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增资都需要进场公开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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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16:42 15738 0 0
有无例外情况?具体如何操作?

作者:杜 娟 、童 颖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 第32号令)(简称“32号令”)规定,国有企业作为融资方进行增资,原则上应在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购重组团队根据这一规定,结合以往办理国有企业增资业务的实务经验,梳理了在国有企业作为融资方增资的具体方式与操作流程,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国有企业

在介绍国有企业增资方式与操作流程之前,先为大家厘清国有企业的认定。根据32号令规定,国有企业包含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具体为: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此外,国家出资企业指的是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二、国有企业增资方式有哪些

32号令将国有企业作为融资方进行增资的方式分为一般方式与特殊方式两类,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投资方是国有企业增资的一般方式,而无需进场,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则是国有企业增资的特殊方式。具体适用如下:

1、适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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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五类情形下,只有相关机构、企业批准决策,即可以非公开协议形式进行增资。

2、适用公开征集投资方增资的情形

除上述五类情形外,国有企业进行增资的,均应采取公开方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三、国有企业增资具体操作流程

1、公开增资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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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证研究

融资方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聘请外部专家或自行开展公司增资可行性研究并制定增资方案。

(2)审批决策

审批情形

审批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

国资监管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

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国家出资企业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融资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

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融资方的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

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报经审批后,融资方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应注意的是,融资方增资属于特别决策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审计评估

①财务审计

融资方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由融资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融资方进行专项审计。

②清产核资

因融资方增资导致国有股东(单一或合计)不再处于控股地位,或使国有独资企业变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需要进行清产核资。

③评估备案

由融资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增资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4)实施交易

①提交挂牌申请

融资方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及相关纸质文档材料。

②信息披露

融资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3)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5)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6)募集资金用途;

(7)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8)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9)增资终止的条件;

(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③意向投资方登记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融资方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

④投资方遴选

提交投标文件:符合遴选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投标和报价文件;

选定投资方:融资方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以单独或组合的形式多轮次遴选投资方。融资方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⑤签订合同

确定投资方后,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双方或多方签订增资协议。

(5) 履行交割

①资金结算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交易保证金、服务费用原则上采取场内结算、人民币计价、一次性支付。

②出具交易凭证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

③交易信息公告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④工商变更登记

融资方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内容包括注册资本、股权构成与股权比例、董监事人员等。

2、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操作流程

以该方式进行增资的,融资方按照研究论证——审批决策——审计评估——合同签署——工商变更的流程办理即可。应注意的是,在审批决策阶段,除需要按照公开增资流程中的审批决策进行外,还需将能否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事宜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

是否应进场公开交易关系到国有企业增资的合法合规性,是国有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最为关注的一点,或直接影响其增资结果的效力。通过以上的梳理与归纳可知,国有企业增资存在公开与非公开两种方式,并非全部需要公开进场征集投资者,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投融资双方可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交易,但同时应注重融资方审批决策手续的合法与合规。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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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并购重组|国有企业增资都需要进场公开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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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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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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