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的必修课:网贷平台本质是“信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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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7 14:36 4477 0 0
多一点耐心,少一些急躁,未来可期。

来源:新流财经

2020年是P2P发展的第14个年头,也是P2P监管的收官之年。已经开展4年有余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面临收尾。最新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8月底,官方确认全国正常运营P2P网贷平台仅剩15家。

行业发展至今,投资人对P2P的认识和用户教育仍然滞后于行业发展,投资人需要厘清的概念有哪些?现存用户最关心的问题又有哪些?记者调研情况如下。

什么是信息中介?信息中介≠信用中介

本应为信息中介的P2P被部分投资人误解为信用中介

 我国融资结构一直以银行为主,这导致国内投资者十分注重保本保收益,自2006年诞生以来,服务小微和个人的P2P快速发展,直到2016年,相关监管文件明确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加之早期部分P2P平台竞争激烈,纷纷用提供担保来吸引客户,市场及行业向好,众多投资人产生了信用幻觉,误以为P2P等于稳赚不赔的高收益理财。

 信息中介意味着什么?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平台是指遵照“法治化、市场化、信息中介化”的原则,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相关业务,以互联网为渠道,“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等相关服务”。这意味着,网贷平台绝不能吸纳资金从中获益,若平台承诺为用户进行兑付,则违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17日发布

其实,大部分用户对“中介”一词并不陌生,只是放到金融市场场景下,受上述原因影响产生了误解。我们把“中介”放到房产市场为例,购房用户与出卖房租的业主签订合同,房屋中介提供房源信息和撮合服务,业主提供房屋交付。同样的,用户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找到借款人信息,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向借款人出借。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参与的只是撮合。        


平台反复向用户公开强调平台信息中介定位

 

到期了怎么办?封闭到期≠借款到期

近期,“债转”这一金融词汇在P2P用户群中被反复提及,一时成为讨论的话题。用户是否真正了解何为“债转”?它的意义又在何处?记者带着这些问题,沟通了某P2P平台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情况。

何为封闭到期?

网贷产品的封闭期是指出借人通过网贷平台向借款标的出借资金后的一段固定期间,封闭期内出借人不得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债权。

 何为借款到期?

网贷产品的借款期限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期限。借款到期的依据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日期,而非封闭期到期。

借款到期怎么办?

1、 到期回款——平台严把风控,保障出借人权益

依据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期限到期出借人即有权收回出借款。此外,现存头部网贷平台在风控把关上做了一系列努力,确保出借人利益。例如,玖富普惠提供借贷撮合服务时,提供了以下风控保障:

  • 接入征信系统

 平台交易数据接入国家应急中心系统实时监测。借款人信用信息已对接征信机构,借款人一旦恶意逾期还款,其信用受损,金融活动受限,后期随着征信系统不断完善,恶意逾期借款人可能被限制乘高铁、飞机,甚至影响子女上学。

  • CFCA认证 引入仲裁

电子签章经过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第三方认证。CFCA提供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是目前我国国内级别高,具可靠性、保密性、不可抵赖性、可防篡改、可校验等措施的公共安全电子印章服务系统。

对出借人来说,在线签署协议与手写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签章可以有效存证。必要时可用于辅助诉讼举证,合同纠纷可以在线进行申请仲裁。平台将全力配合举证。

  • 一一对应 点对点债权

出借人在官网及APP上能实时查看出借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借款期限,分散程度等。在额度方面,用户平均借款额低于1万元人民币;在分散方面:用户分散在不同地域、行业、年龄等。

这样,个别借款用户即使发生违约,由于金额小,出借分散,对出借人资金的影响可降到最小。

此外,平台通过大数据、人脸识别等技术,实名认证,确保了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并且可以作为借款证据长期留存,必要时用于辅助诉讼举证。


平台用户出借额度小

  • 平台已通过等保三级认证备案

公安部安全等级保护共5级,其中第三级属于“监管级别”,完成等保三级备案,从侧面有力印证了平台的网络安全管控水平。

  • 数据接入中国司法大数据中心

作为国内首批接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中心的平台,其相关借款协议等客户签订的融资文件及数据直接接入中国司法大数据中心,有效筛查借贷信用风险,在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恶化时及时预警,大大降低借款人逾期风险 

2、 到期可债转——债转是平台给用户提供流动性的机会,非强制用户要正确认识债转,自由选择,平台仅提供债转撮合服务。此外,若出现逾期,出借人可诉讼或债权转让给持牌机构诉讼。

  • 正确认识债转

对于平台来说,为用户提供“债转”服务,是平台给用户资金提供流动性的机会。按照借款协议,债权关系只存在于借款人和出借人两方,平台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平台没有吸纳资金,也不对出借人负有债务,自然不可能通过平台来为用户兑付。

具体来看,由于部分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尚未到期时有资金使用需求,平台为用户提供可选项:债转——即封闭期到期后出借人可申请债权转让。实际上,用户进行债转,其持有的借款标的并未到期,而是由于用户有资金使用需求,平台为用户提供债权转让的机会。

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平台在出借人申请债转的过程中,提供的是信息中介服务,为出借人撮合债权转让:如有其他出借人愿意受让该债权,则转让成功;如未能撮合到其他债权受让人,出借人继续持有借款标的到期,借款协议中的借贷关系依然存在并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正常还款 

债转成功与否,等待时间长短,由市场来决定,作为信息中介的平台不能决定。因为债权转让降速,认为平台出现问题是一种错误认知。债权转让的受让方是其他出借人,而非平台自身,除非平台违反法律规定设置资金池,债转受让方是平台自身,才会存在平台兑付问题。

举个简单的例子,婚姻中介所为有结婚意愿的客户提供信息服务,但不能决定提供信息后客户就会一拍即合,因为这需要客户之间相互了解后自行决定是否结成伴侣,这期间存在考虑周期或竞争等情况,实属正常。

  • 万一逾期了怎么办?

上文已经详细提到,现存头部平台经历层层考验及认证,拥有完善的风控和合规性认证,最大程度保障客户利益。

 万一逾期,用户根据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提起诉讼或转让给持牌机构进行诉讼,也可以在线进行司法仲裁。平台将全力配合举证。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国内尚未出台有关个人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有关平台资料显示出借人出借金额额度较小、债权明晰,理论上来说,只要执行顺利,进行讼诉举证将大概率胜诉。

  • 投资人该怎么做? 

  • 再次强调:投资人的必修课——网贷平台性质是信息中介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网贷平台 “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等相关服务”。

(图片来源 公开资料)

  • 其次:读懂信披——投资人识别平台风险的有效方式

2017年,银保监会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及时、完整将其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投诉渠道等充分披露。投资人可参考平台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考察平台合规性。

  • 最后:务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至2020年底的逐步过渡,金融机构发行的新产品需符合意见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受投资者欢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将逐渐减少,2020年底过后将正式退出市场。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何华权告诫投资者的一番话直白而通透,“许多人对金融、对投资的风险认识不到位,容易陷入非法金融活动陷阱,所以要牢记‘六个字、三点’”:

  • 戒贪:风险出现常常源于贪念,“你贪别人的利息,别人要你的本金”。切记戒贪。

  • 弄懂:要投资的项目、产品类型,搞懂风险在哪,风险有多大,能否承受得住。如果承受不了千万不要投资。

  • 担责:每位投资者都是具有判断能力的独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通过调研记者发现,用户因为自身盲目跟风、阶段性恐慌、以讹传讹的行为对平台造成了不利影响,最终损害了自身的利益。

 回望网贷平台与用户的共同经历和发展,除了艰辛与阵痛,以P2P为代表互联网金融兴起对用户和行业产大了积极影响: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摆脱了时间地点的束缚,用户能随时随地享受互金服务;基于用户需求来进行的产品多样化设计,界面清晰,方便快捷;服务时效性大大提升。更宝贵的是,P2P直接降低了金融服务盲区成本;也在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及就业增值等诸多方面产生了创造性的社会和行业价值。

历经艰辛,头部平台从来没有放弃过积极转型。除向综合理财平台转型外,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利用互联网积累的技术优势输出金融科技成为转型的主要方向。

网贷平台在经历最后的阵痛,一同走过14年的广大用户,多一点耐心,少一些急躁。未来可期。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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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投资人的必修课:网贷平台本质是“信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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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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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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