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没必要为《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的出台感到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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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1 14:14 1722 0 0
2017年12月22日,朋友圈被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刷屏,不过细心的人会发现该文件的落款是11月22日,12月22日不过是《通知》的公布日期。

作者:王平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2017年12月22日,朋友圈被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以下简称《通知》)刷屏,不过细心的人会发现该文件的落款是11月22日,12月22日不过是《通知》的公布日期。《通知》的出台,引发了市场的恐慌,甚至被某些媒体解读为银信类业务不得在投资房地产等。笔者细读《通知》后发现,《通知》并不是公众号所传的那般悲观。那么,让我们先细看一下《通知》内容:

定义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

根据《通知》,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定义明确银信类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及财产权信托,也是首次对银信通道业务进行定义。定义的目的对业务类型进行准确判断,从而使得相关业务便于管理,避免模糊地带。

强化银行对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管理

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银信类业务进行分类,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

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信类业务中,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和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注意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安排,与自身流动性管理相匹配。

本部分实质是要求银行对银信类业务进行穿透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集中度、计提资本和拨备等相关管理。事实上,穿透监管原则早已经在监管实践中执行,而且,今年监管部门已经对纯通道业务进行了打压。因此,《通知》要求并不新颖。

明确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的职责

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不应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应积极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提高专业管理能力,为委托方银行提供实质金融服务,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应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加强尽职调查,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本条实质为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为了规模等目标而做纯粹通道业务,而应当强化自身专业管理能力,近年来,监管部门也不提倡纯通道业务。从《通知》来看,信托公司仍然可以做银信类业务,但必须履行受托职责,主动参与项目管理,避免纯通道。当然,信托公司也不得有接受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银信类业务投资范围未有新规定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通知》此处并非不得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如果业务合规,仍然可以投资。比如,符合“四三二”要求的项目仍然可以做。因此,本次并未增加投资限制,只是重申原来的投资限制。

综上,本次《通知》更多强化了银行对银信类业务的管理职责。但对银信类业务本身,并未有太多实质性新要求。不过,《通知》强化银行对银信合作类业务的管理,一些不规范业务将得到清理和整改,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减银信类业务规模。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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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其实,没必要为《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的出台感到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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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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