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负债业务法规变迁史(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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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23:43 3324 0 0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负债业务,已成信托业既定的监管红线。了解信托负债业务相关法规变迁史,有利于我们充分理解信托不得开展负债业务的真实含义。

作者:王平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负债业务,已成信托业既定的监管红线。了解信托负债业务相关法规变迁史,有利于我们充分理解信托不得开展负债业务的真实含义。以下按年度展示信托公司负债业务的监管历史变迁。

二零零二

2002年,信托公司负债业务开始整顿,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 】(现已失效),其中第三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第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2007年3月1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失效,由《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取代,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未有关于信托公司负债业务的禁止性条款。与之同时颁布的《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则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开展负债业务。

由于我国信托公司发展早期确实开展过信托存款等负债业务,监管部门为了明确信托机构的资产管理机构属性,因此需要清理信托存款等负债业务。

二零零三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快信托投资公司原有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03]37号),对信托负债业务进行清理,具体规定为:

各信托投资公司按照要求,对原有以负债资金办理的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和其他资金运用业务以及委托存贷款业务进行清理(以下简称原有业务),原有业务清理的重点是偿还原办理的信托存款。信托投资公司原办理的委托存贷款业务,要根据每笔业务的具体情况,规范为信托业务或代理业务。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本次清理包括原有以负债资金办理的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和其他资金运用业务以及委托存贷款业务等原有业务。

二零零五

2005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再次对信托公司负债业务进行了严肃清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及到期信托计划清算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87号),其中明确规定:

为防止信托投资公司将应清理负债转入其他科目,防止以新负债替换老负债,各银监局应将信托投资公司以卖出证券回购、卖出信贷资产回购方式从事的负债业务,按其业务实质纳入同业拆入一并考核,同业拆入(包括卖出证券回购、卖出信贷资产回购)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信托投资公司现有以卖出证券回购、卖出信贷资产回购方式从事的负债业务余额不得再增加,应在原回购合同到期后逐步将其压回至规定比例内。在原有业务清理考核过程中,各银监局要认真考核,深入分析,严防信托投资公司以借新还旧甚至挪用信托资金等违规方式兑付清理历史负债,确保原有负债在2005年底前真正清理完毕。

为了督促信托公司清理负债业务,同年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第九条甚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就包括: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

二零零六

2006年,监管文件继续重申信托公司负债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34号】,其中强调:

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的问题包括:以设立代定管理方式的单一资金信托为名变相经营负债业务。

各银监局应密切关注辖内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的合规情况,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时,严格遵守《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的规定,特别应注意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存在以各种方式承诺保底或最低收益,变相经营负债业务的行为。

二零零七

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对信托公司负债业务进行了规定,即: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此外,本次《托公司管理办法》回归信托公司本源,取消了信托公司经营担保业务的资质。

结语

在审查或设计复杂的信托业务交易结构时,我们必须仔细考量甄别信托公司负债业务。除了借鉴上述法规规定,还须明确以下事项:

其一,负债业务不等同于负债。根据会计的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虽然负债业务会导致信托公司产生负债,但是并不能将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等同于负债业务,比如信托公司可能会因处理信托事务而负担的债务,或因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债务,但这些债负债则不能认定为信托公司经营了负债业务。

其二,信托承担合同义务与负债业务并不等同。负债业务,顾名思义,通过负债的方式经营业务,比如银行通过负债的方式吸收存款,然后利用存款开展贷款业务。然而,负债业务的前提是负债。信托公司因参与交易产生的合同义务,该合同义务只要不是由于负债而产生的,该义务就不能作为判断负债的前提,毕竟合同义务与负债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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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论道监管‖信托公司负债业务法规变迁史(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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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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