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多花了1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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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10:59 3368 0 0
票已开母公司,证还未下来,结果多花了1一个亿……

作者:阳新芽

来源:投拓狗日记(ID:ziguanshidai)

“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发票是母公司的抬头,现在需要变更股东,不知道是否存在计税风险。”

很多企业在招拍挂拿地时,当地政府要求在项目所在地必须成了独立的子公司,这样有利于将税源留在当地,也有利于项目公司享受当地优惠政策。

但是公司成立和开发资质办理需要时间,这样就会出现母公司先签署协议缴纳出让金,然后再装入子公司开发。

如果转移处理不当的话,可能会造成“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既定事实”。税务机关将依法要求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契税等税费。

我们来分析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1:母公司出钱拿地,还在申请竞拍阶段,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情况2: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情况3: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并取得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1

还在竞拍申请阶段

情况1:母公司出钱拿地,还在申请竞拍阶段,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如果只是处于申请阶段的话,只要在竞买申请表上按模板填写好未来要成立子公司进行开发,完全可以规避后面的各种麻烦。

根据(国土资发[2006]114号)“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买成功后,国土部门先与母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母公司办理完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约定国土部门直接与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票已开母公司,证还未下来

情况2: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如果在竞拍申请中未就子公司事项约定,已造成票据开给母公司,但权证暂时还未下来。可以在国有土地部门的配合下,将权证过户到子公司名下。

然后,到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换成子公司抬头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大多数还是能更换。如果无法完成更换,只要将母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在子公司入账进土地成本,后期税务机关也是会认。

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企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企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1)房企、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2)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3)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3

证已开给母公司

情况3:母公司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并取得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情况3与情况2相比,母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在法律上该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母公司。母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过户到项目公司,是一种土地转让行为。这将面临税收和法律风险。

如果仍需过户到项目公司,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开发至投资总额25%时,转让至项目公司;

2、将资产划转至项目公司;

3、作价入股。

1、资产转让

由于地产管理法要求,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方可转让。完成25%以后,在建工程转让涉及到到大量税费。

2、划转至项目公司

(财税〔2015〕37 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3、作价入股

(国税发[2006]187 号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既然视同销售,那么母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土增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而项目公司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

因此,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对比下来,可以发现,通过划转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子公司,可以享受特殊计税,从而实现节税。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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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多花了1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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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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