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阳新芽
来源:投拓狗日记(ID:ziguanshidai)
周末收到公众号后台留言:“新芽,我们最近在收购一个在建工程,涉及到资产剥离,想听你讲一下资产划转。”
嗯,之前有一篇“地产并购中,资产剥离方式的选择”,这次把“资产划转”拿出来重点说一下。
假如一家公司名下有多块土地,我们要收购其中一块土地,怎么操作?直接收购显然不行,用土地作价入股又受到25%投资额的限制,同时需要缴纳土增税、增值税、契税等高昂税费。做分地块独立核算吧又很难撇清债务关系,难以做到风险隔离。这时,可能就会考虑到资产划转了。
常见两种资产划示意图
资产划转在早期是指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流转。随着财税﹝2014﹞109号《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通知》出台,将资产划转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比如新芽有一个这样的案例:#目标公司A是一家面包公司,除主营业务外,公司名下还有一宗住宅净地,2018年4月和登山哥公司谈拢,将土地转让给登山哥公司。双方决定,先由面包厂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至100%控股壳公司B之后,再由登山哥公司收购。
01、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
特别注意,关于无偿划拨是否增收增值税,财税2016年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列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为了符合该条件以达到免征增值税,在转让资产的情况下尽量以“一并转让”的方式操作。
02、土增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8]57号《关于企业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项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03、所得税
资产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重组方式,在所得税层面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方式。
财税2014年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划转情形的税务处理。
1.特殊性税务处理
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2.一般性税务处理
国税2015年40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双方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 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要求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务报送《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04、契税
根据财税[2018]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0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令)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以资产划转的方式实际上产权已发生转移,双方均需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总结
1.关于25%投资总额的限制
目前,国家对划转是否需要满足25%的投资总额没有明文规定,绝大部分地区认为划转不属于“转让”行为,不要求完成25%的投资总额。
2.关于12个月不得转让
根据<财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要求企业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新公司股权。因此,收购方出于节约交易成本考虑,无法快速完成股权交割,只能退而通过股权代持等协议安排先行锁定交易。
由于其节税效应、风险隔离优势、不受25%投资额限制,目前的地产并购实务中最通用的的资产剥离方式就是资产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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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三分钟解读,地产并购中资产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