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与重生系列(一):360度解码破产程序之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蒋阳兵 蒋阳兵
2022-08-17 11:17 4078 0 0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破产一般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而不论债务人是否已经进入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而在法律层面上,破产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并对债务人的主体进行注销的清算程序。广义的破产除了狭义的破产清算程序外,还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债务人进行挽救性重整或和解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程序的统称,即由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统一组成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在我国立法中,尤其是《企业破产法》,并未严格区分广义和狭义的破产概念的适用,既有使用广义概念,也有使用狭义概念。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破产概念的表述也不尽相同。如德国的破产法便将其表述为“支付不能”,日本法狭义概念为“破产”,广义概念为“倒产”,一般包括破产法、民事再生法和更生法。

对应破产概念的广义和狭义区分,破产法也存在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破产法主要指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原因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广义的破产法除了前述狭义的破产法的制度外,还包括为了避免债务人被破产清算注销而建立的挽救性的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一般指广义层面的破产法。

二、破产法的性质与内容

一般法律的性质以其立法目的作为区分标准。破产法律制度的出现,一开始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不为债务人的失败买单,同时也能使各债权人之间保持平衡、获得公平受偿。因此,其更体现为私法性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不仅在地域上的数量有所增加,在员工、交易对象方面也是大量增加,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破产不仅对其债权人有所影响,而且对成百上千的员工乃至相关产业链都会有影响。因此,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不仅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还要兼顾相关社会影响,让企业有序退出市场。通过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设计、对法院的权限的赋予,加强国家层面对企业破产的监督、干预,同时也有利于资本的流通和市场的优胜劣汰,体现了破产法律制度的公法性质。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就是兼顾私法性质和公法性质的市场主体退出法,通过对债权债务的集中清理,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

另一方面,破产法又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实体规范中包含了破产财产的范围、进入破产程序合同履行问题、取回权、撤销权、别除权、抵销权等法律问题,程序规范则包含了破产申请和受理、管辖、债权人会议以及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详细程序。

三、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破产法的建立使得各债权人能在法院的主持下,由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公平清偿各债权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破产法具有以下制度价值:

(一)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公平受偿的破产程序进行的最终目的。它一方面使得未到期的债权加速到期,以免这部分债权人债权到期的时候已无财产可分,保障债权人的预期利益。另一方面,全体债权人分类按顺序公平受偿,如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具有优先受偿权,也是与其他民事法律相结合,避免破坏商事交易的稳定性。

(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如果没有破产法律制度,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法人在负债累累、毫无价值创造能力的时候,还继续占有土地资源和其他设备等,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走入执行程序时,依然无法实现债权,最终各方利益都会受损,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因此,破产法对于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至关重要。这也能及时切断债务链条的膨胀,帮助债务人和相关交易主体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运行。

(三)帮助债务人挽救危机或重获新生

通过破产法的制度设计,尤其是预重整和重整程序的建立,能够帮助有继续存续希望的企业挽救债务危机,通过融资和调整经营策略,使得债务人能够转危为安、重获新生。即使债务人无法继续存续,即通过破产程序也能正常退出市场后,再谋发展。尤其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存在,能够让自然人债务人不因为债务缠身而再难有机会重新进入市场经营环节,拥有再发展的机会,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作者: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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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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