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根据公布的关于对北京磐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其中提及“同一私募基金按照不同
投资金额分设不同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存在不公平地对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问题。”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
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那么,同样作为理
财产品的资管产品,相关费用如何收取才算公平对待投资
者?
笔者分析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规定,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管理费用与金融机构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相对应,可视为该业务履行的对价。故理财公司收取固定管理费实质为管理受托人财产的酬劳,与业绩无关。那么,就同一产品,对于不同投资者,是否可以收取不用的管理费率?
笔者认为,既然管理费可视为是履行业务的对价,如果金额不同,导致履行义务的难度不一样,但是同一产品下的管理费,一般都是集合运作管理,而且管理费也与管理期限挂钩,因此,除非在履行义务的难度及复杂度上存在差异,而且基于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考量,管理费理应是同一费率。
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根据前款规定,业绩报酬是金融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虽然业绩报酬属于管理费的一类,但它不是基于履行特定业务而产生的费用,而是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就业绩达成约定的激励措施。私募基金有专门的规定要求同一产品只能有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但理财相关规范并没有此类限制约定。
那么,对于同一个理财产品的业绩报酬,针对不同投资者,是否能有不同的提取方法?笔者认为,既然业绩报酬与产品的管理业绩相关,所有投资者的资金均为集合运作,不进行区分,故,业绩报酬理应是同一提取方法。
03销售费的收取
由于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并不相同,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也会收取销售费用。一般而言,销售费用由委托资产支付。那么,不同渠道的投资者自然需要承担不同的销售费用。只是,针对同一销售渠道,其需要承担的销售费应当相同。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理财产品及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管理,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因此,公平对待投资者是理财公司应当秉持的一项重要原则,相关费用的收取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然,理财产品相关费用的收取,还期待监管部门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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