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解读,地产并购中资产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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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10:29 4479 0 0
由于其节税、风险隔离优势、不受25%限制,最通用的的资产剥离方式就是资产划转

作者:阳新芽

来源:投拓狗日记(ID:ziguanshidai)

周末收到公众号后台留言:“新芽,我们最近在收购一个在建工程,涉及到资产剥离,想听你讲一下资产划转。”

嗯,之前有一篇“地产并购中,资产剥离方式的选择”,这次把“资产划转”拿出来重点说一下。

假如一家公司名下有多块土地,我们要收购其中一块土地,怎么操作?直接收购显然不行,用土地作价入股又受到25%投资额的限制,同时需要缴纳土增税、增值税、契税等高昂税费。做分地块独立核算吧又很难撇清债务关系,难以做到风险隔离。这时,可能就会考虑到资产划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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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两种资产划示意图

资产划转在早期是指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流转。随着财税﹝2014﹞109号《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通知》出台,将资产划转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比如新芽有一个这样的案例:#目标公司A是一家面包公司,除主营业务外,公司名下还有一宗住宅净地,2018年4月和登山哥公司谈拢,将土地转让给登山哥公司。双方决定,先由面包厂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至100%控股壳公司B之后,再由登山哥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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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

特别注意,关于无偿划拨是否增收增值税,财税2016年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列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为了符合该条件以达到免征增值税,在转让资产的情况下尽量以“一并转让”的方式操作。

02、土增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8]57号《关于企业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项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03、所得税 

资产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重组方式,在所得税层面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方式。

财税2014年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划转情形的税务处理。

1.特殊性税务处理

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2.一般性税务处理

国税2015年40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双方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 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要求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务报送《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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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契税 

根据财税[2018]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0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令)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以资产划转的方式实际上产权已发生转移,双方均需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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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关于25%投资总额的限制

目前,国家对划转是否需要满足25%的投资总额没有明文规定,绝大部分地区认为划转不属于“转让”行为,不要求完成25%的投资总额。

2.关于12个月不得转让

根据<财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要求企业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新公司股权。因此,收购方出于节约交易成本考虑,无法快速完成股权交割,只能退而通过股权代持等协议安排先行锁定交易。

由于其节税效应、风险隔离优势、不受25%投资额限制,目前的地产并购实务中最通用的的资产剥离方式就是资产划转。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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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三分钟解读,地产并购中资产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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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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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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