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裕道人
来源:资管裕道人(ID:lwwjy1991)
大家好,我是裕道人
历时两年,华泽钴镍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的判决终于实锤落定。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消息,证明了此次案件的落地。关于该案件的审判,最大的看点来自保荐机构和中间机构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起诉,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在二审中被判定均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的保荐机构就是国信证券,中介机构指的是瑞华会计事务所。
按照国内法律“同案同判”的思路,此次国信证券“华泽镍钴”保荐项目的民事赔偿终审判决,对今后虚假陈述案件赔偿将产生非常强烈的示范效应。
笔者承认,虽然赔偿比例提高到了100%,但是对于投资者赔偿总额却一言难尽。但毕竟作为首个案例,其积极的一面大于消极的一面,尤其是对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而言,此次华泽镍钴虚假陈述案的二审判决,较好地体现了投资者保护的思路,也给今后类似案件处理树立了一个标杆和意义。
一.事件再回顾
讨论之前,有必要再简单地回顾一下当年的华泽镍钴造假事件。
公开资料显示,华泽镍钴是一家以镍钴金属材料加工为核心,依托大型镍钴资源矿山资源,以相关材料的科研独创和加工技术为特色的一家有色金融联合企业。
2014年,华泽借壳上市。2015年11月,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遭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华泽镍钴收到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的 告知书,该文件提到华泽镍钴在2013-2015上半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有关情况,此外还存在虚假记载和无效票据入账等信息。
2018年1月,华泽镍钴收到证监会的责令改正措施,包括董事长在内的17位高管也分别收到警告;2019年7月,华泽镍钴宣告摘牌。
而作为其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和审计机构,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事务所,也遭到监管处罚。
国信证券被处罚,主要是其在核查关联方以及 审计等方面未勤勉尽责,虚假登记,无效票据;被没收收入700万元,并处以罚款合计2,100万元。瑞华则是因为在审计财务报告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被没收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发以390万元的罚款。
二.被投资者起诉
事情到此并没有终完结,国信证券和瑞华事务所被监管处罚之后,紧接着迎来了 投资者的民事索赔。
据报道,自2019年12月一审首批投资人和胜诉以来,先后有5000多名投资者在成都中院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了华泽镍钴及中介机构国信证券、瑞华会计事务所。
上文提到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在责任分配问题上,上诉人表示一审判决国信证券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错误。
在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书中显示,华泽镍钴所涉及实控人通过大量无效票据侵占13亿元,这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保荐人国信证券只需尽责复核,就能够 发现问题。所以国信的问题不在于能力或者专业技术,而在于态度和意愿问题。
归纳一下:一审认定国信之前的过错在于“疏忽大意”、在共同侵权中是“基于过过失”,均与事实不符。
显然,对于这样的判决,国信证券自然是不服的。在其上诉中表示,一审法院区分赔偿责任正确,但是自身分则比例过高。而瑞华则认为,在本案中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最终,四川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专业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和审计机构,如果按照执业规则勤勉尽责并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华泽镍钴虚假陈述即应到被发现,其过错并非一般疏失,而当属重大过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才有了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以上就是事情的大概框架,具体信息可以参考有关信息和裁判文书,这里不再对过多的法律条款进行展开和分析。
三.遗憾在哪里?
从40%到100%,看似国信和瑞华要承担巨大的损失,但是这里还有一个更为关键的要素,就是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的认定,这也是该案件的讨论焦点之一。
一审和二审对于这两个日子的认定存在分歧:
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1月10日为实施日,而国信和瑞华则主张2014年4月25日为实施日;至于揭露日, 一审法院(成都中院)认定为2017年7月7日,而二审高院则认为揭露日为2015年11月24日。
修改揭露日的区别在哪里?当然事关投资者损失的认定和保荐中介机构的赔偿问题。简单来说,股民可以主张的投资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基准价)*可获赔的股票数量。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在股民的买入均价差不多的情形下,卖出均价和基准价越高,投资者可以获赔的损失金额就越小。
而此次揭露日的修改,直接减少了投资者损失的认定,具体可以参考其他文献。
这也是为什么国信证券和瑞华各自在40%、6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改成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看似股民的赔偿款有了完全的着落,但是四川高院还改了华泽钴镍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这样的改正导致投资者损失核算的大幅缩水,所以说“口惠而实不至”也就能够理解了。
关于此案,一位法律人士表示:
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股民(作为当事人)与律师(作为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期待着这个案件在最高院发生逆转,同时也希望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规则能够更加地清晰明了。
四.意义何在?
本号专注资管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所以比起上述的内容,本章更想谈一谈其积极意义和示范效应。
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表示:国信证券“华泽钴镍”保荐项目民事赔偿案终审判决,将对今后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产生示范效应。
随着国家对于资本市场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投行业务执业质量不仅是注册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更决定了证券公司未来是否会因此承担巨额民事赔偿和国内资本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国信证券而言,更是应该从类似的案件中汲取教训。作为曾经的“保荐王”,国信证券近年来屡次因保荐业务受到处罚,今年以来IPO撤单率居高不下,其保荐能力、是否勤勉尽责遭到质疑。
作为老牌券商,国信证券的综合实力毋庸置疑。尤其是在2007-2012年,国信证券连续六年被深交所评为“最佳保荐机构”。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显示,2014年国信证券的营收、净利润、投行收入分别在行业排名中位列第5位、第4位、第4位。而到了2018年,这三项指标分别下滑到第11位、第8位,第9位;2019年,分别排名第9位、第10位、第8位。
也就是说,2016以来,无论是投行项目数量,还是投行业务收入,都呈下降趋势。近2年虽然有所回升,但依旧难以追上当年的高光时刻。因此对于国信来说,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完善对企业的持续督导工作,整顿庞大的保荐队伍是当务之急。
写在最后
据悉,近期有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案进行审理,中介机构的担责比例成为市场关注的核心。而这个案件,其示范效应和意义不言而喻。
此次案件的判决,也是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举措。
越来越多的案例和政策显示:投资者保护不仅仅是口号,更会落实为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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