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评媒
来源:大队长金融(ID:captain_financial)
2020年11月20日, 沈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针对华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正如大家所预测的一样, 这场披着“合法”外衣的逃废债大戏的终幕即将上演。
对于债权人而言, 破产重整成功即意味着债权人和华晨集团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而此前华晨集团转移走香港上市公司华晨中国股权的行为 也有可能在破产重整方案中“一笔勾销”。那么在破产重整程序中, 债权人又是否还有机会“找回”华晨集团那些被转移走的重要资产, 来提升自己的清偿率呢? 搏一搏, 金杯变宝马, 从法律角度而言, 这并非毫无可能, 所以破产重整并不仅仅是华晨集团“逃废债”的终局, 也有可能是债权人维权的开端。
众所周知, 破产不是你想破就能破的, 有的破产申请交了两三年, 也没有任何回音, 比如最早的债券违约企业中城建, 但有的破产申请可以“光速”受理, 比如早前和北大方正、青海盐湖和这次的华晨集团。
但是, “光速”破产对于债权人而言并非一件坏事, 相反拖拖拉拉不破产, 对于债权人而言才是最不利的情况。《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规定的“撤销权”是法律上债权人对抗“逃废债”行为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但该等撤销权所能针对的也仅仅只是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和六个月内的行为, 因此“光速”破产反而使得债权人有机会要求管理人行使撤销权。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的交易, 因此华晨集团在2020年5月22日和7月9日分两次将合计11.89%的华晨中国股权转让给辽宁交投集团; 9月30日将其持有的30.43%的华晨中国股权转让给辽宁鑫瑞; 和6月9日将直属上市子公司申华控股股权无偿划转给辽宁华晟等一系列涉嫌“逃废债”的交易行为, 如果没有合理的对价, 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管理人撤销该等转让财产的行为。
考虑到华晨集团的上述交易很有可能属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因此想要撤销这些交易, 还需要解决一个问题, 那就是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否可以对抗《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撤销权。
想要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首先需要回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该等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 应当审查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 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妥善处置方案, 那么该等无偿划转行为并不符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无论是股权转让后的债券违约行为或是现在的破产重整都已经说明, 当时的处置方案至少是不妥善的。
更何况, 《破产法》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层级相同, 因此以国资委批准无偿转让为由对抗债权人撤销权, 在法律上并不成立。从立法目的来看, 允许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本身的目的本身就不是给国有企业逃废债, 转移资产提供便利的途径, 否则在审查无偿转让时就不需要反复强调妥善债务清偿方案的重要性了, 因此国资委批准“无偿”转让只是对于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判断, 并不是对于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盘算。所以, 国有产权无偿转让不是给逃废债开后门, 如果有人想借此走后门, 那么债权人仍然可以借助《破产法》的规定维护自身权利。
当然, 如果进一步考虑到, 辽宁鑫瑞已经在11月5日将华晨中国的股权质押给了吉林信托, 因此即便撤销股权转让, 是否可以一并撤销该等质押, 取回的股权是否仍有权利限制, 仍然受到视吉林信托究竟是否属于善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是, 无论如何, 如果可以撤销该等转让, 至少能够让华晨集团的资产价值或重整价值大幅提高, 对于债权人而言都是极为有利的。
想要解决上文的质押问题, 合并破产可能也是一条思路。
根据“法人人格独立”原则,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通常也贯彻“一企一案”的宗旨, 但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复杂, 且存在财产混同等情况, 因此在破产实践中也存在“实质性合并”的操作。
所谓破产程序中的实质性合并, 也称实体合并, 是将破产之多数关联企业视为一个企业, 对各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合并计算, 并且消除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和保证担保关系, 将合并后之破产财产, 分配给集团整体上的债权人的过程, 讲得更通俗点, 就是要让华晨中国和辽宁鑫瑞、辽宁华晟等接受其划转的资产的全资子公司一起破产。
如果能够合并破产, 那么实质上华晨集团就等于在破产程序中“取回”了那些被划转走的资产, 更有利的是如果辽宁鑫瑞也进入破产程序, 那么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管理人同样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在华晨中国股权上设立的担保, 亦或者是可以将股权质押所获得的融资纳入破产财产。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那么, 究竟如何让这些子公司合并破产呢? 《破产法》本身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目前对于“合并破产”最详细、最高层级的规定体现在2018年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也就是说, 可以申请合并破产, 而是否合并破产的关键就在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法人人格是否高度混同。
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 证明法人人格混同在法律上难度很大, 但是华晨集团这次的情况又有不同。或许是太过自信, 辽宁瑞鑫竟然是华晨集团全资控股的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22日, 注册资本仅为1000万元; 9月30日就受让华晨中国的股权; 10月10日增资为40亿元。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辽宁鑫瑞作为华晨集团全资控股的子公司, 需要华晨集团、辽宁鑫瑞自行举证证明不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虽然企业合并破产与否并不是诉讼程序能够解决的问题, 但是规则就摆在那里, 如果管理人或者法院真的想无视这些规则, 可能也得掂量下法律的重量。
事实上, 针对华晨集团和辽宁鑫瑞的疑问还有很多: 如果按照华晨集团的说法, 华晨中国股权质押是为了融资需要, 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那么融资款去了哪里?是单独清偿了部分债权人的债务吗? 如果是, 那么如此幸运的债权人究竟又是谁? 如果是, 那么这笔债务究竟是谁的? 是成立不足两个月的辽宁鑫瑞吗? 还是其实代偿了华晨集团的债务? 如果代偿的是华晨集团的债务是否说明了两者间的资产混同?
当然,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 在合并破产的情况下,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六个月内的单独清偿, 同样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目前的报道, 本次重整只涉及华晨集团本部自主品牌板块, 不涉及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及与宝马、雷诺等的合资公司, 但像辽宁鑫瑞这样接收其资产的全资子公司是否合并破产恐怕才是债权人应该去关心和争取的。
坦白说, 华晨集团一系列转移资产的操作并不算隐蔽, 而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来就是大额的资产划转, 然后设立质押, 一连串的操作只用了短短两个月, 其中的目的可谓司马昭之心了。
而华晨集团的“光速”破产甚至带着些许挑衅的味道, 你至少拖到一年之后再破产, 那个时候无偿转让和单独清偿的行为就无法被撤销了, 也算是给《破产法》留了点面子。
但是, 华晨集团的操作就是那么豪爽和直接, 完全不顾忌法律问题, 直接干就是了。那么, 让华晨集团如此有恃无恐的, 究竟是什么? 如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尚且无法得到保障, 那么恐怕是对《破产法》和地方债务问题最大的讽刺。
就在本文刚刚写就的时候, 传来了两个重磅消息。第一是证监会决定对于华晨集团及其债券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是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周末召开会议, 对于最近的风波作出了回应,直接把“维护法制权威”和“恶意转移资产逃废债”上升到了“政治站位”的高度,要求规范市场秩序。上一次证监会和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梦幻联动后, 蚂蚁金服的上市戛然而止。监管部门的发声想必能够对华晨这样的发行人以及背后的操盘者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债券市场到底是信仰法治还是信仰权力, 可能就在今次这一役了。这一次,让我们再次拭目以待。
投资是否还能过山海关, 这个问题恐怕是华晨集团及其背后之人在这场破产程序中最需要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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