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融资最新放款通道整理

西政资本 西政资本
2020-06-21 11:09 3113 0 0
当前除了常规的明股实债类融资架构外,其他可用的放款通道越来越少。

作者:西政资本

来源:西政资本


笔者按: 

自2020年4月份以来,市面上的资金越来越多,优质房企的融资成本持续下降。非持牌类资金机构目前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钱多却找不到好的项目;二是有钱、有项目却投放不了。从市场的情况来看,当前除了常规的明股实债类融资架构外,其他可用的放款通道越来越少。为便于说明,笔者就当前地产融资可用的放款通道做详细梳理,其中通道所涉合规问题需重点注意,亦欢迎读者与笔者交流和探讨。

一、银行及信托委托贷款

受地产金融的严监管影响,各银行的支行、分行涉房融资的审批权限上移,额度亦明显收缩;地产信托方面,额度管控更加严格,涉房产品数量在银保监会2020年5月8日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出现明显回落。在当前两会重申房住不炒的基调下,银行、信托机构的放款通道越来越紧,即便可操作也基本要求单一机构作为投资人。以信托委贷为例,当前更多地是要求非房主体作为融资主体,当然通道费也相对较高。

二、通过金交所放款

(一)金交所定向融资计划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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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公司在金交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单一机构资金认购该定向融资计划,其中可设置受托管理人(也可不设置),负责相关投后管理及费用的收取;

2.定向融资计划的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用于项目开发;

3.特别注意,投资人为单一机构资金,优选底层为国企性质的项目公司;

4.资金流向:投资人账户——交易所结算账户——项目公司账户。

(二)金交所债权投资计划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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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介机构与融资方签订《融资顾问协议》或授权委托书,对融资方和融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2.项目公司在金交所发行债权投资计划,单一机构认购该债权投资计划;

3.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用于项目开发;

4.特别注意,投资人为单一机构资金,优选底层为国企性质的项目公司;

5.资金流向:投资人账户——交易所结算账户——项目公司账户。

(三)金交所资产权益转让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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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底层材料、摘挂牌企业信息、土地购买合同等,转受让方签署资产权益转让协议;

2.资金机构为开发商提供资金XX个月,到期转让方回购或设置连带责任担保、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

3.特别注意,资金需为单一机构资金。

三、通过AMC放款

(一)直接放款给地产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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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产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人/原债权人与其股东或关联方或可控制主体(建议为非国企)之间设计一笔应收债权,地产项目公司将该应收账款转让给AMC,单一机构资金从AMC处认购该应收债权。

2.地产项目公司作为原债权人,对到期回购该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以其名下土地作为抵押担保。

(二)间接放款给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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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方或股东或可控制主体与项目公司形成债权,具体可通过签订买卖协议再补充发货收货单等方式实现,流水需及时处理,但需注意开票和报税的问题。

2.建议关联方或可控制主体(债权转让方)等尽量选择非国企,以便于操作。债权转让方将对地产项目公司的应收转让给AMC,AMC转让给资金方。

注意事项:

1.通过AMC放款的实质为资金方不直接放贷给融资方,而是通过AMC购买一笔融资方作为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中附带抵押权,可以把AMC理解为银行委贷角色。

2.以上架构可通过AMC办理代持抵押。

3.特别注意,资金不能是募集资金。

四、通过合伙企业放款(明股实债)

目前越来越多的机构通过搭建合伙企业的方式进行放款,并进行明股实债的相关操作,若当地国土部门不接受非金融机构或合伙企业作为抵押权人,则在代理抵押层面则可通过与地方AMC合作进行办理。

五、股交所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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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层面,不接受个人投资人作为投资主体,亦需进行资金归集。目前实操中有通过委托投资方式进行操作,亦有借用资管计划通道进行操作的,是否选用主动管理会导致支付不同比例的通道费,且资管计划均需遵守分散投资的规定;

2.按照目前的操作,对于发债主体通常有成立至少1年以上的要求;

3.需注意的是,4月份流传的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可转债业务有关事项的函》(清整办函〔2020〕30号),明确发行人需为区域股交所挂牌的股份公司,且不允许股交所作为通道,要求停止为房地产、类金融、异地企业及有限公司、城投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等主体发行可转债等等。虽然该文件未正式印发,但是有些区域已经开始按照该政策执行,该文件亦反映出一定的监管风向。

4.目前部分区域股交所可操作可转债模式,但是相对比较谨慎。不过该模式在放款通道以及办理抵押方面具备优势。

六、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除此之外,目前亦有部分网络小贷公司亦可作为放款通道,通常通过线下签署合同。出于形式合规的需要,通道方需通过签批制进行相关审批流程,但资金成本不得超过年化24%,且无法配置杠杆。

七、结论

因监管的问题,2020年的地产融资放款通道且用且珍惜。


业务联系人:刘宝琴,电话:0755-86556896,手机:13751178868(微信同号),邮箱:xizhengtouz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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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202005:地产融资最新放款通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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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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