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梳理(上):盈利模式及业务会计核算

负险不彬 负险不彬
2021-07-27 02:03 5228 0 0
随着监管部门的引导及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的逐渐提升,工商企业类信托业务作为新的盈利增长点愈发得到信托公司的重视,工商企业类信托业务规模在资金信托业务总规模中占比的提升也源于此。

来源:负险不彬(ID:fuxianbubin)

一、信托公司业务盈利模式

银监会于 2007年3月1日颁布了“新两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将原“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二字去掉,再次强调信托公司的本源属性,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要以开展信托业务为主要发展方向,通过公司重组和经营范围全国化,为信托公司的发展铺设新道路。信托公司的重组完善了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化解了历史风险,使其得以轻装上阵。同时,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区域化限制的放宽帮助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加强了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提升了各信托公司的主观能动性。 

信托业务收入是信托公司通过管理和运作信托业务资产而获取的报酬,也是衡量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不仅能够体现信托公司的自主管理能力的强弱,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信托业务的收入结构。其主要包括:信托利息收入、信托投资收益、信托租赁收入及其他信托收入。其中,信托利息收入和信托投资收益是信托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 

就投资方向上看,一是基础产业类信托业务基于风险相对可控,投资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其投入的信托资产规模常年占据着较高的占比;二是房地产业类信托业务投入的信托资产规模占比在 2008 年达到顶峰,这主要是受益于2008年之前火爆的房地产市场,极大增加了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积极性,扩大了融资需求。但自2009年起,房地产行业频遭政策调控,使得房价恢复理性,房地产暴利时代的终结导致信托公司对房地产领域投融资信托业务的开展变得相当谨慎;三是信托公司投向证券市场的信托资产规模在股市疯狂的时候一度走高,但现在一直处于低位;四是工商企业作为最不透明、投资管理能力要求最高、风险最不可控的资金信托业务投向,其主要的交易对手为央企、上市公司以及各行业的龙头企业。因信托公司自身自主管理能力的不足,故该领域的资金信托业务大多为银行主导的“通道类”业务。随着监管部门的引导及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的逐渐提升,工商企业类信托业务作为新的盈利增长点愈发得到信托公司的重视,工商企业类信托业务规模在资金信托业务总规模中占比的提升也源于此。 

二、信托业务的具体类型 

(一)从信托业务功能区分 

从信托业务功能的角度,可将信托业务分为融资类信托业务、投资类信托业务和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三类,其定义如下:

一是融资类信托业务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信托目的以寻求信托资产的固定回报为主,信托资产主要运用于信托设立前已事先指定的特定项目。由于对需求方具体项目的介入较晚,信托公司承担的管理职责主要为索取借款本息,对信托公司的管理能力要求相对较低。融资类信托业务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信托公司在方案设计时的灵活性以及合法募集资金的制度优势,是目前信托业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信托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收入来源。

二是投资类信托业务是指以信托资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主要发挥投资管理人的功能,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信托业务,该类业务对信托公司投资管理能力的要求相对较高,比如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

三是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交付资金或财产给信托公司,指令信托公司为完成信托目的,从事事务性管理的资产管理业务。这类信托业务由委托人驱动,信托公司一般不对信托财产进行主动的管理运用。从信托业务的资产功能看,融资类信托业务一直占据着首要位置,该信托业务资产规模的占比一直保持在50%以上。 

(二)从信托业务来源分类 

从信托业务来源可以分为集合类信托,单一类信托和财产权类信托业务。

集合类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对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加以结合管理、运用和处分。 

单一类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对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进行单独管理和运用的信托业务。 

财产权类信托又称财产权类信托或权利信托,是以财产权为委托资产,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对委托的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财产权信托主要包括债权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专利信托等。 

(三)从管理职责和管理责任承担上分类 

信托业务从管理职责和管理责任承担方面,可分为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和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 

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充分发挥主动作用,包括在项目前期(尽职调查、产品结构设计、项目审批决策)和项目后期(后续管理、风险应对等)发挥主导性、决定性作用,同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信托业务。 

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分为两类业务。一类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业务开展的过程中,仅对项目前期发挥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但是缺乏有效的后续管理能力。受托人仅负责项目后续管理沟通及协调、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另一类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

根据定义对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进行分类,投资类信托业务和集合类信托业务属于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范畴,而融资类信托业务和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单一类信托业务和财产权类信托业务则归类为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 

会计处理上,信托公司对不同信托资产按照来源和运用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反映。来源类科目应按照类别、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具体分为短期信托资产来源,长期信托资产来源,短期信托资产来源是指不超过一年的信托资产来源,包括短期信托存款,代扣代缴税金、待分配信托受益,应付受托人收益以及应付其他收益人款项。长期信托资产来源是指一年以上的信托资产来源,包括长期信托存款,委托存款,财产信托,公益信托,投资基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运用类科目应按其类别,使用人和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具体分为短期信托资产运用,长期信托资产运用,短期信托资产运用是指不超过一年的信托资产运用,包括信托货币资金、拆出信托资金,短期信托贷款,短期信托投资,信托财产等,长期信托资产运用是指一年期以上的资金运用,包括长期信托贷款,委托贷款,长期信托投资,信托租赁资产等。 

三、信托存款与委托存款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一)信托存款与委托存款

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基本限于非直接经营单位可自行支配的专项资金,信托机构可吸收的资金为1年期以上的信托存款,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一是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二是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三是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四是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五是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信托存款每笔资金都是单独管理,独立核算,信托机构对信托存款的运用效益决定信托存款的收益,并且其收益由信托机构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委托人本人或委托人制定的第三人。 

信托存款与信托货币资金十分相似,其委托人对信托资金不指定运用范围,由信托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并负责保本付息,委托人保本之外,收取固定收益,信托机构的收益来自于支付委托利息外的资金营运的多余收入,而不是收取的手续费。 

委托存款是指委托人将定额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由其在约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用途进行营运,营运收益是扣除一定信托报酬后全部归委托人所有的信托业务。 

(二)信托存款的核算 

客户提出申请,填写“存款委托书”后,信托机构应审查其资金来源,审查合乎规定后,与客户签订“信托存款协议书”,写明信托存款金额、期限、信托受益支付方法、指定受益人、手续费等,信托机构为委托人开立账户,委托人将信托存款换转到信托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托机构相应签发存款凭证给委托人。 

1、账户设置 

信托机构为全面反映和监督对信托存款的吸收、规划、付息和结余情况,应设置“代理业务负债”、“应付利息”和“营业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代理业务负债——信托存款”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款项,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和受托贷款资金等。“应付利息”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反映计提的存款利息,借方反映实际支付的存款利息,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利息,本科目应按照存款客户设置明细科目。“营业费用——利息支出”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反映预提的应付利息或实际支付的各项利息,会计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发生额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期末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照存款客户设置明细科目。 

2、账务处理 

(1)开户,信托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开立信托存款账户时:

借:银行存款活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及吸收存款;

贷:代理业务负债——XX单位信托存款户。 

(2)计息。信托存款是定期存款,原则上在期满后利随本清,但在存款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定期计算应付利息:

借:营业费用——XX信托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应付利息——XX单位户。 

(3)到期支取。存款单位在信托存款期满后,凭信托存款单向信托机构提取存款,并结清利息,如果存款单位因各种客观原因,与信托机构协商后,可提前支取,但利率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借:代理业务负债——XX单位信托存款户

应付利息——XX单位户

营业费用——XX信托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银行存款。 

(三)委托存款的核算 

客户和信托机构商定办理委托业务后,双方应签订“委托存款协议书”,标明存款的资金来源,金额,期限及双方的责任,信托机构根据协议书为客户开立委托存款账户,由客户将委托存款资金存到信托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中,信托机构则向客户开出“委托存款单”。 

1、账户设置。信托机构为全面反映和监督委托存款业务情况,应设置“代理业务负债——委托存款户”,“营业费用——委托存款利息支出”等科目。其中,“代理业务负债——委托存款户”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反映公司代客户向指定的单位或项目进行贷款或投资而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借方反映归还的委托资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委托存款资金。委托存款按照委托业务持续时间不同,分为长期委托存款和短期委托存款,本科目应按存款客户设置明细科目。

2、账务处理 

(1)开户。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业务负债——XX单位户委托存款户。 

(2)计息。信托机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按季给委托存款计息,计息的基数为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余额轧差数。

借:营业费用——XX委托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应付利息——XX单位委托存款户。 

(3)支取。委托人可随时支取委托存款,但只能限制在委托存款余额与委托贷款余额的轧差数之内,信托机构收到委托人支取存款的通知后,将款项划入委托人的银行账户。

借:代理业务负债——XX单位委托存款户

贷:银行存款。 

四、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一)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运用自由资金,信托存款或筹集的其他资金,对自行审定的企业和项目,自主发放贷款的业务,贷款的对象、用途、期限和利率等都由信托机构根据国家政策自行确定,贷款的风险责任也有信托公司承担,它的性质与用途与银行贷款相似,但更为灵活和方便,信托贷款的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某些正当、合理,而银行限于制度规定无法支持的资金需求。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委托款额度内,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和金额发放贷款,监管使用并到期收回本息的业务,由于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范围等均由委托人事先指定,信托机构对委托贷款能否达到预期收益以及到期能否收回不符任何经济责任。 

(二)信托贷款的核算 

借款单位向信托机构提出申请后,由信托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决定贷款后,由借款单位出具借据,并按要求出具贷款担保,然后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借款合同”,合同写明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到期,信托机构收回本息,如借款合同却有困难不能还款,应在到期前提前申请,有担保的还需原担保单位承诺担保,然后经信托机构审查同意办理一次续展,续展不得超过半年。 

1、账户设置 

“贷款——信托贷款”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各项贷款,借方登记信托机构发放的信托贷款本金,贷方登记收回的信托贷款本金,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发放的信托贷款的余额,具体分为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短期信托贷款和一年期以上的长信信托贷款,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利息”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应收利息,包括债权投资,拆出资金,贷款,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计提的利息等,借方登记信托机构应向借款单位收取的利息,贷方登记实际收回或预付的利息,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应收未收利息,本科目应按往来客户设置明细账。 

“利息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贷方登记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收入,期末贷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贷方,结转之后无余额,本科目按照往来客户设置明细账。 

2、账务处理 

(1)开户。

借:贷款——XX单位信托贷款户

贷:银行存款或吸收存款。 

(2)计息。信托机构按季根据每个借款单位的借款基数分别计算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XX贷款利息收入户。 

(3)收回。信托贷款到期后,信托就要及时收回信托贷款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贷款——XX单位信托贷款户

应收利息——XX贷款利息收入户。 

(三)委托贷款的核算与管理

由委托人向信托机构提供办理信托贷款的申请,信托机构审查同意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按照合同向信托机构交存委托基金,信托机构为其开立委托存款户,并专项存储,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制定的对象或项目、金额、期限以及利率等发放贷款,并督促借款单位按期归还贷款。委托期满,信托机构将已收回的委托贷款和尚未发放的委托贷款退回委托人,并收取规定的手续费,手续费按照委托金额和期限征收,手续费率每月最高不超过千分之三,付款方式、时间由双方商定,如果有到期未收回的委托贷款,信托机构应保留相应委托存款资金,贷委托贷款全部收回再全部归还。 

1、账户设置 

“代理客户资产——委托贷款”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信托机构接受委托客户委托代理发放的贷款,借方反映委托贷款的发放,贷方反映委托贷款的收回,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委托贷款的实有额,本科目应按照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 

“应付受托人报酬”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反映受贷方交来的应付给委托方的贷款利息(不含受托方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的手续费),借方反映交付给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利息,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收回但尚未交给委托方的委托贷款利息,是公司的一项短期债务,本科目应按照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为损益类科目,核算信托机构收取的手续费,贷方反映各项手续费收入,期末将贷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贷方,结转后应无余额。 

2、账务处理 

(1)发放贷款。委托贷款的发放,事先要由委托人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信托机构,内容包括了贷款单位名称,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时间,贷款利率等,借款单位按规定要想信托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并填写解决,签订贷款合同,然后,信托机构将贷款款项划到借款单位的银行账户里。

借:代理客户资产——XX单位委托贷款户

贷:银行存款。 

(2)收取手续费。信托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作为委托业务的劳动收入,手续费计算基数以委托贷款额为准,按双方商定的比率收取。

借: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 

如果按照存贷利差收取手续费,则是在按季计算代理利息是一并收取。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受托人报酬——XX单位户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 

(3)结息。信托机构负责按季收取利息,在委托贷款到期时给付委托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利息——XX单位户。 

到期收回,委托贷款到期时,由信托机构负责收回。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客户资产——XX单位委托贷款户。

如果协议规定贷款收回后终止委托,则将款项划转到委托方的存款账户里。

借:代理客户负债——XX单位户

贷:银行存款。 

五、信托投资与委托投资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一)信托投资与委托投资 

委托投资,是指委托人将资金事先存入信托机构作为委托投资基金,委托投资机构按照其指定的对象,方式进行投资,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业务,信托机构要对受托最近进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按期结清损益,在扣除相关费用之后,损益归委托人所有,委托投资既可以直接投资与企业,也可以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信托投资,是信托机构以投资人的身份,直接参与企业的投资及其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的业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信托机构的自有资金及各种及各种信托资金而非委托投资为用于明确的投资对象的专项资金。 

信托投资是信托机构以自有资金或未指定使用对象和范围的信托存款进行投资,信托就对现有项目进行审查初选,在初选项目上进行评估,然后对可否投资提出结论性意见,决定投资后,信托机构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合同一般应写明投资项目的内容、规模、方式、投资金额、参与投资的方式和具体条件,投资各方收益的分配方案等,信托机构将认定的投资资金按期足额划入合资企业账户,并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推动投资项目按时施工、按时投产、按时竣工,尽快产生效益,信托投资的收益全部归信托机构,风险也是有信托机构承担,信托投资包括短期信托投资和长期信托投资,短期信托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信托投资,具体包括股票、债务和基金等,长期信托投资是指短期信托投资外的信托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二)信托投资的核算与管理 

信托投资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信托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或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性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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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信托业务梳理(上):盈利模式及业务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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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法学博士、公司律师。 在娱乐满屏的年代,我们只做金融那点儿专业的事儿。微信号: fuxianbu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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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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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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