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商银行试点助贷业务,背后隐藏两大市场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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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15:28 2384 0 0
银行100%出资,网商负责技术服务、催收等

作者:小慧吖

来源:新流财经(ID:xinliucaijing)

11月2日晚,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网络小贷新规)。11月3日,上交所、蚂蚁集团先后公告,蚂蚁集团将暂缓在上交所科创板、港交所上市。

一个月后,新流财经了解到,作为蚂蚁集团的子公司,其旗下分量最重的银行牌照——网商银行最近正在寻找银行合作助贷业务。

一位接近网商银行的从业者表示,这项合作的产品是网商银行的核心产品——网商贷,此番助贷合作,由合作银行出资100%,网商银行负责贷款服务中放款、还款等技术服务,网商银行会向合作银行收取技术服务费。此外,催收工作也由网商银行进行。

这项合作会以分润的模式进行,值得注意的是,网商银行在其中分润的比例比之前蚂蚁集团和合作银行在“借呗”产品合作中的比例少了大概15%。

目前助贷市场,一般银行和助贷机构的分润模式合作,双方会设置一个阈值,简单来说——助贷平台资产不良率会设置一个数值,如果不良率控制在数值以内,坏账由银行方自己承担,超过该数值,助贷方会向银行补偿超过部分的坏账本金。

不过,目前网商银行和第三方银行的助贷合作并不会设置阈值。“网商依旧是话语权比较强的一方。”一位合作银行人士坦言,毕竟流量以及风控服务依旧来自网商银行端。

此前,网商银行也有和邮储银行等第三方银行合作,但主要采取“联合贷”的模式进行,也就是双方按比例共同出资。

蚂蚁集团贷款业务方向

如今,从联合贷到助贷,网商银行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蚂蚁集团在未来信贷模式上的方向——

第一、蚂蚁集团或许会逐步将互联网贷款业务转向其银行牌照,以及未来会开业的消费金融牌照下面。

日前,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再强调——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一致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

换句话说——并不是企业自称自己是金融科技,就可以不遵循金融市场的规则,只要开展和金融沾边的业务,都需要纳入金融监管。

将贷款业务转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旗下,更有利于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蚂蚁消费金融的股东之一千方科技日前在其电话会议中,接受提问“蚂蚁集团停止上市了,千方科技蚂蚁集团的合作,以及消费金融板块进展”时,千方科技答复:“蚂蚁把小贷转了一部分到消费金融。消费金融板块,目前还在做准备。”

近日,有网友向新流财经表示,其20万额度的借呗被关闭,却多了网商贷的额度。

或许市场会有疑惑,“网商贷”是主打小微企业贷款、农村金融服务,银行与网商银行合作“助贷”,此类资产究竟是属于消费贷还是小微企业贷款?

如此疑惑有些多余,虽然网商银行官网定位自身“为小微企业、大众消费者、农村经营者与农户、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但,即便是“网商贷”这类主要面向“商家”的贷款也不是不可以对自身定位做出调整。

第二、“银行+银行”的联合贷或是未来主流方向。但需要注意的是,今年9月,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曾公开表示,下一步,要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建立商业银行互联网联合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将该类业务纳入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MPA)。

日前已经有地方银行接到窗口指导——将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纳入MPA考核,MPA考核指标资本与杠杆指标有所变动,增加联合贷款杠杆率(20分),其中,出资比例10分,贷款利率10分。出资比例=合作方出资金额/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比例高于20%得满分,比例低于15%得0分),贷款利率计分规则暂未明确。

“网络小贷新规”中提及“联合贷”业务部分主要针对的是——“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情况,并未对如微众银行这类”银行+银行”联合贷的模式作出要求。但也不排除会有上述MPA考核指标逐步出台。

银行直接受到银保监会监管,“银行+银行”的合作模式所接受的监管会更严谨全面,未来,“银行+银行”或者“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的联合贷同样会更严谨。

“网络小贷新规”下发后,信贷业务各方角色均在观望中,大机构的一举一动,一定程度上值得其他助贷平台、金融科技公司、银行机构参考。

当然,网商银行目前“助贷”合作也是在做试点,同样需要边走边探。

网络小贷新规后的市场变化和争议点

”网络小贷新规“下发、蚂蚁集团暂缓上市……近段时间,助贷、联合贷市场一些主体开始调整业务规划。

除上述网商银行与其他银行进行助贷合作外,亦有银行在对接巨头旗下助贷平台时变得审慎。

一家城商行本在蚂蚁上市前夜计划与一家互联网巨头旗下助贷平台合作,但在蚂蚁暂缓上市后,该银行暂停了合作推进,理由是——银行风险控制外包、双方合作的合同不能修改不符合规定、助贷平台在合作中的分润较高、银行方纯出资给助贷平台的模式已经不符合监管要求。

近年来,中小银行借住互联网巨头的助贷、联合贷产品做大自身消费贷规模,这类互联网贷款的监管与发展速度不匹配,监管存在一些空白区域,不过其中的模式缺陷监管层早有评判。

近段时间,一些地方监管对当地城商行开展助贷、联合贷也变得严格。有北方城商行人士表示,其所在地监管只允许其与银行合作联合贷款业务,并且只限本地业务,业务不能出省。

此外,亦有地方银行陆续收到监管窗口指导。

上述几件事例突显出目前助贷、联合贷市场存在的敏感点——

首先,不得不承认,互联网巨头和中小银行在联合贷合作中,互联网巨头话语权较强,分润比例较高。毕竟,流量掌握在互联网巨头手中,且互联网巨头拥有更出色的金融科技能力,因此中小银行在互联网巨头出资极少的联合贷业务中产生依赖。

但若转成全部助贷,互联网巨头不出资,互联网巨头则无权查询用户个人征信,对于金融科技能力较弱的银行而言,不一定有能力单独做好用户风控,用户体验会打一个问号。

风险控制的边界在何处,始终值得探讨。

其次,从大方向上来看,目前互联网巨头的贷款业务并未停止,蚂蚁借呗、京东金条依旧在与诸多银行合作,并且银保监会明确提出“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与蚂蚁集团开展业务合作,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只是,未来合作的主体或许会从不被“正名”的网络小贷转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旗下。把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是未来的监管方向。

再者,城商行、农商行这类属地性明确的金融机构,如果要开展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是否应该限定服务本地客群,回归本地服务?

如果按此监管逻辑,城农商行应该如何获取本地客户,助贷平台或者金融科技公司是否应该改变策略,与地方性银行合作,只推荐所属地区用户?

如果要放弃与助贷平台合作,城商行、农商行的自营消费贷款又要如何做大规模?这背后涉及到的是城农商行从系统到风控、场景开发、业务推广等各方面的全流程变革。

归根结底,银行不断向数字化转型的进程中,无法脱离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但其中涉及的数据治理问题、核心风控问题、资金损失问题等,一直是横亘在双方之间极难平衡的点。

从监管层最近的发声可以明确的方向是——监管鼓励金融科技,鼓励金融创新,甚至鼓励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这就说明金融科技公司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不管是传统的金融业态,还是新兴的金融业态,都应该遵循金融业的基本规律。要提高市场效率,同时还要防范风险。

金融要服务实体,金融也不能形成寡头垄断。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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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独家|网商银行试点助贷业务,背后隐藏两大市场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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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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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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