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剥离(作价入股)交易架构与涉税分析

投拓江湖 投拓江湖
2020-11-18 17:11 6389 0 0
资产剥离的交易架构:A企业(卖家)与B企业(买家)共同成立新的公司C。新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分立,前提是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如果是国有企业,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作者:投拓江湖

来源:投拓江湖(ID:TT707276146)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也称作资产剥离),将土地装入一个新的公司,是投拓人员经常在拿地实操中听到的一种交易思路,这是一种能够有效降低收购方税负,且能切割风险的交易架构。本文对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交易架构的细节,以及涉税问题跟大家做一些分享。

我们在这里讲的资产剥离,是一种交易思路架构设计的高阶玩法,适用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收并购项目。写这篇文章是因为我的知识星球和微信群里有很多人问过这个问题,进而有必要专门开一篇文章讲述一下。

首先,为什么会有资产剥离这个问题,直接进行项目土地转让必须要满足在建工程转让的投资进度条件,而且卖家要承担巨额的税负,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其次,如果是遇到一个项目公司名下,有多宗土地,已经开发了部分地块,出让方准备转让未开发的净地;或者出让方公司名下,除了土地还有其他非房地产业务,准备转让土地的。是不能直接收购整个公司的,因为这不仅会大大增加收购的成本,还会卷入很多原公司的已有或者未来的各种风险。

举个我在工作中实际操作过的项目为例:

某项目A总用地面积220亩,已开发三期,剩余72亩净地未开发,其中前面三期开发的物业住宅部分已基本售罄,大约剩余5万㎡商业,7万㎡车位的存货。土地方因其他项目现金流紧张,急需出售A项目。那么问题来了,这个项目怎么交易呢?

思路一:直接股权收购,思路是没问题的,但是剩下那么一大堆难以去化的物业,比土地本身的价值还要大,都想做开发商,没几个公司愿意做资产接盘侠。还有一个巨大风险点,已开发部分物业政策风险、法律纠纷风险、税务风险、债务风险难以把握。

思路二:在建工程转让,这个办法其实也OK的,也绝对满足25%的投资开发标准要求,相比股权收购也更加干净,但是还是没有解决巨大存量物业的问题。

所以,交易架构创新势在必行,先进行资产剥离,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才是比较合理的思路。

资产剥离的交易架构和路径:

1、A企业(出让方)与B企业(收购方)共同成立新的公司C。新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分立,前提是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如果是国有企业,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A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进行财产分割;

3、剥离出来的土地,进行价值评估,按市场价格差价,由A企业补缴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

4、A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作为C公司的入股出资;

5、A企业将持有的C企业的股权转让给B企业,或者是从C企业减资退股的方式实现货币退出。

需要提一个重点,在很多地方的国土局原则上是不允许土地分割办证的。即使要新办证,也遵循一个原则,核查该宗地上未开发土地剩余多少,然后决定分割办证的必要性,当剩余开发土地面积占比很少时,一般不予办理。

即使前面的条件都满足,可以办,过程也会走得相当地艰辛,不知道你是否等得起。剥离之前有必要先去国土部门核实这个问题。

如果存在一个土地证上面已经有部分开发的,将资产剥离打包出售给特定公司后,原项目公司所属的开发风险仍然存在。如果土地不能分割办证,则需要将土地整体装入。原项目公司所涉的债权债务关系,如遇债权人追偿的,虽然原公司可以用财产抵押作为保全措施,或者通过登网发布公告等方式声明,对原有债务单独承担责任等处置方式,但是新设的公司仍然可以被列为追索对象。这在民法典上,属于善意第三人制度。 

关于涉及到的税务,及其处理的问题:

对于出让方而言,涉及到的主要为四个税种:

一是土增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企业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这条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我们知道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房地产的销售行为或者视同销售的行为。公司新设及分立,土地权属发生了转移,而且产生了实际的对价交易,应当认定为销售房地产,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是企业所得税问题,分立的公司接受原公司的土地资产,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作为应税对象缴纳所得税。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土地作价入股,可以视作是股东的实物出资,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但是新公司转让股权给买方的行为,需要就股权溢价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三是增值税。土地作价入股是涉及增值税的,增值额的确定,由投资入股的进项税额减去销项税额,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如果要想较少税负,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所关联的债务,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 

四是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对于买方而言,只涉及股权转让总价款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以及3%-5%的契税的缴纳问题,其他税种不涉及。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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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资产剥离(作价入股)交易架构与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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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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