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地方资产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体适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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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16:00 2831 0 1
意见出台后,相关法律法规从不同侧面,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

作者:清泉居主人

来源:清泉叮咚响(ID:chenshizegd)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思路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原则、内容及实现方式。其中实现方式有引战(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入股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三种。根据整理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是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进行若干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支持

意见出台后,相关法律法规从不同侧面,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依法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注重维护持股员工、非公有制股东的合法权益,激发新型市场主体的活力。”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提升非公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兼并重组的动力。”

二、关于外部战略投资者的引进

意见“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鉴于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大都尚未实现股份制改组,不具备实施条件,此处内容主要提示非国资主体通过入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方式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体资格问题。

1、监管文件对于非国有资本主体入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无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原则上是鼓励的。未见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该问题有明确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相关外部监管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第三条规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2、如发生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控股地方公司的股东变更事项,需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事前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金监函【2019】874号文)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变更控股股东的事项需事前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关报告。

3、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对股东资格、股东出资形式、财务状况、控股及持股行为等作出了更为严格、明确的规定或者限制:

(1)要求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但主要股东(持有5%以上股东,或虽不足5%但对决策管理有重大影响)、控股股东(持股超50%,或虽不足50%但有实质控制权)应为企业法人,并承诺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布名单起2年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其中控股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章程中载明。

(2)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信用不良记录;法人股东应当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主要股东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4)对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进行了限制(不得超过1家),已经控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在其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

禁止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

(5)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要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担任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期限未满的;有故意犯罪记录;最近3年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

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其他操作层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国资管理法规,内容庞杂,涉及股权增发与转让、资产评估、治理结构等等,此处不再赘述,建议针对混改具体问题,再行分析论证。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具有丰富的内容,对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深化改革而言,具有重要的探索意见。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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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浅析地方资产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体适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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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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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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