并将账户内余额划转至管理人账户。

3.对实物资产:

(1)管理人可以前往存货的存放地,实地清点核实存货的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存货包含债务人开发房产的,管理人应当通过各地的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网站核实房产的预售网签备案信息、实地核查房产实际入住状况以及相关发票凭证等;
(2)管理人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对设备、构筑物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相关合同、凭证、施工文件、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进行核实;
(3)不动产所有权:管理人可以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登记部门调取相关登记信息,涉及国有企业的不动产可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取;
(4)不动产所有权:管理人可以前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债务人名下的车辆,核实车辆的所有权证、行驶证、购买发票、保险单、车钥匙等;
(5)管理人在接管中可以向债务人调查立项文件、相关许可、施工合同、工程进度、付款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数据,并根据案件情况接管有关资料核查在建工程信息。

4.对有价证券,管理人可以前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查证券信息。

5.对无形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接管到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域名、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权利证明文件、相关合同文件、权利期限与账目记载,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公开渠道全面查询债务人的无形资产信息。

(三)调查债务人的对外债权

管理人可以调查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相关情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履行期限及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等情况。管理人通过查账进行核实的,要核实债权内容是否账账相符,将核查属实的债权进行重新分类登记,并予以确认。

(四)调查债务人的股东出资情况

管理人可以查阅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出资凭证、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管理人未能获得验资报告、出资凭证等资料的,可通过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及财务凭证确定出资情况。

(五)调查债务人对外投资情况

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情况及投资额、现存票面数额、出资证明书数额等核对无误后进行登记;对其他长期投资,管理人可以对被投资主体、投资额及相关合同、票据等文件进行核实,无误后予以登记。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也可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咨询具体的出资情况。

(六)调查债务人财产被其他人占用的情况

管理人可以查明财产被占用的原因、相关依据等。

(七)调查债务人占用他人财产的情况

管理人可以查明债务人占用他人财产的原因、数量、相关依据等。

(八)调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九)调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十)调查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

(十一)调查有关债务人的未审结诉讼、仲裁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

(十二)调查债务人是否存在应退未退税款的情况

管理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税务主管部门查询债务人是否存在应退未退税的情况。如存在,管理人应及时申请退税。

(十三)调查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情况。

二、接收、清查和保管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受理企业重整后,管理人应当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与债权申报、继续履行合同、资产处置等相关的法定职责。管理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接管制定接管方案,并按照接管方案进行接管。

(一)接管工作的主要事项

  1. 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掌握在公司手中的关联公司公章等印章,并由专人保管。公司及其职员因正当原因需使用印章时,必须遵循管理人制定的印章使用制度,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加盖印章后,管理人需复印相应文件资料留底,以防止文件在加盖印章后被篡改,并对使用人等情况予以登记备查。

2.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经营凭证。债务人未进行五证合一的,除营业执照外,管理人还应接管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等。

3.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历年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等。网上报税账号是债务人依法履行税务申报义务的登录账号,若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拒不告知的,管理人应及时与属地税务机关联系,获取账号信息。金税盘系债务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抄税的工具,若金税盘无法正常使用,管理人应及时与属地税务机关联系,恢复金税盘的使用。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数量应与金税盘中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管理人则需要前往公司所在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挂失。

4.公司的文件、合同、协议等原始档案材料。

5.公司的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对外债权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各类资产凭证。

6.债务人的批准设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7.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证照、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8.对车辆、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接管。对车辆接管不能的,应对外发布遗失声明,避免车辆造成第三人损害而由债务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9.公司的人事档案资料。

10.公司的银行账户和现金。

11.公司的涉诉案件材料(包括以债务人为原告、被告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及仲裁等)。

12.其他事项的接管和移交。

对上述公章、证照和权利凭证等接管不能的,应予及时对外公告遗失,声明失效。

(二)接管工作的基本程序

  1. 债务人工作人员要提前进行资料清理、准备工作,这是接管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之一。在准备过程中,债务人工作人员可随时就有关问题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协商。

2.根据工作进程的需要,对于急需处理事宜所涉及到的移交事项,应当优先安排移交。对于其他事项,可配合重整工作进度陆续移交。

3.管理人和公司留守人员按照所移交和接管的事项,由上述专人调动本组人力,分工负责移交和接管,所有移交和接管事项必须制作交接清单,一式两份。

4.公司留守人员向管理人实际交接时,应该按照交接清单逐项交接,管理人认真核对、清点,严格做到账实相符,即交接清单记载事项与实物必须一致。

5.管理人清点资产的同时,开展对资产的评估工作,努力做到清点与评估工作同步完成,为后期工作的迅速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6.交接工作完成,公司、管理人负责交接的人员、监交人分别在“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栏上签字,并由移交人签署保证全部移交承诺书。

7.对于移交后暂不使用需要封存的资产,由管理人以封条形式封存,由管理人相关负责人员在封条上签字。

8.对于需要由原占有人员继续保管使用的财产、资料等,由管理人委托原占有人员继续妥善保管使用,并由原占有人员出具相关承诺书。

9.对于无法交接的资料,或交接资料中无法体现出来的信息,公司要向管理人进行详细的介绍,必要时,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

(三)接管工作的具体操作

一般情况下,对于有形资产和书面文件,采取实物移交的方式。对于不动产和特殊的动产,在实物移交的同时,还要移交权利凭证。对于银行账户等,则通过移交钥匙、印鉴,变更密码等方式,将实际控制权移交。根据移交接管事项的不同,结合项目推进的具体情况,对接管移交操作如下:

  1. 公章、权证类

公章、权证类事项的交接,包括接管移交事项中的第(一)(二)(五)项内容,由管理人法律组专人负责接收,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监管、使用。

2.文件、诉讼档案类

文件、诉讼档案类事项的交接,包括接管移交事项中的第(四)(九)项内容,由管理人法律组专人负责接收。

3.账簿、资产类

账簿类事项的交接,指接管移交事项中的第(三)(六)(八)项内容,由管理人财务组专人负责接收。

4.人事档案类

管理人在接管过程中综合各种情况,经审慎判定债务人已无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的可能性,且不需要继续营业的,可以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上述材料如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决定由债务人继续开展营业的,管理人可予以委托债务人的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并对保管、使用事宜进行监督。

(四)接管流程

  1. 通知债务人有关人员

管理人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债务人有关人员,向其介绍破产程序、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并向其住所邮寄《告知书》、破产受理裁定书、决定书和公告。若债务人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的,则需前往其住所走访调查,张贴上述法律文书。

2.制作接管调查笔录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相关财产和资料时,应制作《接管调查笔录》,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债务结构、破产原因等内容,并明确交接内容。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管理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应有两名调查人员在场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协助的,管理人可以书面报告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措施责令有关人员协助。

(三)接管清单

接管清单适用于管理人接收债务人的证照、印章、财务资料、文件资料、财产和其他资料时使用。

三、收回债务人财产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1.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2.管理人有权依法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三)质物和留置物的取回

  1.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2.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的,管理人应当事先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取回质物、留置物的,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且人民法院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确认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行为前,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相关规定】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节选)

(2015年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接管调查职责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建管理人工作团队,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将团队名单报本院备案。
第七条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本院查阅有关材料,通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确定接管时间。
第八条  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和全面的管理人工作制度,包括管理工作规程、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报本院备案。
第九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方案应当报本院批准。
第十条  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刻制印章函等法律文书到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印章交本院封样备案后启用,管理人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并设置使用登记记录,管理人印章不得在所涉破产事务之外的任何场合使用。
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持本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公章及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印鉴向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的存款划入管理人账户集中统一管理,不能自行划转的可以申请本院扣划。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所有开支必须按内部审批程序批准后从管理人账户列支,大额支出应当经本院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管理人接管时应当制作移交清单、接管笔录,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接管工作完成后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签名确认,并在债务人营业场所公告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
(一)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
(六)债务人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管理人接管过程中,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及时申请本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程序,申请本院对可能被转移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管理人完成接管后,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恢复诉讼和仲裁。
第十六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本院采取强制措施。
管理人对所接管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或遗失。
第十七条  管理人清算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债务人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  在接管过程中,管理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一)债务人的营业状况;
(二)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三)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
(四)债务人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五)债务人出资人的出资情况;
(六)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七)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八)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
(九)有关债务人的未审结诉讼、仲裁以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
(十)有关债务人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管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调查,管理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应有两名调查人员在场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管理人可以报告本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管理人完成接管后,经本院许可,可以聘用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作为留守人员。管理人决定聘用留守人员时,应当与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同时解除原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报酬标准、以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留守人员的劳动报酬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从破产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完成接管后应当制作阶段性工作报告,向本院报告接管工作情况。
第三章  权利审核职责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将债权审查结论书面通知申报人。
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完成债权审核和债权表的编制,因特殊情况未完成债权审核和债权表编制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书面说明。管理人应当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材料不全的,管理人应当允许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补充。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管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必要合理费用,但不得单独就此收取管理人报酬。
前款规定的已进行的分配,是指债权人补充申报时本院已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财务资料、人事资料、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确认职工的劳动债权,必要时可以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核实情况;职工对劳动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并要求更正的,管理人应当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职工。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职工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受理取回权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管理人确认取回权成立的,应当报本院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审查结论;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应当报本院备案并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审查结论,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管理人不得单独对取回权申请收取报酬,但本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人受理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申请的,参照取回权审查程序办理。
第四章  财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办理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应当制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接管完成后向本院提交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的预算报告,根据破产程序的进度定期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 序时应当同时提交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时应当严格坚持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厉行节约,勤俭办事,降低清算成本。
管理人不得将破产费用用于破产管理工作以外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不得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实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本院许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实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事前报本院审查。
第三十条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决定予以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登记、清理、审计、评估、变价,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管理人处置易损、易腐、易贬值、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应当报本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应当申请本院以摇号方式确定中介机构,深圳市内的不动产应当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拍卖。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管理人应当将其财产列为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拒绝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管理人应当以债务人名义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企业商号等无形资产应当及时确定权属,适时变价出售。对于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管理人应当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及时变价处置。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相对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相对人在限定时间内未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上述程序债权人损失仍不能得以弥补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提起赔偿之诉。
第三十七条  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在限定时间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的,应当书面通知其返还财产。
上述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未返还财产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构成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向有关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本院许可,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四十条  管理人决定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决定撤诉、和解,或者承认、放弃诉讼请求的,应当事前报本院审查,必要时应征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第五章  会议召集职责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表决有关事项以现场表决为主,也可以采用通讯、网络等方式表决。采用通讯、网络等方式表决有关事项的,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表决程序和规则。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日申请本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将债权人会议的筹备情况及相关文件报送本院。
需要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日将成员候选名单报本院初审,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后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名单提请本院决定认可。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议程;
(二)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三)债权审核报告及债权表;
(四)职工安置情况,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情况;
(五)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六)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七)管理人报酬方案;
(八)本院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管理人应当将债权人会议的到会情况、表决情况及决议书面报告本院。
第四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后,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异议,也可以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管理人应当对有异议的债权进行复核,经复核仍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管理人。逾期不起诉的,视为无异议。
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审查过程和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或者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应当及时申请本院裁定。

【文书模板】

文书模板一:接管通知书

接管通知书

XX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XX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XX年X月X日作出X号《决定书》,指定XXX事务所担任管理人,XXX为管理人负责人。管理人现就接管事宜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应从XX公司接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贵方应向管理人移交的XX公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财产类:(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及相关凭证;(2)公司占有或管理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有形财产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乾鼎盛世公司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存货等;(3)公司占有或管理的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及相关凭证;(4)债权债务清册及相关合同、协议等凭证;(5)公司占用或管理的其他财产及相关凭证。
2.证照、印章类:(1)公司经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各类经营许可证书及资质证书等;(2)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3.账簿类:(1)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2)公司审计资料和年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年审计报告、年检报告、验资报告。
4.文书类:(1)公司设立运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立文件、章程、合同、协议、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2)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相关人事档案资料;(3)公司经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等。
5.涉诉材料: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乾鼎盛世公司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所有案件。
6.需要移交接管的其他重要资料及财产。
以上准备工作请在20XX年X月X日前完成,并请将上述移交事项制作详细清单。
二、接管工作安排
管理人拟于20XX年X月X日上午10时在XX地址办理接管事宜,请贵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按时参加。
三、责任告知
自人民法院受理XX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XX公司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按本通知之内容及要求如实详尽地向管理人进行移交。如因公司怠于履行保管、移交义务,导致公司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缺失、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XX公司的有关人员将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以上所称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员工安排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将通知公司的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职工可按照公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与管理人联系,确认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安置事宜。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认可,管理人可以聘用公司的有关人员作为留守人员。
特此通知。
XX公司管理人
20XX年X月X日

文书模板二:接管调查笔录

XX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接管调查笔录

时间:20XX年X月X日
地点:
询问人:
被询问人:股东王X
以下为询问笔录内容:
管理人:20XX年X月X日,XX法院以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XX年X月X日,XX法院以X号《决定书》指定XX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开展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清楚?
#: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破产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是否清楚?
#:
管理人:你在公司的身份?在公司的经历情况?
#:
管理人:请谈谈公司登记、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股东出资等情况及变更情况。
#:
管理人:公司的业务状况?
#:
管理人:公司的管理机构状况?
#:
管理人:公司的银行开户、账户、存款等情况?
#:
管理人:公司何时出现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
#:
管理人: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能否相抵?
#:
管理人:公司出现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原因是什么?
#:
管理人:公司财务管理是否健全?报表、账簿、凭证是否完整?
#:
管理人:公司印章、证照、文件、资料是否完整?
#:
管理人:对照接管清单目录,请描述有关情况?
#:
管理人:(如称不能或部分不能移交的)请说明不能移交的事项和原因是什么?
#:
管理人:你认为应于何时何方式移交较为妥当?或限你何时移交,是否清楚?
#:
管理人:股东出资是否及时到位?有无虚假出资、欠缴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
#:
管理人:股东股权有无设定担保?有无被采取冻结、监管等保全、执行措施?
#:
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状况?
#:
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侵占或变相侵占公司财产?
#:
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过错造成经营亏损或破产?
#:
管理人:公司有无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状况如何,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
管理人:公司是否应当继续营业,理由是什么?
#:
管理人:公司应留用哪些人员?理由是什么?工资标准多少?
#:
管理人:公司需要哪些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
管理人:公司有哪些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
管理人: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存在下列情况: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
管理人: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无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个别清偿是否使公司财产受益?
#:
管理人:有无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情形?
#:
管理人:公司的财产有哪些?应如何处理为妥?
#:
管理人:公司有多少现金、存款?存放在哪里?
#:
管理人:公司有哪些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应如何处理?
#:
管理人:公司有哪些固定资产?厂房、设备、车辆情况如何?
#:
管理人:不动产有哪些,面积多少,产权登记、编号等情况?
#:
管理人:在建工程进展情况,工程款结算、支付情况?
#:
管理人:车辆登记、审验、违章情况?应如何处理?
#:
管理人:设备情况,购置时间,使用情况,现值情况?应如何处理较好?
#:
管理人:公司的应收账款有哪些?应如何处理为妥?
#:
管理人:公司的对外投资有哪些?应如何处理为妥?
#:
管理人:公司的无形资产有哪些?应如何处理为妥?
#:
管理人:应如何让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
管理人:公司有无财产为他人所有?
#:
管理人:公司哪些财产已经设立抵押?
#:
管理人:公司有无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押或留置情况?情况如何?
#:
管理人:公司有无财产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
#:
管理人:公司主要财产的去向、处理等情况?
#:
管理人:公司有哪些债务?有多少类型,多少户,金额是多少?要求整理、提供已知债权人清单。
#:
管理人:公司有多少职工,是否都订立劳动合同,是否都有办理社会保险?要求提供职工名册。
#:
管理人:公司有无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有无拖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管理人:公司现有职工如何处理为妥?
#:
管理人:公司有无欠缴税款?情况如何?有哪些税种?欠税金额?
#:
管理人:公司最大(主要)的债权人是谁?最主要的债权有哪些种类?应付材料款情况?民间借贷情况?银行借款情况?
#:
管理人: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情况?他人为公司债务担保情况?
#:
管理人:公司有无重整可能?意向如何?有无可行性方案?
#:
管理人:公司有无与债权人和解可能,有无和解的意向和努力?
#:
管理人:你认为公司破产应如何处理为妥?有何想法或具体意见、建议?
#:
管理人:公司有无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应如何处理为妥?
#:
管理人: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是否清楚?
#:
管理人: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管理人:本次询问暂就到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管理人还有相关情况需要向你调查询问,你有义务配合,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问是否清楚。
#:
管理人:请你核对笔录。若有与你陈述不一致的地方,请直接在该处修改后签名确认。如无误,请在底部签名处签名确认。
#:好的(看笔录后签名)。
#:(记明阅读核对、确认情况)
被谈话人:
谈话人:
记录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文书模板三:接管清单

接管清单

XXXX有限公司破产案接管清单——证照类

序号
名称
数量
编号
有效期
备注
























移交人(签字或盖章):               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XXXX有限公司破产案接管清单——印章类
序号
印章字样
数量
类型
印模留样
备注
























移交人(签字或盖章):               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XXXX有限公司破产案接管清单——财务资料类
序号
名称
年份
月份
册数(编号)
备注
























附注:1.记账凭证封面记载的册数总数与实际接管不一致的,应在备注中进行说明。
2.账簿资料应按最短期间(月或年)进行接管,如实填写接管清单。
移交人(签字或盖章):               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XXXX有限公司破产案接管清单——文件资料类
序号
文件名称
数量
原件/复印件
内容
备注
























XXXX有限公司破产案接管清单——财产类
序号
种类
描述
存放地点
限制状态
备注
























移交人(签字或盖章):               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XXXX有限公司破产案接管清单——其他资料
序号
名称
内容
状态
备注




















移交人(签字或盖章):               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蒋阳兵”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360度解码破产程序之管理人接管(十)

蒋阳兵

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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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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