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C法务工作的点滴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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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10:21 5923 0 0
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务工作专业性、行业性都非常强,需要从业者具有金融法务复合型素质、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以及较高的沟通表达能力,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发挥法务工作应有的价值,以下结合自己的工作,谈几点体会和建议。

作者:清泉居主人

来源:清泉叮咚响(ID:chenshizegd)

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法务工作专业性、行业性都非常强,需要从业者具有金融法务复合型素质、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以及较高的沟通表达能力,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发挥法务工作应有的价值,以下结合自己的工作,谈几点体会和建议。

一、几点体会。

一是注重思考和积累。既包括法务专业、也包括行业知识的思考、沉淀和积累;比如:如何化解债务人或抵押人虚构租赁合同损害我司权益?再如如何加强抵债项目物业、场地的管理,避免业主权利受损,及业主责任的风险产生?也有一些行业发展的思考,如不良资产投资与司法处置的关系、作用如何、法律尽调和财务评估在不良资产投资处置中的作用等。

二是最大限度发挥法务工作价值。以法律视角、手段推进不良资产项目收购和处置,往往能获得项目估值的关键点和项目处置的新转机。

如一债权项目,处于执行中止阶段,多年来未发现有财产线索,债务人多年来一直未与我司联系,也不配合我司的债务清收。近期突然向我司表达重组债务的意愿,令我司颇感意外。在处置前律所出具的尽调报告中也未披露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和新的重大事实。后在通过一些公开尽调网站核实有关尽调情况时,发现该债务人近期被某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执行标的巨大。合理的逻辑推理是该债务人被发现有新的财产线索,于是审查人员将该线索提交业务部门经办,循合法途径确认相关财产线索,并抓住时机与债务人谈判,提高该项目的重组价格,提升了该项目的价值。

又如比如某资产包收购,由于审查出卖包银行在办理抵押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瑕疵,审查意见建议调低估值获得采纳,我司最终竞得价仅比竞争对手高出10几万元,与内部评估价差距较小,较好发挥了法律审查对定价的支持;某供销社债权协议转让,破产管理人主张项目划拨用地不属于破产财产,抓住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是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出台,判决吸纳生效解释的相关精神,建议业务部门依法主张我司作为抵押权人的别除权,并获得了采纳。

三是对风险防控抱持敬畏之心。对于AMC的法务人员,应该审慎对待每一个上会项目、每一份档案资料,每一份法律文书,客观中肯地出具每一份法律意见,与业务部门同事反复论证每一项处置方案、维权举措的合法有效性,力争取得最佳法律效果。

二、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以法律尽职报告为抓手,夯实AMC公司投资处置业务基础。

法律尽调报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存在不规范、不完备的现象。在资产收购处置过程中(特别是处置过程,由于评估报告捆绑法律尽调,不直接对法务部门负责,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尽调报告质量),部分代理律所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水平不高、内容不太规范、功能弱化,未能发挥其法律风险的识别、量化及对定价的影响功能。或可以规范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模板可作为抓手,提高法律尽调活动的质量。

二是建议充分发挥公司律师的作用,打造诉讼专家团队。

目前AMC公司法务人员负有代理公司的一些复杂疑难的诉讼、仲裁活动方面的职责,这方面尚有潜力可挖。建议在充分发挥代理律师和驻场律师力量的同时,亦可探索由AMC公司律师一并参与案情分析、方案决策与庭审活动,以达到优化诉讼效果、锻炼法务队伍的目的;同时某些AMC法务部还承担了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管理职能,其他业务部门的公司律师(如有)建议承接上述风险在各自业务部门的落地监测、管理、报告、处置等工作。

三、建议充分发挥资产所在地合作律所的积极作用。

对属地所管理的存量项目的进展情况(主体存续、抵押物现状、执行状况等)及时更新信息,为项目处置、客户延揽等创造条件。

四、其他建议

一是落实债权资料的归档责任。收购资产包、资料归档不及时,可能造成日后诉讼维权举证方面的困难,建议在制度、流程中落实业务部门双人负责的资产归档的时限责任制。

二是加强对破产清算时效等的监测力度。鉴于一些债权破产项目的专业性和时限性比较强,建议业务部门应加大对债权资产中破产项目的专项监测力度,针对破产管理人的债权申报、分配方案审议、异议提出等,作出符合时限要求的反馈,更好维护AMC公司的合法权益。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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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AMC法务工作的点滴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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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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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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