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筹划系列1:下医治已病——债务重组正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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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15:41 2770 1 1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两千多年前,《黄帝内经》中提出“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即医术最高明的医生并不是擅长治病的人,而是能够预防疾病的人。

    企业和人一样,也会有生、老、病、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欠钱不欠命,求生无罪,只有活下来,才是对债务真正有意义的负责;

    接下来我会分以下三期来分享我对债务筹划的认知做个简要总结,详细内容欢迎私下交流探讨:

系列1:下医治已病——已经违约后,当与银行沟通不畅,资产即将被银行推至司法拍卖,或欲将债权招商转让给陌生民间机构,身为债务人、抵押人、担保人该如何自救;

系列2:中医治欲病——即将违约前,如何设置防火墙切断担保链,保护企业优质资产;

系列3:上医治未病——正常经营时,如何对资产、负债、股权、经营四条主线进行风险预防及控制;


一、何为债务重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典型债务重组,是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提高债务利率并展期;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等值的亏损商品抵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只偿还本金,免除借款利息;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合同条款转换为债务人的股份。债务重组业务的有效落地需要统筹考虑债务人的履约意愿、担保方的资信能力、重组方的资源整合能力、当地政府的支持力度,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中,债务重组要求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第三方参与相关交易的情形,也即以不同于原合同条款的方式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债,或新组建的公司承接原债务人的债务,从不良资产经营的角度,债务重组的业务开展要首先完成不良资产债权的收购,在收购完成后再启动债务重组业务。


二、为什么要债务重组?

    众所周知的原因导致了企业面临着一波又一波的财务危机,这些危机的到来给企业的生产运营和良性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和经济负担增强企业的运营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优化企业的经济发展环境,使企业获得一个喘息的机会,继而来进行调整经营,以时间换空间,跨越低迷周期。通过债务重组企业可以轻装上阵,避免企业最终落下破产的悲剧。


三、如何开始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必然会引起债权人一定的利益让渡,有时也不排除以债务人的权益再损失为条件以获得债权人的支持,两败俱伤的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因此是否选择进行债务重组及何时进行债务重组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实操层面中的债务重组大都发始于债权人的诉讼追索甚至执行程序,极少有企业会有预判性的主动提起债务重组或进行债务危机预防与筹划。但从目前存在的案例来看,一旦进入到债权人主张权利阶段,企业往往已经积重难返,往往不能取得债务重组的最优解决方案。

    因此,债务重组应该是企业在分析自身负债结构基础上进行预判,从而尽早进行债务筹划的过程,并明确在未来债务危机爆发,企业将采取什么手段协商各方的利益整合,以换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四、典型案例

1、基本情况:M集团因盲目扩张,又面临银行贷款抽贷,大部分应收款成为呆账、死账,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支付银行本金、利息,拖欠员工工资、拖欠供应商应付款,A银行欲转让M集团债权。

2、重组方案:采用债务重组+战略转型

1. 通过A资产公司回购债权,重新制定还款时间和利率,避免了企业资产被拍卖或破产,再无翻身的机会;

2. A资产公司加大对M集团应收款的催收力度,并处置了部分非核心资产,为M集团回笼了大量资金,解决了部分资金枯竭的难题;

3. 优化核心资产结构,重新进行产品市场定位,并引进了新的战略投资人,最终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和信用。


总结:债务重组是不良资产行业从“打包、打折、打官司”到“重组、重整、重生”转型的关键抓手,作为不良资产行业从业人员,也非常期待能有更多重组成功案例,我们公司也在重点做这类业务,也欢迎对债务重组业务感兴趣的朋友们多交流指教,实现多方共赢!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特殊机遇投资之道”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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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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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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